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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运营成本分析
标准双分类亭建设成本约2-3万元,智能型亭体造价达5-8万元。日常运营包含人工成本(督导员月薪3000-4500元)、能耗费用(智能亭月均电费80-120元)、耗材更换(垃圾桶年更换率15%-20%)等。南京某区测算显示,传统亭年均运营成本1.2万元,智能亭虽初期投入高,但3年内可通过减少误投垃圾清运费收回增量成本。部分城市推行广告位出租(亭体侧面LED屏)补贴运营,单个亭年创收可达6000-10000元。
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
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
一、分类意义
1、减少土地侵蚀: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污染:中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还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生活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又节约资源。而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仅北京每年就可获得11亿元的经济效益。可见,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好途径。
二、垃圾种类
1、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快递包装纸是其他垃圾/干垃圾)、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暖瓶等。(镜子是其他垃圾/干垃圾)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其它垃圾: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玉米核、坚果壳、果核、鸡骨等则是餐厨垃圾。
卫生纸: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烟盒等。
餐厨垃圾装袋: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餐厨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可回收垃圾"桶。
果壳:在垃圾分类中,"果壳瓜皮"的标识就是花生壳,的确属于厨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也归类在"厨余垃圾"。
尘土:在垃圾分类中,尘土属于"其它垃圾",但残枝落叶属于"厨余垃圾",包括家里开败的鲜花等。
3、厨余垃圾: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4、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三、操作流程
市民在家中或单位等地产生垃圾时,应将垃圾按本地区的要求做到分类贮存或投放,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垃圾收集:收集垃圾时,应做到密闭收集,分类收集,二次污染环境,收集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和分类垃圾桶。非垃圾压缩车直接收集的方式,应在垃圾收集容器中内置垃圾袋,通过保洁员密闭收集。
2、投放前:纸类应尽量叠放整齐,避免揉团;瓶罐类物品应尽可能将容器内产品用尽后,清理干净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做到袋装、密闭投放。
3、投放时:应按垃圾分类标志的提示,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地点和容器中。玻璃类物品应小心轻放,以免破损。
4、投放后:应注意盖好垃圾桶上盖,以免垃圾污染周围环境,蚊蝇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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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保障食品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在三个月内关闭将辖区内养殖场的工作目标,决定对餐饮单位违反《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私自售卖、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遏制违规违法行为,使大中型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
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各街镇、市政、社发、分、工商分、公安分(交巡警支队)质监分、地税分、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公司。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象
整治范围:新区管辖的一镇五街区域。
重点对象:辖区内的大、中型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四、职责分工
制定总方案;负责大中型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收运整治;参与设卡纠违执法;负责指导镇、街餐厨垃圾收运工作等。市政:总体牵头本专项整治行动。
并负责研究、组织上述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潲水油)收运工作。镇、街:负责牵头执法卡点的设立和组织指挥卡点开展工作;负责背街小巷、社区餐馆和餐饮摊点等的收运宣传工作。
工商分:负责对违法私自售卖餐厨垃圾(潲水油)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企业进行教育和处罚。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予处罚。社发(卫生)负责检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厨房和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
对违反税务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地税分:负责稽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税务和纳税情况。
公安分:协助查处违法运输餐厨垃圾行为;参与设卡纠违执法。
参与卡点联合执法。:负责职责内的执法。
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对违法进行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积配合其他部门的查处工作;参与设卡点联合执法。
环卫处:具体负责大中型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摸排、宣传教育和指导收运工作;负责上报收运、处置情况及本次整治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公司:具体承担全区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配合卡点完成餐厨垃圾转运。
五、实施步骤
一)相关部门参与。宣传教育阶段(年8月1日-8月31日)由市政牵头组织。
向各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发送通知文件。
摸清餐厨垃圾产生的基础情况。组织宣传。上门宣讲226号政府令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1日-9月30日)
相关部门配合,由市政牵头。从产生源头检查,对不配合餐厨垃圾规范管理的餐饮单位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对态度恶劣、影响坏的餐饮单位、非法收运单位在媒体上曝光。
相关部门参与,2由镇、街牵头。部署卡点巡查,严查餐厨垃圾违规运往流向养殖场。
三)巩固提高阶段(年10月1日-10月31日)
正面报道支持配合整治工作的餐饮单位,1由市政和街镇共同牵头。进一步加强宣传。扶持收运企业。
打击非法收运行为,2继续保持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力度。建立该项工作机制。
3由镇街负责探索建立背街小巷、社区的餐馆和餐饮摊点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集模式。
六、有关要求
各部门应服从牵头部门的指挥,工作人员保障。为保障集中整治工作质量。执行工作方案,按工作需要出动数量人员,进行集中宣传与执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款和第十三条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20xx)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 (刘卓宝,20xx)。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20xx) 。
北京作为一座超大型城市和人口数千万的大市,城市管理者面临着城市垃圾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困境,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式以及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如何通过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培育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是这个城市给管理者们出的考题。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下文或简称产业园)是我国批循环经济园区类试点单位,历经十五年的奋力前行,在垃圾处置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国内领先,受到瞩目。为向广大读者真实呈现产业园十数年来的长足发展,2016年12月13日,本刊记者赴位于朝阳区金盏乡高安屯的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专访了该中心皮猛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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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如“芝麻开花”节节壮大
记者:皮主任您好。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处置工作在绿领域取得了飞跃发展,为北京市、朝阳区的减排事业做出了积贡献,更成为国内领先的典范。立足于今天的成就,请您先为我们回放一下产业园的发展史。
皮猛:好的。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建设于2002年,前身是北京市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主要承担着朝阳区城区垃圾的终端处置,当时辖区内约有24个乡的农村垃圾并没有纳入到城市管理系统,属于自行处置。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之初规划的处置能力为日处理垃圾1000吨,处置工艺是单一的填埋方式,占地面积约600亩。是北京市家实现全密闭作业的大型垃圾填埋场,也是北京市批循环经济园区类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朝阳区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快,尤其是2002年、2003年以后,北京市四环、五环的居民小区飞速发展,城乡垃圾量剧增。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日1000吨的垃圾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巨量垃圾的处置需求,到2008年奥运会召开的时候,无害化处理中心是以400%的作业量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实际日处置垃圾量为3700-4100吨。
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剧增及人们对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问题、资源浪费问题的进一步认知,垃圾的分类和循环再利用逐渐成为引导垃圾处置的战略性方向。无害化处理中心逐渐发展壮大,园区设施逐步完善,垃圾处置功能也发生了细分:2005年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实现了对垃圾渗沥液的收集利用、2006年增加了医疗垃圾的处理工艺、2007年实现了填埋气的收集利用、2008年实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2010年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2011年终结了原生垃圾的填埋、2016年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日渐成为国内一流、领先的综合型垃圾再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从处置设施和技术,产业园目前已处于领先水平。而从工艺链条来说,目前还需要继续向建筑垃圾、飞灰处置方向完善,以增强园区内的链条衔接。
记者:听了您介绍,我们了解到产业园的自身建设已经立身于高处,请问它在规模建制上发生了哪些巨大变革?
