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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玻璃钢花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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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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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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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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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2010936990.5 (22)申请日 2020.09.08 (71)申请人 华侨大学 地址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城 华北路269号 (72)发明人 周真明汤星王意超朱柏林 林灿阳李飞 (74)专利代理机构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限公司 35204 代理人 张松亭吴晓梅 (51)Int.Cl. C05F 9/04(2006.01) C05F 9/02(2006.01) C05F 17/50(2020.01) C05F 17/80(2020.01) (5

  2、4)发明名称 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它包括物 料预处理过程: 将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 粉碎成颗粒; 物料调理过程: 步骤11, 取预处理后 的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混合, 使混合后 的物料碳氮比为25:135:1, 碳磷比为100:1 150:1, 含水量调节至5060, pH值调节至6 8; 步骤12, 添加回流辅料和复合生物菌剂, 回流 的辅料量为13; 好氧发酵过程为: 将物料调 理过程后的物料混合均匀并进行堆肥发酵。 本发 明充分利用了生活、 生产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丧 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 或者放弃的多种不同品种的

  3、垃圾按比例进行混 合, 实现发酵所需碳氮比的自身平衡。 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2页 CN 112125712 A 2020.12.25 CN 112125712 A 1.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包括物料预处理过程、 物料调理过程和好氧发酵过 程, 该物料包括碳氮比大于30:1的碳源垃圾物料和碳氮比小于20:1的氮源垃圾物料; 该物料预处理过程包括: 将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粉碎成颗粒; 该物料调理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1, 取预处理后的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混合, 使混合后的物料碳氮比为 25:1-35:1, 碳磷比为100:1-150:1, 含水量调节至50-

  4、60, pH值调节至6-8; 步骤12, 添加回流辅料, 利用回流辅料中的菌种提供发酵所需的部分微生物, 回流的辅 料量为1-3, 并添加复合生物菌剂来提高微生物的丰度; 该好氧发酵过程为: 将物料调理过程后的物料混合均匀并进行堆肥发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碳源垃圾物料为园林绿化 垃圾, 该氮源垃圾物料为餐厨垃圾和市政污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园林绿化垃圾粉碎成粒径 为2-50mm的颗粒; 该餐厨垃圾粉碎成粒径为40mm的颗粒; 该市政污泥粉碎成粒径为 10mm的颗粒。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5、, 其特征在于: 该微生物包括枯草芽孢杆 菌、 巨大芽孢杆菌、 乳酸杆菌、 侧孢芽孢杆菌中的至少一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pH值用醋酸或石灰粉进行 调节。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在好氧 发酵过程之后执行的后加工过程, 该后加工过程为: 将好氧发酵过程产出的每批堆肥产品 筛除其中不能处理的大粒径杂物, 而后将不同批次的堆肥产品进行混配, 以堆肥 产品的一致性。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堆肥发酵过 程包括: 步骤21, 将调理后的物料均匀混合并投放

  6、到一级发酵罐内滞留发酵时间段后排 出; 步骤22, 将步骤21发酵排出的一级发酵物料送到二级发酵罐中滞留发酵第二时间段后 排出; 步骤23, 将步骤22发酵排出的二级发酵物料送入堆场堆放发酵。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时间段设为6-7天, 该 第二时间段设为8-9天。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21和步骤22中, 利用 回收的渗滤液回喷使发酵水分保持在50-60。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21和步骤22中, 对一 级发酵罐和二级发酵罐中的堆体进行曝气充氧, 以堆体间隙

  7、中存在充足的氧气。 权利要求书 1/1 页 2 CN 112125712 A 2 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0002 随着城镇规模和人口的不断增长, 垃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大, 其中有机废弃物在 城镇垃圾总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 目前城市有机废弃物主要有餐厨垃圾、 园林垃圾和市 政污泥。 堆肥法是目前对城镇有机废弃物进行减量化、 资源化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 废弃物进行处理制得可以进行发酵的物料, 变废为宝, 但处理对象往往仅针对单一品种的 生物质废弃物, 要达到发酵物料科学碳氮配比, 还需要增加额外的辅料。 例如, 污泥发酵中 常常使用

  8、大量的农业秸秆作为发酵碳源和水分调节剂, 园林垃圾处理使用养殖业畜禽粪便 作为发酵氮源。 而城镇有机废弃物本身就具备发酵所需要的碳氮来源, 在从外部获取原料 之前可先行自身平衡。 因此, 利用多种不同品种的城镇有机废弃物, 如餐厨垃圾、 园林垃圾 和市政污泥, 综合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是符合 “低碳经济、 循环经济、 数字经济” 的发展 方针。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其将多种不同品种的城镇有机废弃物进行综合 处理, 达到资源优化利用、 低碳经济的目的。 0004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0005 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它包括物料预处理过程、 物

