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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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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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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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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的公众教育功能拓展

  现代投放亭兼具宣传教育功能,设置LCD显示屏循环播放分类指南,信息更新频率每周不少于3次。互动式亭体配备AR识别窗口,手机扫码可获取垃圾类别三维演示。部分城市在亭体设置"红黑榜",公示居民分类准确率排名。教育型亭体特别设计透明观察窗,直观展示不同垃圾的降解过程。杭州某社区实践表明,结合亭体开展"分类积分兑换"活动,可使居民参与率从58%提升至9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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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发明专利技术公开了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及其固态硬盘,涉及固态硬盘领域,包括如下步骤:S1、通过保护装置驱动固态硬盘本体与主机建立连接;S2、首先确认主机系统当前可用空间是否小于调用条件阈值;S3、主机系统当前可用空间小于调用条件阈值,根据贪婪算法确定具有小有效页面数的源闪存块;S4、检测源闪存块中的有效页面比例是否大于停止条件阈值;S5、判断当前主机系统状态;该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及其固态硬盘,将可能阻塞读写请求的大部分页面迁移时延分散到主机系统空间充足时的空闲时间,降低了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时的资源独占性和高时延,使得本方法可以在不影响主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有效地改善垃圾回收处理造成的性能问题。成的性能问题。成的性能问题。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及其固态硬盘

  [0001]本专利技术涉及固态硬盘技术,具体涉及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及其固态硬盘。

  技术介绍

  [0002]固态硬盘,简称固盘,是用固态电子存储芯片阵列而制成的硬盘,由控制单元和存储单元组成,固态硬盘在接口的规范和定义、功能及使用方法上与普通硬盘的相同,在产品外形和尺寸上也与普通硬盘一致。被广泛应用于军事、车载、工控、视频监控、网络监控、网络终端、电力、医疗、航空、导航设备等领域。[0003]现有固态硬盘垃圾回收处理操作是一个整体,垃圾回收过程中有效页面迁移和块擦除部分的时延是绑定在一起的,且这个长时延的整体操作是通道独占性操作,会影响主机系统服务后续读写请求。

  技术实现思路

  [0004]本专利技术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及其固态硬盘,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垃圾回收过程中有效页面迁移和块擦除部分的时延是绑定在一起的,且这个长时延的整体操作是通道独占性操作,会影响主机系统服务后续读写请求。[0005]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专利技术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固态硬盘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S1、通过保护装置驱动固态硬盘本体与主机建立连接;S2、首先确认主机系统当前可用空间是否小于调用条件阈值;S3、主机系统当前可用空间小于调用条件阈值,根据贪婪算法确定具有小有效页面数的源闪存块;S4、检测源闪存块中的有效页面比例是否大于停止条件阈值;S5、源闪存块中的有效页面比例大于停止条件阈值,判断当前主机系统状态,若主机系统繁忙则终止操作,反之则继续检测当前源闪存块的有效页面比例;S6、当前源闪存块的有效页面比例达到停止条件阈值及时终止操作,否则正常执行页面预迁移操作,且每次仅迁移源闪存块中的一个有效页面;S7、在源闪存块中的一个有效页面迁移操作完成后,再次检测主机系统状态,仅在主机系统空闲时进行源闪存块有效页面迁移,避免长时间阻塞读写请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条件阈值为11%,所述停止条件阈值为1%。3.一种固态硬盘,其适用于权利要求1

  ‑

  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固态硬盘垃圾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护装置和设置在保护装置内部的固态硬盘本体(1),所述保护装置包括壳体(2),所述壳体(2)一侧的外壁上开设有活动槽(3),所述固态硬盘本体(1)设置在壳体(2)的内部;位移机构,其安装在壳体(2)的内部,用于驱动固态硬盘本体(1)水平移动;散热机构,其安装在固态硬盘本体(1)的一侧,用于对固态硬盘本体(1)进行散热,所述固态硬盘本体(1)靠近活动槽(3)的一端连接有接头(4);清洁机构,其分别安装在接头(4)的上方和下方,用于在接头(4)移回壳体(2)内部后对其表面进行清理;驱动机构,其安装在壳体(2)的内部,用于驱动位移机构、散热机构和清洁机构运行。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固态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2)的正面和背面均开设有通风口(5)、两个所述通风口(5)的内部均安装有过滤网(6)。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固态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机构包括安装在固态硬盘本体(1)外部的多个导热块(7)和开设在导热块(7)外壁上的多个导热槽(8),所述导热块(7)与固态硬盘本体(1)之间通过导热胶(9)连接。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固态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机构还包括...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乱堆乱倒等突出问题,依据《晋城市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聚焦当前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助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

  (一)存量垃圾“清零”  

  通过乡镇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历史积存垃圾,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如复垦、绿化、硬化等),明确整改期限,确保存量垃圾限期清零。

  (二)新产垃圾“严控”  