皮猛:产业园的变迁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谈,一是建设规模。2002年初建时期只是一个垃圾填埋场,占地600亩;后来,规划把当时的高安屯村拆除进行建设,占地面积扩增3800多亩;加上陆续竣工投产的其他项目,当前的规划面积是4636亩,比初建时面积扩大了近8倍;二要从垃圾处置的能力说,2002年初建时规划日处置垃圾能力为1000吨, 2008年日处置能力增加1600吨,2010年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增加400吨日处置能力,整体达到日处置垃圾3000多吨, 2016年日处置能力1800吨的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园区日处置能力达4800吨,而实际设施的运载能力可以达到日处置5500吨;三从园区人员结构看,2002年初建时,园区的用工主要为当地农民和环卫工人共200人,工艺为单一卫生填埋。随着项目不断建成和完善,工艺不断细化,园区的人员结构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十二五”时期,管理中心积探索体制办法,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22名,其中硕士研究生5名。目前仅管理中心在编人员(44人)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98%,其中包括研究生11人,博士1人,个个年富力强,平均年龄在37岁;四从置工艺看,园区已由初的单一处置工艺发展成为集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物处理、沼气处理等一条龙的大型综合产业链条,采用领先的技术。
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即承担着来自朝阳区的垃圾处置任务,负责朝阳区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朝阳区也自此结束了垃圾无序填坑、简易堆放的历史。仅“十二五”期间,填埋场处理垃圾912156.459吨(含焚烧残渣),扫街土31671.21吨,医疗垃圾1637.85吨,原生垃圾20218.43吨,总计处置垃圾912156.459吨;处理渗沥液41.46万吨(处理率达100%);处理填埋气3091.52万立方米;发电988.77万度。焚烧厂处理垃圾332.76万吨,上网发电10.68亿度;餐厨厂处理餐厨垃圾12.49万吨;医疗厂处理医疗废物1.3万吨,收集和转运8250吨(因提标技改工程于2012年3月停产)。
环境变迁
从城区的“污染源”
到居民的“后花园”
记者:一提到“垃圾处置”,首先让我们联想到的便是“脏、乱、差、臭”的景象。但我们来到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看到的却是红花、绿叶、小桥、流水的景观,被当地居民誉为“后花园”,请您给我们讲讲是如何做到的?
皮猛:“脏、乱、差、臭”的景象曾经在这片土地确实发生过。是2008年,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高峰时垃圾进场量超过设计值的四倍之多,大量的渗沥液、恶臭气体无法有效控制,以及周边脏乱不堪的地表环境,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直接导致在2008年8月30日发生了当时北京市影响严重的“8・30”环境事件,数百居民通过断路、游行等非正常方式进行抗议,要求改善生活环境。
好的管理是以问题为导向实施解决方案的过程。老百姓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达诉求,对政府和管理者都只有一个目标:解决问题,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处理好“8・30”环境事件成了北京市政府、朝阳区政府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2009年,政府即斥资2亿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一方面不断完善垃圾处置设施和项目,另一方面整治整个厂区的环境。对填埋场进行了膜覆盖,实现全密闭作业,把异味进行隔离封闭,再通过负压技术把臭气抽出来,进入填埋气处理车间进行过滤、提纯、发电。其次是全场绿化。2700亩的土地种植了花草树木,还建设了公园。现在,园区环境怡人,空气清新,不仅工作人员变得喜欢现在的单位,连周边居民也把这里当成餐后散步或晨起锻炼身体的休闲地。
记者:这样的变化着实令人吃惊。记得很多媒体都报道过垃圾处置场所受到周边群众围攻、抗议的事件,产业园周边的居民也曾发生过聚众抗议事件,我想由不理解到现在常常逗留其间应该不仅仅源于环境的改变吧?
皮猛:是的。发生在我们周边的邻避事件太多了,除当年影响颇大的“8・30”事件,很多人对国内一些焚烧厂纷争之事也都记忆犹新。官方说,垃圾焚烧很清洁,市民们就是不信。政府致力于用好的科技和方式解决垃圾管理问题,造福于民,老百姓就是不买账。作为一名基层城市管理者,我常常自问:为什么我们明明做的是好事,却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我认为这是我们的管理出了问题。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置技术已可以做到无害化、,为什么不能向老百姓公开呢?你越神秘老百姓越不信任,越公开老百姓越能信服。所以我们应该主动向社会透明公开。为此,2013年7月,产业园专门设立了一个重要的科室――对外接待科,履行教育职能,积邀请各界各层民众前来参观,组织了专门的讲解员,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了专门的讲解词和不同接待模式,让他们身临其境体验垃圾处置的全过程,老百姓通过参观理解了垃圾处置的无害性,一传十、十传百,充分理解了政府决策。有很多在垃圾处理问题上和我们站在对立面的群众,在参观过处置工艺流程后和我们成了朋友。因为放心所以信任,所以园区将环境整治好之后,大家自然把这里当成了“后花园”。
技术变迁
从单一填埋工艺到综合产业链条
记者:从“无害化处理中心”到“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区实现了质的飞跃,请结合产业园的工艺变迁为我们讲讲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循环利用。
皮猛:2010年, “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正式更名为“循环经济产业园”,经历了设施、工艺、人才、技术和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从初的单一填埋工艺,到2005年,建成了配套设施渗沥液收集利用车间,经过处理的水质可以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被用于园区绿化及道路降尘;2006年3月,高安屯医疗垃圾处理厂投入运行,日处理能力40吨;2007年,填埋气收集利用系统投入使用,可以保障园区生产及办公用电和取暖的自供。2008年,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日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是目前亚洲单线处理规模大的项目。垃圾焚烧后,达到了减容90%、减量80%的效率,进一步实现了无害化处理的目标。该厂年余热发电额定发电量2.2亿度,每年可以为国家节约7万吨标准煤。采用中水作为循环冷却水,每年节省160万吨市政供水资源,有效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 2016年5月,朝阳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日处理规模1800吨,年发电量2.9亿度。该项目采用主流设备,技术世界领先、建设标准高、排放优于2000标准,建设过程中还产生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该项目还被国家、部、和国土部等四部委列为国内唯一清洁焚烧标准案例,并荣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
目前,产业园的两个垃圾焚烧厂年发电量可供50万户左右居民一年的用电。运到我们这里的餐厨垃圾经生化处理后,生成有机肥料再返回到田间,间接实现了二氧化碳减排。
记者:跨越了单一的填埋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在产业园实现了再生和循环利用,请您为我们讲讲这两种方式,以及产业园目前在国内、处于何种水平?