  9、料调理过程和好氧发酵过程, 该物 料包括碳氮比大于30:1的碳源垃圾物料和碳氮比小于20:1的氮源垃圾物料; 0006 该物料预处理过程包括: 将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粉碎成颗粒; 0007 该物料调理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0008 步骤11, 取预处理后的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混合, 使混合后的物料碳氮 比为25:1-35:1, 碳磷比为100:1-150:1, 含水量调节至50-60, pH值调节至6-8; 0009 步骤12, 添加回流辅料, 利用回流辅料中的菌种提供发酵所需的部分微生物, 回流 的辅料量为1-3, 并添加复合生物菌剂来提高微生物的丰度; 0010 该好氧发酵过程为

  10、: 将物料调理过程后的物料混合均匀并进行堆肥发酵。 0011 一实施例之中: 该碳源垃圾物料为园林绿化垃圾, 该氮源垃圾物料为餐厨垃圾和 市政污泥。 0012 一实施例之中: 该园林绿化垃圾粉碎成粒径为2-50mm的颗粒; 该餐厨垃圾粉碎成 粒径为40mm的颗粒; 该市政污泥粉碎成粒径为10mm的颗粒。 0013 一实施例之中: 该微生物包括枯草芽孢杆菌、 巨大芽孢杆菌、 乳酸杆菌、 侧孢芽孢 杆菌中的至少一种。 0014 一实施例之中: 该pH值用醋酸或石灰粉进行调节。 0015 一实施例之中: 还包括在好氧发酵过程之后执行的后加工过程, 该后加工过程为: 说明书 1/4 页 3 CN 11

  11、2125712 A 3 将好氧发酵过程产出的每批堆肥产品筛除其中不能处理的大粒径杂物, 而后将不同批次的 堆肥产品进行混配, 以堆肥产品的一致性。 0016 一实施例之中: 该堆肥发酵过程包括: 0017 步骤21, 将调理后的物料均匀混合并投放到一级发酵罐内滞留发酵时间段后 排出; 0018 步骤22, 将步骤21发酵排出的一级发酵物料送到二级发酵罐中滞留发酵第二时间 段后排出; 0019 步骤23, 将步骤22发酵排出的二级发酵物料送入堆场堆放发酵。 0020 一实施例之中: 该时间段设为6-7天, 该第二时间段设为8-9天。 0021 一实施例之中: 在步骤21和步骤22

  12、中, 利用回收的渗滤液回喷使发酵水分保持在 50-60。 0022 一实施例之中: 在步骤21和步骤22中, 对一级发酵罐和二级发酵罐中的堆体进行 曝气充氧, 以堆体间隙中存在充足的氧气。 0023 本技术方案与背景技术相比, 它具有如下优点: 0024 (1)针对现有技术利用废弃物生产发酵物料时仅针对单一品种的有机废弃物, 碳 氮比例不平衡, 还需增加额外的碳源或者氮源的问题, 本发明充分利用了生活、 生产和其它 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多种不同品种 的垃圾(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 如餐厨垃圾、 园林垃圾、 市政污泥等, 将这些不同 品种的

  13、垃圾脱水脱脂、 破碎后按比例进行混合, 可实现碳氮比的自身平衡, 再经过好氧发酵 后便可制备以有机废弃物为基材的功能有机复合肥。 0025 (2)将园林绿化垃圾、 餐厨垃圾和市政污泥等不同品种的垃圾进行混合处置, 提高 反应物孔隙率及反应体系中氧气传输速率, 在餐厨垃圾中富含N、 P元素的同时, 通过加入园 林绿化垃圾补充反应产物中K元素, 降低餐厨垃圾中盐度, 弥补传统堆肥工艺营养不全面, 含盐量高, 容易形成土地盐碱化等不足。 0026 (2)具有杀菌灭菌功效。 高温杀菌: 复合微生物菌种在堆肥条件下生长且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将灭杀这些有机废弃物中的大肠杆菌、 沙门氏菌、 志贺氏