  加快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完善与提升,按照分类处理渠道,强化垃圾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新的非垃圾堆点产生,从源头上遏制垃圾乱堆乱倒现象。

  (三)整体环境“提升”

  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持续提升全民卫生惯和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推动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三、排查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对象

  全县16个社区、320个行政村、1119个自然村(包括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二)排查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三个环节、十项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1.收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是否设有垃圾收集点,是否配有垃圾桶(箱);②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损坏、满溢等情况。

  整治要求:村庄要规范设置、合理布垃圾收集点,科学配置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垃圾桶(箱)数量不足的要及时补充、存在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2.运输环节

  排查重点:①垃圾清运是否及时;②垃圾运输过程是否存在泄露、抛洒等现象;③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将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和处置现象;④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否做到污水闭环管理、管理台账、环境清洁卫生。

  整治要求:规范垃圾清运转运,垃圾运力不足的要积加大收运频次、增配收运车辆、充实收运人员队伍、做到运输过程密闭化;配合城乡垃圾项目加快垃圾中转站建设,确保垃圾收集及时、转运顺畅。加强对垃圾收运人员(包括单位、企业、个体户)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制度,做好垃圾收运台账,杜沿途洒落、随意倾倒、擅自焚烧等现象发生。

  3.处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是否存在非垃圾倾倒点;②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是否存在反弹现象;③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处置建筑渣土垃圾现象;④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是否手续,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达到要求。

  整治要求:一要全面清理存量垃圾。对区域内积存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进行彻底排查和清理,严格按照分类处理原则,将生活垃圾收集至中转站,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存储场进行规范填埋,做到不留、不留盲区。对非垃圾倾倒点要“一处一策”开展整治,集中力量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山、垃圾沟等,恢复自然地貌。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要在倾倒点周边显著位置树立警示标识,明确告知村民禁止在此处倾倒垃圾。二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强化各类建设施工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乱堆乱倒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严查农村违法违规运输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行为。对随意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清理整改。三要做好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9月30日结束,为期三个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7月12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印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部署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5年7月13日—7月20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网格化+责任制”方式,对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理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做到立查立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21日—8月31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实行“清单化+销号制”整改,对简易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实行“一问题一方案”整改,明确分阶段整治目标和措施,按步骤有序推进,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

  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对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集中开展“回头看”检查,核查问题整治质量,总结问题整治经验,巩固问题整治成效,建立管理机制、杜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村垃圾收运处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和县住建、县农业农村长为副组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定期调度整治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困难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工作力量,完善责任体系,细化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县、乡财政要强化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资金支持,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工作安排,密切配合市政公用集团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任务,为城乡垃圾规范处置提供基础保障。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部门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工作调度,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将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专项行动进行抽查检查,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采取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专项督导、严肃追责。

  序  言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

  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分类技术体系;3. 分类管理体系。

  委托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2.1.2 分类标志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2.3 分类收集

  2.3.1 分类收集点

  2.3.2 分类收集站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2.4 分类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2.4.2 分类运输车辆

  2.4.3 分类转运站

  2.5 分类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3.1.5 保障资金提益

  3.2 宣传教育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3.3.2 时尚

  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

  1.5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

  1.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7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

  1.8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1.9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收运车辆,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

  1.10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用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表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1

  可回收物

  纸类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其它废纸张

  塑料

  PET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金属

  黑金属(废钢、废铁)、有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织物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2

  有害垃圾

  废电池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灯管

  废弃的荧光灯管

  医用品

  废弃医用品及其包装物

  杀虫剂

  废杀虫剂、剂及其包装物等

  含汞产品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油漆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胶片、相纸

  废胶片、废相纸

  3

  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菜等

  植物花木(高大花木除外)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4

  其他垃圾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2.1.2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2-1的规定。

  图2-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使用的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标志为蓝,标为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标志为红,标为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标志为绿,标为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标志为黑,标为PANTONG Black 7C。

  图2-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和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定时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

  (2)定点不限时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

  (3)专袋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分别使用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功能的分类垃圾袋袋装后,按照规定分别投放至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此投放方式应视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管理责任人确定实施。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6)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2)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品及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2)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4)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5)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3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混收混运。

  2.3.1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密度和规格,应根据区域内分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和作业时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较为固定,应便于投放、收集。

  (3)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4)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引导投放人合规投放。

  (5)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120L或24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分类标志清晰可见,密闭后应能水分和气体外溢,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7)垃圾收集容器中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8)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2.3.2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

  (2)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4)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5)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7)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8)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2)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3)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4)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9)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独设置收集点。

  (2)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独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3)机团单位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等。

  (4)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5)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6)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2.4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宜安排在夜间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1)垃圾运输应、及时、、,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3)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4)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30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送至收集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5)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6)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7)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8)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9)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

  (10)收运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并统一着装。

  2.4.2 分类运输车辆

  (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规定。

  (3)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标志清晰的车辆。

  (4)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6)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性好等性能要求。