皮猛: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是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的城市管理中终端或者末梢重要的环节。初的原生垃圾填埋,工艺简单粗放,但由于填埋的垃圾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同时还潜伏着沼气和重金属污染的隐患,其产生的渗沥液还会污染地下水资源。产业园从2012年即实现了原生垃圾的零填埋。现在的垃圾回收后,垃圾焚烧从工艺流程上可以说是“一进四出”,即进来的是垃圾,出去的是渗沥液,通过“生物+膜”水处理技术,把它理成中水,再利用于园区扫洒及其他;二是残渣,目前是进行填埋,建筑垃圾厂建成后可制成路基砖等等;三是废气,经过烟气处理系统,达标排放;四是飞灰,外运至有资质的危废公司进行处理,这也是未来园区需要填补的技术和产业空白。总体来说,卫生填埋工艺的优点是技术成熟、管理简单,缺点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减容减重效果不好,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焚烧工艺的优点,一是焚烧中的高温可以消灭垃圾中的病原体,将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是减容减重效果好,可以减容90%、减重80%;三是垃圾焚烧后可产生电能,残渣可用来制成建筑用砖,将垃圾进行了资源化处理。焚烧工艺的缺点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
我们考察过很多国家,比如英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捷克等等,包括一些亚洲国家,其实类似于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这样的综合型园区几乎没有。比如日本,他们大力发展的就是焚烧厂,城市里遍地都是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和谐共存。欧洲国家发展垃圾焚烧的城市比较多。综合考察下来,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不仅形成了自己的垃圾循环产业链条,凝炼出的循环经济模式,园区新建的垃圾焚烧厂更采用了顶级的技术和设施、工艺,甚至比很多国家要很多。我们的做法之所以,还不仅是与其他国家运作模式的不同,还体现在我们建立了的管理制度,是通过运用机制来使技术效益大化。我们的技术运用是为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单纯为了追求企业利润。
使命变迁
从终端垃圾处置设施
到行业发展者
记者:现在我们知道,单纯说一座城市的垃圾终端处置,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已经做到了技术工艺的国内一流、领先,但在科学赶超、跨越发展进程中,产业园还承载了很多社会功能和使命,请您略谈一二。
皮猛:职责,是指要做好自己本分的工作。使命则是做好本分工作之外的一种对待自身及民族、国家利益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谈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的任务和职责,无疑就是承担朝阳区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要立足本职,认真分析总结产业园区的产业链,要发现短板、填补空白,不断完善设施,力争使整个园区的产业链条实现无缝式对接。但谈及使命则就不仅于垃圾终端处置了。我们要立意高远、勇于,勇于去承担很多的社会职能,具体说就是我们要放眼全国、放眼世界,成为业界和人民的教育基地,除了当下所履行的宣教外联工作,还要打造的“环博园”,通过这个平台把和环境治理、固废治理有关的技术、设施、产品,是、国内日新月异的新产品、新技术都拢起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服务;还有,我们要依托园区技术和人才资源的优势,打造研发基地,为环境治理的课题提供研发平台,为产业提供研发以及大数据分析的服务,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再有一个更大的梦想,那就是我们想在产业园的基础上,打造一个实验室。
从小处说,产业园作为我国批示范园区,我们要肩负起与全国各个园区相互学,取长补短,不断修正自己的不足,力争成为业内进行管理交流、技术交流、规划交流的枢纽和平台,为其他城市提供建园示范的使命;作为园区的管理者,我们既要依托园区平台凝聚同业,还要承担帮助入园的上、下游企业良性发展,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更要实现经济效益,促进它们成为业界,从而提升整个园区运作实力的责任与使命。此外,要放眼大,看到这个行业的短板:缺乏法规标准、缺乏自律、缺乏行业规范,产业园有责任和义务为此付出努力,助力提升行业自律,这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使命。
记者:听您介绍,真是心潮澎湃。那么,请您介绍一下针对所承载的使命,园区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皮猛:古语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再远大的理想也需要从点滴做起。如要承担教育的使命,对老百姓公开作业流程,让他们理解行业的意义。为此,产业园专门设立的“对外接待科”成立后,即明确了其宣传教育的职能。
短短几年,园区被评为科普教育基地、全国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荣获了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这里接待了上万人次的参观,还接待其他城市对应、对口的官员或工作人员到这里参观学,比如全国的培训班组织各个地级市前来学,大使馆的、芬兰未来委员会主席利波宁等来参观过,上海、昆明等多地的或书记来参观过,全国政协办公厅主任来参观过,东南亚、非洲等国家的官员也来这里参观学,学术、组织也来……目前我们还是清华、北大、中科院、石油大学等7个重点大学的实验基地,“垃圾文明一日游”的指定参观点到目前,园区共接待社会各界人士2506批次,78340人次;配合市教委开辟了中小学课外实践课程,建立大学院校教学就业实践基地,先后接待各类学生实践活动456批次,21502人次,园区的示范教育功能日益凸显。随着园区发展的越来越好,得到了电视台、人民日报、美国CNBC电视台等数十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关注,使得园区社会影响力和度有了大幅提升,荣获首届朝阳区文化旅游示范单位的称号。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参观学人数,我们于2016年向社会召募者讲解员,目前参与人数还不多,但我们相信这样的绿公益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支持和喜欢。目前,产业园接待人群的广度和深度都超乎了我们的预期,成橐到缭诩际酢⒐ひ铡⒖平獭⒐芾淼确矫娌蝗葜靡傻牧炫苷摺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垃圾收费;收缴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增加,严重威胁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因此,怎样的管理垃圾成为我国目前各大城市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垃圾处理所依循的制度原则及其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用的处理技术到经济的运用进行简单的分类及总结,以便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有着的指导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规体系
(一)法律
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有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规定了要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005年4月1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出对垃圾要进行分类管理。
(二)文件
1984年颁布了《城市建设技术》绿皮书;1992年,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转了等部门《关于解决中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主要从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的角度,对垃圾管理提出要求;2010年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旨在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2011年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三)部门规章和文件
1986年颁布的《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中涉及垃圾污染及防治对策;1992年颁布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内容;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了较详细的规定;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做出规定。
(四)地方法规和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收费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6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2011年l0月南京市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方案》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给垃圾回收利用提出了较高要求,垃圾的分类显得重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即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预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2000年4月,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虽然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各地的分类标准也不一致。如2008年2月,上海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收集;2010年,广州市将生活垃圾该分为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3类收集等。因垃圾分类的标准在各城市并不一致,盛装垃圾的容器上的标识也只有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字样,很难引导人们去准确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加上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城市在垃圾分类方面还是举步维艰。
我国学者分析了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王子彦(2008)分析目前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和卫生填埋,带来垃圾污染、垃圾处理场地紧张等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好出路是垃圾分类回收;田立娇等(2010)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垃圾的物理成分,再就是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以及地理、水文、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
(一)卫生填埋处理
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和导气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以及对填埋气体、渗滤液等进行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是一种常用的处理方法,其处理费用低,方法较为简单,但却容易造成地下水和大气的二次污染。目前主要是施工和建设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如果能做到分区建设与填埋、雨污分流、场底防渗、填埋气体的收集并利用(发电或提纯)以及渗沥液浓缩(用填埋气燃烧提供热能)或回灌到填埋场,是合理及实用的垃圾处理技术。我国城市垃圾大多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由于占地面积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可利用土地的减少,填埋场地选址越来越困难,此种处理方法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城市已受到限制。
(二)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是使可燃垃圾与氧进行燃烧反应,将可燃垃圾转换成残渣的过程,燃烧后的残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10%。这是垃圾减量化好的手段,并且垃圾中的病原体和寄生虫卵被彻底杀灭,释放的热量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能量而进行有效的利用。