  14、菌等病原 菌及蛔虫卵等; 分泌物杀菌: 复合微生物菌种在生长的同时, 分泌的一些有机酸、 抗生 素等有效成分, 可以抑制和杀灭有机废弃物中的致病菌和虫卵; 生长竞争抑制杀菌灭虫: 苍 蝇和蛔虫等卵变成成虫的过程中, 主要依靠幼虫摄入腐烂物质中的特定成分产生的变态激 素, 由于好氧发酵减少了腐烂物质的生成, 以及高温菌产生的高氧化物质, 抑制了幼虫产生 变态激素, 从而达到消灭虫蝇的效果。 0027 (3)堆肥产品既可以作为一种土壤改良剂, 能保持土壤水分、 吸附扬尘、 调节土壤 温度; 还可以作为有机覆盖物, 增加土壤中有效养分的含量, 对发展有机农业具有重要意 义; 0028 (4)堆肥

  15、产品作为有机肥料使用, 具有高品质, 是宝贵的农业生产资源。 其特点是: 有机质含量高(达70以上, 增加土壤、 农作物营养); 氮磷钾大量元素含量高(5); 中量 元素、 微量元素, 是全价的有机肥; 含有有益微生物, 可净化地下水、 清除土壤中有害 菌、 疏松土壤、 改善土质; 增强作物抗病能力, 减少农使用; 显著提高作物品质, 增加作物 产量; 具有自然芳香气味, 无臭味, 无二次污染; 施用方便, 储存期长。 说明书 2/4 页 4 CN 112125712 A 4 附图说明 0029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0030 图1为餐厨垃圾预处理流程图。 0031

  16、 图2为园林绿化垃圾预处理流程图。 0032 图3为市政污泥垃圾预处理流程图。 0033 图4为垃圾处理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34 一种垃圾处理方法, 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依次包括物料预处理过程、 物料调理过 程、 好氧发酵过程以及后加工过程, 本实施例具体以餐厨垃圾、 园林绿化垃圾及市政污泥三 种不同品种垃圾的处理来详细说明, 该处理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0035 1、 物料预处理过程 0036 (1)餐厨垃圾预处理 0037 收集后的餐厨垃圾统一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两类: 品质良好垃圾(已经滤水且杂物 含量较少)及品质不好垃圾(因源头分离疏漏所导致的需要改善品质的垃圾), 前者可直接

  17、进行粉碎处理, 该粉碎处理可排除大骨头、 海鲜壳等硬物对设备的损坏; 后者首先对垃圾进 行初步固液分离, 分离液经收集后与后续工艺产生的废液一同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 理。 经初步固液分离后的物料先被预破碎, 再进行破碎分选, 进一步将有机物料进行破碎至 粒径为40mm的颗粒, 破碎分选过程中运用机械辅助分拣方式分选出部分杂质, 将无法生 化处理的杂质外运处理。 破碎之后对垃圾物料进行油、 水、 固分离, 从垃圾物料中脱出的水 分进行废水处理, 使其达到市政污水的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从垃圾物料中脱出 的粗油脂可以深加工为生物柴油或者其他化工原料。 分离后的固相主要为有机物料, 该部

  18、分物料进入后续的好氧发酵过程进行发酵处理。 餐厨垃圾有机废弃物来源于不同季节不同 餐馆规模(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不同经营业态(餐馆、 饭店、 快餐、 小吃、 饮品、 食堂等) 以及不同菜系(八大菜系及日韩、 西餐、 海鲜、 火锅等)的餐饮单位, 此外还包括集贸市场的 蔬菜、 瓜果, 大超市的过期鱼肉、 禽类、 水果, 以及居民生活垃圾中的厨余果皮等有机垃圾。 0038 (2)园林绿化垃圾预处理 0039 将收集到的树枝、 藤蔓等大体积绿化废弃物通过大型粉碎机进行破碎, 随后将其 同其他绿化废弃物共同投入小型粉碎机进行进一步粉碎成粒径为2-50mm的颗粒, 其中落叶 可以直接就近

  19、利用作为植物的有机物覆盖物质。 绿化废弃物来源于公共道路、 绿地、 湖泊、 苗圃养护及道路、 公共绿地等自然脱落的绿化废弃物, 包括树叶、 杂草、 树枝等。 0040 (3)市政污泥垃圾预处理 0041 收集后的市政污泥首先对其进行检测, 若有毒害的难降解有机物、 重金属超标, 按 照危废处理处置。 其他市政污泥进行脱水预处理, 从市政污泥中脱出的水分进行废水预处 理, 使其达到市政污水的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脱水预处理后对其污泥进行粉碎, 粉碎为粒径为10mm的颗粒。 市政污泥来源于污水厂污泥、 给水厂污泥、 排水管道污泥、 河 道底泥等。 0042 2、 物料调理 0043 由于堆