  (7)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箱等应急器材。

  2.4.3 分类转运站

  (1)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

  (2)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的规定。

  (3)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

  (4)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2.5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的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采取长期布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厨余垃圾未经处理不得用于饲养牲畜,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1)好氧微生物处理;

  (2)厌氧综合处理;

  (3)“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

  (4)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1)党建引领全面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一把手”亲自抓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的作用,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体系。

  (2)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面。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妇联、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3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环卫主管部门、发展(委)、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文明办、、妇联、公共机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建城〔2019〕14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能源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62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教育还应按照《广东省等7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还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1)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各区域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1)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3)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4)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5)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2)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1)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

  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新时代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级以上市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应编制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制定垃圾分类规划、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各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同时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2)强化示范引领

  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市应明确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推进本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各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和特做法,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1)扎实做好督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争取同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应积配合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成效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应奖惩;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教育、处罚、拒收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各市应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并向上级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各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达标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化机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评价标准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2)加强工作协调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公共机构、比照公共机构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所辖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3.1.5 保障资金提益

  (1)多渠道做好资金保障

  各市要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支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奖励鼓励。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

  (2)模式提益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性。

  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

  3.2 宣传教育

  各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惯。

  (1)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工作。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鼓励建设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基地并免费向市民开放,广泛开展舆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4)各市教育等主管部门应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

  各市等部门应开展青年活动,积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生活方式,让绿、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者队伍,引导青少年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活动的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各市妇联等部门,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6)轨道交通、机场、码头、车站、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7)鼓励组织、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8)鼓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联合宣传、教育等相关机构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积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各市应积转变产品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从产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 “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绿低碳消费。餐饮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应尽量减少或取消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如有需要,应执行有偿使用原则。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快递行业应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箱(袋),胶带等包装,通过计价优惠、押金返还等方式鼓励收件人返还箱(袋)供重复利用,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

  3.3.2 时尚

  各地应鼓励,提倡垃圾分类新时尚。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探索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技术、管理、制度、宣传、模式。

  各地要推进理念,让全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是简单的举手之劳,而是一个科学体系,综合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城市的管理水平,民众的素质高低。引导人们放眼长远,关注“门前雪”之外的“大”,不纠结于垃圾分类的“小麻烦”,让“麻烦事”变“分内事”,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惯、新风俗、新规矩、新时尚。

  鼓励产学研结合,积推进垃圾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的技术性和科技水平。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探索“互联网+”模式,提升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的便捷性。

  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采用宣传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集思广益不断推进管理、制度、模式。

  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一帆公司科研人员潜心数载研究,终于成功推出建筑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建筑垃圾粉碎机工艺以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液压圆锥破碎机、多种振动筛、给料机等设备组装后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该产品经过优化及强化设计,强度更高,性能更优,结构更紧凑。该产品具有性能、稳定性好,移动性强、降低物料运输成本、组合灵活、适应性强、维修方便等特点,生产出的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免烧砖、道路基础、建筑等行业,为城市建设走上良性循环之路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思路。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

  1、进料与粗破

  2、分选系统

  3、高压洗涤系统

  4、二次,三次破碎系统

  5、废水回收系统

  6、粉尘净化系统

  7、自动控制系统

  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简易流程图

  1.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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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垃圾处理方式有回收利用、卫生填埋法、垃圾焚烧、堆肥,垃圾种类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回收利用的垃圾有金属,纸张,和塑料制品等,卫生填埋法针对不能暴露在空气中的垃圾,堆肥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

  2、焚烧法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使其变成无机物,焚烧处理可减容80%~90%。发达国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普遍选取焚烧法,相对来说此方法效果比较好。焚烧法可以将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使得土地占用率大大降低。垃圾单位处理成本较高,焚烧炉等设备复杂,运行费和建厂费用高;焚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二噁英污染物,该物质毒性巨高,由于自身结构降解。此外垃圾焚烧要求垃圾具有一定的热值。

  3、填埋法,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可知,我国填埋处理的比例大(57%左右)。填埋法是厌氧条件下,土里的垃圾经过微生物分解,产生CH4和CO2等没有危害的物质,是垃圾的末端处理。填埋法虽大大节约了建厂和运行的成本,但是填埋法大大占用了土地资源;同时处理中带来的渗滤液、沼气和腐臭会对周边水体、土壤、大气带来环境危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欧洲国家已严禁对原始垃圾的直接填埋。

  4、堆肥法,堆肥法是微生物将垃圾中易腐蚀的有机质分解并转化成有机肥。堆肥法的优势在于将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转化后的有机肥也可作为土壤改良剂。但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时,由于垃圾成分复杂、分选难度大,导致堆肥效果差和肥料质量不高,未分类垃圾中的重金属成分等还会产生二次污染等问题。堆肥工艺按需氧程度分为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好氧堆肥是有氧条件下,垃圾中有机物经好氧细菌吸收、氧化和分解的过程。其因温度高和速度较快等优势多被现代化堆肥场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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