但是垃圾焚烧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对于无机物含量较高、水分较高、发热量较低、需要添加辅助燃料才能燃烧的生活垃圾具有一定的限性。
(三)堆肥处理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可控制地促进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堆肥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两种方式。堆肥是生化处理,是废物的一种无害化的稳定形式。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垃圾中灰渣含量显著降低,厨余类垃圾成为垃圾中主要的成分,而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厨余类有机物垃圾处理的佳方式就是使其转化为稳定的有机肥料。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大都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很难实现堆肥处理。虽理论上可以通过预分选将厨余垃圾类有机物分选出来,但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也堆肥产品的质量,加上单纯的厨余类有机物水分高,需要添加骨料才适宜进行堆肥,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处理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对于城市到底应选择哪一种处理方法,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姚为等(2010)结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处理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认为卫生填埋应作为其重点发展方向;而王丰春(2003)认为应因地制宜。如,我国北方地区雨水较少、选址又不太困难,应考虑卫生填埋技术;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土地资源较宝贵,应考虑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陈晓艳等(2009)提出应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包括:可用物资的回收再利用、易腐有机物的堆肥处理、高热值不易腐烂有机物的能量利用和灰渣固化处理。虽然目前因为技术问题,利用率较低,但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笔者认为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能的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济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和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处置,使其大限度地被综合利用以及处置后对环境形成小限度影响的。
随着环境质量和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全人类的关注点,监督者和决策者都在寻找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管理手段。陶表红(2006)总结出当前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常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有价格配给(包括排污收费、产品税、)、责任制(包括罚款、押金退换制度)和数量配给即可交易污染。我国所采用的经济常用的是对垃圾收运处理收费制度。我国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
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计费方式不同包括:定额收费、从量收费、水消费系数法。对于上述方式,各学者分别进行了论述和研究。陈科、梁进社(2002)以北京市为例,得出从垃圾收集到堆肥、填埋、焚烧处理的价格,作为计量收费的基础;陈海滨等(2005)提出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水消费系数法,与收取水费挂钩,并以中山市为例说明了该方法的优缺点。但目前我国城市大都采用定额按户征收方式;部分城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收取。例如:中山市、昆明、厦门等。这种方式征收垃圾费可以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简单具有可控性。但该方式并不是直接计量收费,折算系数的确定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陈海滨(2005)认为水消费系数法的有利于解决垃圾处理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矛盾。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当前大的问题就是垃圾费与处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五、结语
目前,生活垃圾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生活垃圾排放总量以大约每年8%-10%的速度激增,因此尽快解决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的管理垃圾将刻不容缓。综合目前国内研究及实践,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对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法律制度;其次,我国目前垃圾处理技术还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国内学者研究垃圾处理技术的有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性不强,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对于垃圾收费的标准,各个地方都相应地了法规来规定垃圾处置的费用,但是收取的费用和处置垃圾的费用还存在很大的空缺,收取多少费用或采用其他何种经济可的弥补这个空缺,深入研究的很少。而且,各城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来对垃圾征收垃圾税是否可能,鲜有学者来专门研究垃圾费或垃圾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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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立娇,张健,宋静,张传义,袁丽梅.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环境科技.2010(12)
[3]王丰春,田新珊,蔡广宇.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综述[J].电力环境保护.2003(3)
[4]李礼.如何处理城市中暴露垃圾之我见[J].企业导报.2009(1):109
[5]陈科,梁进社.北京市生活垃圾定价及计量收费研究[J].资源科学.2002(9)
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明;
(四)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驶;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技术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的申请,交回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生活垃圾减量的内涵与外延分析
1.城市生活垃圾的界定。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生活垃圾减量化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需要,随着原生资源开采费用的增加和废弃物处理成本的上升,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城市生活废弃物产生的问题;生活垃圾减量化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通过重新利用生活垃圾中的可循环物资,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不仅是缓解资源压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活废弃物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生活垃圾的“三化”内涵及社会经济效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狭义内涵分别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源头、生成后的中间循环处置环节、处置(末端处置)技术而言的。
生活垃圾“三化”目标与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如下图1所示。
图1 “三化”与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上海生活垃圾组成成分的分析与预测
与发达国家相比,上海生活垃圾的成分具有餐厨垃圾含量高、可回收物质较少、季节变化较大、水分偏高等特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煤气普及率的提高,全市生活垃圾中可燃成分含量逐步提高,可回收成分逐渐增多。垃圾成分出现的这些新特点,要求与其有相适应的垃圾综合处理方法。
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各组成成分的比例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成分图
(三)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工作现状
1.垃圾的分类处理在上海的实施现状。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始于1995年,其间分类模式经历了多次调整。十多年来,垃圾分类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一些瓶颈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垃圾分类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垃圾分类标准设计不够具体,分类设施标准有待统一;垃圾分类城乡推进不平衡;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分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垃圾分类方式粗放,后续资源化程度不高;末端处置技术中填埋处置比例过高;公众垃圾分类意识不强,积性不高等。
2.垃圾的收费。美国、巴西、加拿大、台湾地区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垃圾收费,这些办法都有可取之处,但还无法直接“引进”到上海,因为对于垃圾收费,很多人从心底还未能接受。因此,上海暂不考虑用收费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3.垃圾管理立法。目前,上海与生活垃圾相关法规包括:《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对市民处置垃圾的行为缺乏约束。
4.宣传教育活动。上海生活垃圾减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力度不够,在宣传形式上主要采用宣传栏开展平面宣传,利用现代的大众传媒较少,总体宣传效果不佳。
5.垃圾管理引进社会资本在上海的实施现状。目前上海治理的经费不足,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产业没有规范的加以保障,缺乏有效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产业,不能形成多元投资机制。上海市在调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主要瓶颈及其成因研究
制约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效果的瓶颈主要包括:
(一)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生命周期缺乏研究
生活垃圾产生的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产品设计与生产——居民购买与使用——垃圾产生——可回收垃圾再利用——填埋或焚烧”等环节,其中垃圾减量化自“设计”开始直到“回收”结束。“改进产品设计与提高”与“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是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化的两个关键抓手。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机制应重点围绕两个关键抓手展开。而“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的核心是垃圾分类环节,只有将可循环利用物资从垃圾中分拣出来,回收利用才。
(二)目前的上海垃圾分类制度尚待完善