  20、肥是多种微生物相对多种底物进行协同作用的复杂化过程, 因此要控制堆 说明书 3/4 页 5 CN 112125712 A 5 肥条件, 使堆体的环境满足微生物的活动需求。 预处理后的餐厨垃圾、 园林绿化垃圾和市政 污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混合以调节C/N、 pH值、 含水率等参数, 步骤如下: 0044 步骤11, 取预处理后的碳源垃圾物料和氮源垃圾物料混合, 碳源垃圾物料为碳氮 比大于30:1的园林绿化垃圾, 氮源垃圾物料为碳氮比小于20:1的餐厨垃圾、 市政污泥, 使混 合后的物料碳氮比为25:1-35:1, 碳磷比为100:1-150:1, 含水量调节至50-60(重量 比), pH值可用醋

  21、酸或石灰粉调节至6-8; 0045 步骤12, 添加回流辅料(好氧发酵筛分产生的回流辅料), 利用回流辅料中的菌种 提供发酵所需的部分微生物, 回流的辅料量为1-3, 并添加复合生物菌剂来提高微生物 的丰度; 复合生物主要包括枯草芽孢杆菌、 巨大芽孢杆菌、 乳酸杆菌、 侧孢芽孢杆菌等。 这些 菌种的生长繁殖能力强, 具有分泌的纤维素酶酶活力高, 可以分解园林废弃物中的纤 维素物质, 缩短堆肥时间, 提高成品质量。 0046 3、 好氧发酵 0047 此过程中餐厨垃圾、 园林垃圾与市政污泥均匀混合, 不断地被投放到发酵罐内逐 层与先期正在发酵过程中的混合物料继续混合发酵, 从上部到底部渐

  22、渐经历产热阶 段、 高温阶段及腐熟稳定化阶段。 当一级发酵罐内滞留期间约6-7天后堆肥温度基本稳定即 可从底部排出并移送到二级发酵罐滞留8-9天继续腐熟稳定, 此时温度基本处于40左右, 当两个罐内发酵过的物料排出后可移至堆场继续堆放腐熟发酵, 因此, 罐内发酵周期大约 需15天。 好氧发酵过程中会带走水分, 可以利用回收的渗滤液进行回喷, 调节发酵水分在 5060区间。 由于发酵过程中的气味物质来自厌氧过程(如典型的气味物质H2S)或者 好氧过程中的半反应产物(如典型的气味物质NH3), 因此应使堆体间隙中存在充足的氧气, 保持堆体的好氧反应过程, 可减少臭味。 使用鼓风机对堆体进行曝气充氧

  23、, 利用水洗式除臭 装置净化空气, 因此, 本实施例中, 好氧发酵过程集成了曝气、 除臭等多种系统。 根据发酵环 境的需要还可适当添加辅料以调节发酵罐内物料的含水率、 空隙率、 碳氮比等。 0048 4、 后加工处理 0049 将好氧发酵过程产出的每批堆肥产品筛除其中不能处理的大粒径杂物, 而后将不 同批次的堆肥产品进行混配, 以堆肥产品的一致性; 混配后产品根据用途制成种 植土原料、 土壤改良剂或有机肥料。 0050 以上所述, 仅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而已, 故不能依此限定本发明实施的范围, 即依 本发明专利范围及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 皆应仍属本发明涵盖的范围内。 说明书 4/4 页 6 CN 112125712 A 6 图1 图2 图3 说明书附图 1/2 页 7 CN 112125712 A 7 图4 说明书附图 2/2 页 8 CN 112125712 A 8

  这些关于垃圾分类的小知识你要知道,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

  垃圾如何分类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让我们人人动手,全民参与,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共建美好家园。

  可分为:一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二、厨余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

  三、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品等,这些垃圾需要处理。

  四、其它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投放亭适应性设计

  北方严寒地区采用双层中空保温结构,配备电加热排水管防止冻结,适用温度下限延伸至-30℃。沿海台风多发地带要求抗风等级≥10级,地基深度超过1.2米。多雨地区设计60°倾斜顶棚,雨水排放速度达5L/(s·m)。沙漠地区使用防沙滤网装置,进风面积占比≤15%。深圳等高温高湿城市试点采用纳米二氧化钛自清洁涂层,表面温度可比常规材料低8-12℃,微生物滋生率降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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