上海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已有一段时期,但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1.分类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常见的公共垃圾桶含糊的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与“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且对居民培训工作不贴切、不到位,很多居民对分类标准一无所知,分类工作也就无法开展。垃圾分类在中国属新生事物,缺乏惯与传统,而目前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分类工作的开展。
2.居民自发进行垃圾分类意识明显薄弱。除部分想分类但不清楚如何分类的居民外,尚有一部分居民惯于传统的丢弃垃圾方式,认为垃圾分类增加工作量,拒开展。因此,加强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是今后实现上海垃圾减量化中的重要一环。
3.缺乏对垃圾分类的奖惩制度。目前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缺乏有针对性的直接或间接的奖惩机制。垃圾分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靠居民自发实现,缺乏制度保障。
(三)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缺乏有效的平台进行系统整合
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的制度与规范彼此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与衔接,亦缺乏统一平台将其有效整合,致使各种制度各自为政,产生工作合力。
三、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总体思路
(一)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形势分析
1.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影响因素。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分别与上海市总人口数及上海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对未来上海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进行预测时,应充分考虑两者的影响。
2.“十二五”期间上海人均生活垃圾量的预测。RTCE(与生活垃圾产出相关的人均消费支出)指与生活垃圾产出密切相关的人均物质消费性支出,如在食品、饮料、衣服、鞋类、家具、书本、报刊等方面的消费支出。RTCE数据可以通过细化、拆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TCE数据得到。通过分析历年RTCE与TCE之间的关系,得到RTCE预测方程如下:
通过分析历年RTCE与生活垃圾产生量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以下预测模型:
利用上式及“十二五”期间各年RTCE预测值,可以计算出各年生活垃圾预测值,其变化趋势如下图3所示:
图3 基于RTCE预测法的“十二五”期间各年上海人均垃圾预测值变化情况图
由图3可以看出,自2010年起上海的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以0.88公斤水平增长,2015年突破1.25公斤/人日,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形势严峻。
(二)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生活垃圾减量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全体市民,实践明仅靠政府某个部门和单项法规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与支持,还需要订立相关的法规制度,这些离开政府主导几乎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政府主导作用体现在:政府高层领导主管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政府应给予生活垃圾减量以和资金支持;政府主导立法工作。
2.强化“二次处理”原则。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站的“二次处理”是垃圾分类与终端处理的中间环节,是在垃圾分类收集后,对其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更深化的处理,“厨余垃圾”本地完成处理,不需再运入填埋场和焚烧厂;“其他垃圾”经过二次分类,大限度筛选可循环物资;不可循环废弃物经压缩后运入终端处理场所,实现大限度的减量。国外很多国家在垃圾分类与终端处理的之间也都具备强大的“二次处理”能力。实践明,有效的“二次处理”是生活垃圾减量化的重要。
3.“厨余垃圾”本地处理原则。“厨余垃圾”具有污染性、刺激性、腐败性等特点,是人们对生活垃圾避而远之的主要原因。目前“厨余垃圾”占生活垃圾总量的50%左右,一旦“厨余垃圾”与可循环垃圾混合将大地增加分拣的难度。因此,利用“厨余垃圾”的腐败性在区域内对其进行生化处理,不仅减少污染其他垃圾的机会,也减轻了处理的工作压力,具有重大的减量意义。
4.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循环经济是实现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限度即减量化的重要途径。分类后的可循环利用物资由较为便利的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作为次级资源进行重新利用,才能有效减少终端处理量。
(三)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总体思路
解决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全生命周期分析,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产品设计)开始直至垃圾焚烧、填埋,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设计;通过对生活垃圾产生的流程分析,从生产商、零售商、居民小区、垃圾收运场所直到焚烧厂、填埋厂,开展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全流程减量化设计;通过对生活垃圾产生、处理的相关方进行分析,构建政府规范、部门执法、企业自律、群众监督、全民参与的生活垃圾减量化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一横一纵”的生活垃圾减量化综合处理体系。其总体思路如图4所示。
(四)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阶段性目标
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要有持之以恒、努力不懈的长期准备。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各项工作,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养成惯、有序开展。课题组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3年工作进度,如图5所示。希望经过全市人民3年的共同努力,可以取得较好的生活垃圾减量化效果。
关键词:垃圾分类;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24文献标识码: A
1项目简介
丽水市莲都区环卫选定白云小区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实践的试点工作。该小区为开放式老小区,拥有54幢楼1930户约5800人口;店铺200家;幼儿园一所,班级13个,520名学生;菜市场一个,摊位98家;该小区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8.7吨。
2项目实施
2. 1前期调研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莲都区属于新兴事物,基础薄弱。为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学外地管理经验,莲都区环卫组织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相关人员,赴杭州、湖州等地学考察生活垃圾分类和直运工作。通过座谈会介绍交流、实地踏看现场等形式,深入学了解两地在垃圾分类工作上的做法和宝贵经验,为该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直运试点工作提供了借鉴。结合自身特点,莲都区政府制定了《丽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直运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和直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环卫常设办公室,明确该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同时按“一地一案”要求,到各试点区域深入调研,根据具体区块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制定了《白云社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直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2宣传阶段
通过在试点地白云社区大门悬挂横幅,宣传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标语,制作公益广告等措施,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动漫广告、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了多彩的宣传,在全社区营造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制作 《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手册》3万份、《垃圾分类倡议书》3万份、《致居民的一封信》5000份、宣传海报3000份、温馨提示15000份。积与区宣传部和新闻媒体对接,通过丽水电视台的《丽水新闻》、《社区直通车》、《老白谈天》等电视栏目,丽水政府网、丽水信息港、丽水、丽水在线等网络媒体以及《丽水日报》、《处州晚报》、电子显示屏等媒体进行多平台的广泛宣传。此外,还制作了垃圾分类公益动漫广告在丽水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在垃圾分类收集车上安装广播进行流动宣传。同时,在白云社区启动了“垃圾分类示范楼道”创建活动,组织社区楼道长、治安巡逻队队员、退休教师、老年大学学员等1000多人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竞赛,编写了《垃圾分类歌》。按照小区住户名册,挨家挨户进行垃圾分类指导和问卷调查并向免费发放分类垃圾袋;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讲解垃圾分类的知识和要求,举办垃圾分类有奖活动和专题讲座。
2. 3设施配备及垃圾处置
本着“科学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人员对各垃圾分类试点区域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论,认真细致地核算了试点工作所必备的车辆、垃圾桶、塑料袋等物资设备的数量,以及人员配备、宣传工作等所需经费的测算。通过公开招投标共购置车辆10辆,其中垃圾压缩车1辆、餐厨垃圾运输车1辆、桶装垃圾收集车3辆、电瓶车5辆;购置垃圾袋138万只,其中可降解垃圾袋120万只,塑料垃圾袋8万;购置240升、80升、10升不同型号的垃圾桶共5170个。积开展改造、增设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工作。对试点区域垃圾分类设施不到位或不完善,分类标识不明显等问题进行了完善。修缮或更换了白云社区的垃圾箱体,增设太阳能语音提示垃圾分类收集亭、太阳能语音提示系统,重新喷绘垃圾箱门,加制垃圾分类文字和图标。更换果壳箱,绘制果壳箱垃圾分类标识。在务岭根垃圾填埋场专门开辟了厨房垃圾生态填埋区块,做到垃圾分类处置。
2. 4垃圾分类人员配备及管理
为使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聘请了专职的垃圾分类指导员7人,并邀请了杭州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等部门专家对相关工作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和试点区域的分管领导、社区楼道长、者、垃圾分类指导员进行了垃圾分类知识专项培训,授教人数达600人次,有效促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垃圾分类人员主要职责:①居民投放垃圾的督导。督导工作采用流动式,对垃圾分类不理想的楼层,可以长时间等候督导,主动帮助住户投放垃圾,从而实现以切身行动感化和教化住户。②垃圾分类产物的清运。按照各自流向要求,把垃圾分类的路面垃圾桶集中转倒至中转垃圾桶或垃圾车后分别运送。③垃圾分类效果的记录。为考查垃圾分类实施效果,需要兼顾日常记录工作,按照设计的记录表,填写包括垃圾产生量、各分类产物的数量、居民配合程度等方面的信息。
3项目分类方法
在居民进出的大门口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和垃圾分类宣传画,人手一份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和《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等资料,开展多方位的宣传方式,在社区营造人人、家家参与的垃圾分类工作氛围。向每户家庭免费发放不同颜的垃圾分类袋,要求居民按可回收物、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将分类垃圾投入已建成的具有分类功能的固定垃圾房。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在垃圾房门口指导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及时纠正小区居民不分类、分错类、误投错投垃圾等行为,提高辖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养成分类投放惯。生活垃圾分类后,实行垃圾直收直运模式处置。由小区居民、义工、物业保安等人员组成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小组,在小区进行义务巡逻,并不定时对垃圾桶站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进行工作互评互帮互学,及时把引导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和推广,进一步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深做细。
4项目结果与分析
4. 1宣传上前期声势浩大,后期有点沉寂
政府以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在垃圾分类前期、中期的宣传、问卷调查以及专题讲座等过程中都很细致、耐心且活动频率很高,但是后期各种活动频率很少。垃圾分类是一个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过程,需统筹规划,试点实践是为了探索一套适合城市垃圾分类的模式,找到一条具有推广价值的路子,而不仅仅只是为了完成目前的任务。
4. 2小区物业公司不积
垃圾分类以来,小区物业成了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主体和监督者,增加了诸多工作量,但小区业主所交的包含在水费里面的垃圾处理费却远远不够每天的垃圾处置费。垃圾分类是公共事业,政府部门应该尽快细则,指引基层操作。
5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对策
5.1完善各种配套的相关。
在开展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推广之前,政府和相关的卫生机构要从本城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内外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经验和技术,从城市的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等方面的条件,因地制宜,各种符合本城市具体情况的法律规范,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5.2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
垃圾分类需要巧用财政经济杠杆,建立回收利用产业链,结合城市的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垃圾收费体系,推行按量收费。
5.3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作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保障,政府部门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不能停留在如何分、怎么做的这种表层的宣传教育,而应将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提升为提高公众意识的一项全民活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手段,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设专题、专栏介绍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标准、方式方法,使之深入人心。
5.4规范分类标志与标准
垃圾如何分类、哪些为可利用垃圾、哪些为不可利用垃圾、哪些是有害垃圾应及时向居民做详细的介绍。垃圾分类收集的标志从彩到图形都要简明、容易识别,要让老百姓像认识交通信号灯一样了解垃圾分类的标志。
5.5提高垃圾处理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垃圾相应增加。然而垃圾处理费标准却一直保持在过去的水平。适当提高垃圾处理费用,不仅要解决环卫资金紧张的问题。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张金玲.浅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问题[J].环境科技,2008, 21(2):54-56.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意愿;现状调研
中图分类号:X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221-02
1生活垃圾分类
1.1国外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1):的社区生活垃圾都由市政当集中收集和处理。垃圾箱和垃圾收集处理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产税及其他税收支付。居民家中一般有两个不同颜的垃圾箱,一个装有机垃圾,另一个装无机垃圾。收取垃圾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则对垃圾进行分类,或把不适当的东西放到垃圾里,将会拒收集这些垃圾箱甚至罚款。
(2)美国:美国对垃圾分类收集问题,采取大类粗分与部分居民分类相结合的方式。目前,美国有 70%居民不分类混倒垃圾,约30%的居民垃圾只分两类收集,一类是资源垃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另一类是其他垃圾。另外,美国政府对办公和校园垃圾,对园林垃圾、餐厨垃圾等分别组织回收利用。
(3)日本:20世纪70年代日本制定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等等很多关于垃圾循环利用相关的法律。居民在丢弃大件垃圾(一般长度超过50 cm)或自行车等物品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处理费,在法律上,日本对于非法丢弃垃圾者将按法律规定予以拘留或罚款的惩罚。因此,居民现在都已形成了良好的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的惯,垃圾处理也已变成了良好的产业。
1.2国内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城市垃圾分类的提出,正式在我国进行试点工作是于2000~2004年,在北京、上海等8个主要城市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的试点工作,但现实情况依旧是“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我国有关垃圾分类处理问题,其情况不容乐观。不仅是垃圾分类的实施不足,而且对于垃圾分类设施的合理化研究也不足。垃圾分类处理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以武汉市为例,据相关调查,目前仍有近半数的居民不能清楚地说出哪些垃圾属于可回收垃圾。武汉市中心城区垃圾收集点形式多样,而一般街镇的垃圾收集则相对落后,基本上是居民随意倾倒,没有固定的垃圾收集点,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容器。
1.3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主要包括二分法和四分法。
二分法分为可回收物与不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指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其余均为不可回收物。
四分法分为可回收物(指宜于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类、橡胶、玻璃、金属和织物等)、厨余垃圾(指剩饭菜和瓜果等生物性垃圾,适于生化处理或堆肥)、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其他垃圾(指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回收的废弃物)。
本次调研,所用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为四分法。
2调研背景及方法
2.1背景
自20世纪90年末期,武汉市开始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其中有3次大规模的试点活动。
1996年,武汉市引进并投放了2 000余个垃圾分类箱。2000年,市环卫前往我国其他垃圾分类试点地区学,在洪山广场推行垃圾分类。但由于环卫部门后期分类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市民垃圾分类认识度不高,推行效果不理想,于2001年取消。据2005年统计结果显示,武汉市全市主次干道垃圾分类箱2万个,垃圾分类回收率不足5%。
2005年底,武汉市城市管理引进民营企业试行末端垃圾分类处理。全市首条垃圾分选线在二妃山垃圾场启用。当时曾预测,分选线每年可回收有用垃圾价值约160万元,使该垃圾场的寿命延长两到三年。但在垃圾转运的过程中,拾荒者已经挑走了其中的可回收物,投资方不愿继续投资,致使这条投资60万元的垃圾分选线仅运行1 d就停止了。
2008年,武汉城市圈获批“两型社会”试验区。武汉市决定在青山区试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将钢都花园地区作为试点,整体推行。青山区钢都花园8个社区共放置了100组共300个垃圾桶,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和有毒垃圾三类进行收集处理。但后期,分类垃圾桶损坏后,小区的分类垃圾桶被普通垃圾桶代替,垃圾分类也未能施行下去。
2013年10月,武汉市东西湖区城管部门拟用4年时间,基本形成覆盖全区城乡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2014年5月19日正式下达相关文件。博大城市星座小区作为个在东西湖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小区,故我们对其居民意识,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
2.2调研方法
2.2.1问卷调查法
本次问卷调查以常住人口数为分组,分为A(1~2人一户),B(3人一户),C(4人一户),D(五人及以上一户)四组。共发问卷535份,回收476份,有效回收率达89%。
2.2.2实地调查方法
本次调研采取了测验调查的方式,在居民都领到厨余垃圾桶,小区分类垃圾桶安置完毕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各分类垃圾桶内垃圾情况,对居民投放垃圾的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拜访东西湖垃圾处理站,对垃圾处理的过程做了解,找出存在的缺陷。
3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3.1居民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认知度低
在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认知上,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40.66%的居民选择了“较了解”这一项,但剩余的59.34%的居民选择了“了解模糊”和“不了解”的选项,的,有20.33%的居民选择了“不了解”这一选项,半数以上的居民缺乏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相关知识。
3.2居民对于垃圾分类施行的意愿强
在施行垃圾分类的态度上,问卷调查结果表明,A,B,C,D 四组选择“愿意”和“愿意”选项分别占98.79%,98.27%,98.21%和95.08%,基本支持推行垃圾分类;在对于单独将厨余垃圾分开的态度上,四组持支持的态度,选择“愿意”选项的居民分别占96.38%,94.80%,91.97%和93.44%,均超过了90%,同样的,在”取消之前垃圾投放点,改为集中投放”问题居民的态度上,四组都支持,选择“愿意”选项的分别占85.55%,90.48%,89.29%和88.52%,85%以上的居民都很赞同这种方式。从这些结果可以看出,超过85%的居民不仅内心支持,在行动上也能为其改变垃圾投放惯,意愿很强。
3.3垃圾分类的实施需有相应的回馈措施
居民在“垃圾分类之后的回馈活动”这一问题上,四组均有70%以上的居民选择了“积分兑换奖品”选项,分别占79.52%,70.53%,71.43%和73.77%的比例,然而在“参加义务服务的者”这一问题的选项分布来看,四组在“看情况”和“不愿意”的选项比例上占多数,分别为42.17%,41.99%,40.18%和45.90%,基本过半。相对于有偿的服务换取垃圾分类措施的实施,居民更愿意通过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这一方式来实施垃圾分类。
4实地考察结果分析
4.1居民的自觉性不高
在10 d的守点观察当中,平均1 d有45户的居民没有把厨余垃圾分开扔入分类垃圾桶,占到9.2%的比例。一部分居民仍然没有能够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
4.2管理人员相关知识不完善
在与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工作的10 d中,出现居民拿着未分类好的垃圾询问管理人员如何分类投掷,但管理人员回答不了的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和者缺乏对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的了解。
4.3在垃圾处置环节有缺陷
环卫部门专门设置了处理厨余垃圾的装置,但装置上存在温度的控制,含水量的控制方面的问题,还缺乏对应的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同时因为一些原因,处理装置并没有开放,只对厨余垃圾进行了处理,并没有能够根据其他三类垃圾来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5建议
5.1增大宣传力度,细化宣传内容
垃圾分类工程刚刚起步,居民还不了解具体情况,环卫部门应该加强宣传的力度和手段,对不同的年龄层的居民应采用不一样的宣传手段。如对幼龄层可以采取较生动活泼的方式如做,小品,动画的形式来进行宣传;对初高中年龄层宜在学校采用宣讲的手段进行宣传;对于中老年人,则应该采用进户宣传的手段进行宣传。社区的人员也可以经常性的入户宣讲,这样可以让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渐渐培养起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意识,从而养成垃圾分类的惯。
5.2强化管理形式,加强技术细节
居民在工程的开始需要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区部门应该对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这样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才能够得到提高,同时政府也应该相应的,对于处理厨余垃圾的生物降解装置,对于处理过程中的流程也应加快规范化,将相应的客观条件处理到位,避免出现“造了不能用”的情况。
5.3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非政府组织通过自身活动在社区居民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非政府组织为人们创造了新的交互空间和群体依托。如201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与“自然之
友”签订协议,成立了首个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社区垃圾减量项目。“自然之友”通过新型社区绿账户等新颖做法吸引了数百个家庭参与垃圾分类实践。通过公开张贴的“绿账户”、对用户评分、每月优秀评比和奖品馈赠等活动有效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在社区内还可以组织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评比,以对社区的居民进行鼓励和监督。
致谢:感谢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暄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给予本次协助调研的机会,对江汉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冯源、方雨、朱颖、严钞露、陈显峰、黄子纯、李莹莹、李芷、刘佑对本次调研所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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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梁卫坤.垃圾分类的前景与我国的现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9).
一、组织领导
建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组长:**
二、整治时间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阶段:整治动员阶段(2009年1月1日—5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2月20日)。各部门、各乡镇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加工、销售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大对黑窝点的查处力度。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2月20日—28日)。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城乡结合部、餐饮企业、集贸市场、学校、机关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集中打击非法从事收集、加工、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对象
以食用油加工企业、小作坊、集贸市场、粮油经营单位、餐饮场所(火锅店、中小型餐饮摊档)、食堂(厂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以动植物食用油(是散装食用油)为对象。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购买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坚决堵住废弃食用油脂流入市场,回流餐饮企业的渠道。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加工窝点。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净化食用油市场环境。四是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废弃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环境污染。通过此次整治,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购买、存储、运输、加工、销售行为,促进我县餐厨垃圾处置走向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
五、工作任务分工
(一)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业调查和行业自律
县商委要组织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业的调查,摸清餐饮、酒店、饮食店、食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情况,包括实际回收和未回收的企业数量、废弃油脂种类、数量、流向及回收方式;掌握回收企业及从业人员和产品利用去向情况等。负责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餐馆企业信守商业诚信,按规定把废弃食用油脂交给合法的加工单位,杜废弃食用油脂流入市场。
(二)加大对食用油脂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质监要严格食用油脂生产企业审查和发放工作,对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促进其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食品意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严厉查处无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和成品油销售台账;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劣质食用油脂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
(三)加大对食用油销售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工商要完善食用油脂经营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积引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执行食用油脂的索索票制度,进一步完善购销台账;加强对上市食用油脂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经营劣质食用油脂和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
(四)加大对食用油脂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卫生、县食监要加强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督,督促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索索票及台账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记录,依法查处餐饮企业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要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卫放审核和监督,依法吊销不具备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用油脂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负责对餐饮、食堂(是火锅、油炸食品店)等消费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脂的查处。
县教委、县建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饮从业人员及负责人的食品教育,签订食品责任状或书,完善食用油采购验收等食品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和民工的饮食。
(五)开展餐饮企业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利用
县市政要加强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管理,强化餐饮业主责任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废弃食用油脂统一由具有资质的定点回收企业收集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按月统计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类型。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要与餐饮业主签订点回收协议,做到持上岗、文明服务,并负责废弃油脂场地和运输过程的卫生保洁工作。
(六)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巡回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发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规收集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确保定点回收有序开展。县工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县质监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用油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加工生产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禁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违规收集处理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由县卫生、县监负责查处;企业和个人不具备资质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回收行为的,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未经油水分离处理直接排放,或将废弃食用油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回收的,由县市政和负责查处;餐饮企业没有按规定落实食用油采购及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台账制度的,由县卫生负责查处。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县文广新、开州报社等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理念;及时曝光生产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和个人,震慑不法行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举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部署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食品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追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全市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际效果,县政府有关部门将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则予以通报批评。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环境卫生状况; 实地调查 ;基础设施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research subject, embarks from the reality,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in 95 villages that were field survey. Summarized in the new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ckground, the town planning and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serious shortage of infrastructure, to the villagers health brought hidden trouble at the same time, more and socialist new rural construction goal and opposite effect.
Key words: the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Environmental health condition; Field survey; infra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对河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调查结果总结
1.村里的整体环境卫生及设施状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各地的城市都在进行式的建设,城市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被提及多年,可是无论占人口还是面积上大比例的乡村实际状况又如何呢?从全国来看,沿海省市的乡村借助地理位置优势,经济发展迅速,多数村民脱离了农业生产,走上了城镇化道路。这些村庄在全国范围内凤毛麟角。而广大的落后与发展中的乡村状况又如何呢?笔者结合研究课题对覆盖河北省42个县95个村落进行实地探访,并调查总结如下。
在被调查的村庄里,有51.58%的村庄村民对环境卫生状况选择了不满意,有48.42%的村庄村民选择了基本满意,这只是基于村民自己的对于卫生状况的认知和要求。当然地区之间、村庄之间也有差异,有的甚至很大。比如在边远山区的村庄,经济上还处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方式,垃圾都是可降解的,大量的垃圾由于农业需要而堆成了肥料;少量的不可降解塑料、金属制品也可以当做废品卖给小商贩,少量的塑料袋大多烧掉,有一点污染空气,但是对村庄的小环境没什么影响。
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基本有了或多或少的私营或村镇经营的实体企业,村民们大多脱离了农业劳动,居住方式也由原来的平房改成了楼房,有了完整的科学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卫生设施配备,过上了的城市化了的生活,这样的村庄凤毛麟角,不能作为代表。
困难的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交通方便的城市周边,可以称作城乡结合部的村落。这里外来人口集中,耕地较少,少量原住民或原住民里的一部分人在从事农业,更多的村民和外来人口都集中在城里打工,从事建筑、服务、小商业等非农产业。这样的村庄往往都管理难度大,再加上基础设施薄弱,形成的状况是混乱、无序、自由,结果就是卫生状况比过去更加的恶化,污水遍地、垃圾成灾、蚊蝇乱飞(如图1),这样的环境就成了滋生疾病的隐患,另一方面村庄的面貌和文明状况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
村庄的卫生设施我们主要考虑了厕所和垃圾处理情况。在我们调查的村庄里只有8.42%的村庄里的部分新建居住区的楼房有独立的自家冲水马桶,占83.16%的村庄都在使用自家旱厕,有7.37%的村庄使用公共旱厕。这样的厕所一方面污染空气,另一方面就是到了夏天厕所成了蛆虫滋生地,与苍蝇、蚊子一起传播疾病、污染环境,有待改造。
2.村庄的生产方式以及居住状况
对于广大农村的生产方式,只有23.16%的村庄主要从事农业,有38.95%的村庄都是在农闲时节外出打工或者妇女务农、男子外出打工,还有40%的村庄的主业是外出打工或就近打工。生产方式的变化使得广大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原因是在交通、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耕地逐渐减少,不能满足村民的需要;而在交通不便、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是虽然耕地多,但灌溉系统不发达,靠天吃饭,效益不高。再加上这里的男子婚配难、子女就学不便,于是村民就尽力的往外搬迁,所以这样的村庄面临的是人口逐渐向外迁移,逐渐减少,走向逐步的消亡,这样的村庄不在少数。
对于被调查村庄的居住状况,36.84%的村庄是自然形成村落,这样的乡村都是经济相对滞后,耕地较多,宅基地面积较大,有一定的空间堆放垃圾、设置旱厕等,属于污染相对较少、环境较好的村庄。有54.74%的村庄属于“切豆腐”状划分宅基地,这样的村庄整体特点属于经济相对较好、交通相对便利的村庄,耕地较少,宅基地面积较小。这样的简单划分宅基地,倒是整齐划一,可是整个村落空间除了街巷就是院落,没有的公共空间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点等,更要命的是这样的村庄大多都有自来水、无排水设施,造成的结果就是“一巷一臭水沟”,再加上乱堆的垃圾、杂物,状况不堪入目,气味难闻,没有乡村的清新明快。另外还有占6.32%的6个村庄有整体规划,但4个村的规划也只是简单的规划,维持原来的生活方式。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屋内没有卫生间、没有集中供暖,使用液化气罐和土暖气,制约了发展。在被调查的乡村只有临漳县的李家村和石家庄市的火郭村,由于经济发达,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大的改善就是村民们居住的楼房内有卫生间,有集中的排水设施,这就大大改善了村里的环境卫生状况。
3.村里的生活用水及污水处理状况
对于生活用水和污水处理状况,有65.26%的村庄用上了自来水,大多取地下水,有33.68%的村庄用井水,有一个村庄用河水。对于污水排放方式,有43.16%的村庄是自由排放,有31.58%的村庄是明沟排水,有17.89%的村庄使用下水道排水,还有10.53%的村庄是倒到垃圾堆。这样看来,有了自来水的村庄占多数,而且有自来水村民用水自然就多,可是排水方式滞后的恶果就是每家每户把污水排到自家院外,所以每个街巷都有一条新时代的“龙须沟”。对于明沟排水,也往往不很顺畅,明沟内的积水、杂质日积月累,也是不尽人意。还有倒到垃圾堆就更是容易乱流,尤其是在夏天,雨水冲刷着污水与垃圾,简直使人没有落脚之地。
4.村里的生活垃圾处理状况
村庄的垃圾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关于垃圾点及垃圾处理情况,在被调查的村庄里,41.04%有固定垃圾点,58.95%没有固定垃圾点;32.63%的村庄有固定清洁人员清理垃圾,而占67.37%的村庄里没有固定清洁人员。对于垃圾处理方式,13.68%的村庄是个人堆肥,60%的村庄是集体堆肥或集中处理,28.42%的村庄是倒入河沟或无序乱倒,后一种占到大约三分之一,这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状况。
对于厨余垃圾,由于生活空间的限制,饲养家禽、家畜的农户也逐渐减少,所以占67.37%的村民也都是倒入垃圾堆中。
二. 对河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调查结果分析
从以上的调查结果看,广大农村地区的卫生状况呈“三化”态势。一是广大的占三分之一偏上的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利的村庄,这类村庄基本维持着相对原始的生活方式,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的生产方式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垃圾、污水、污物等大部分用来堆肥,实现了绿的、无害化处理,所以村庄里的环境卫生状况较好。
第二是占比例小的村庄,由于地理位置,处于城市近郊,甚至由于城市的发展已经吞并了这些村庄。这里交通便利,经济发展快,实现了生产方式的转型,基本摆脱了农业劳动,广大的农户都就近在城市或村办、镇办、私营企业就业。生活方式也实现了自给自足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居住方式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相对较全,有固定的垃圾点、清洁工人,有完备的给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基本实现了城市化。这些地区的卫生状况也较好。
第三就是所占比例大的中间区域,基本占到一半以上。这样的村庄基本都是处于城市周围的15公里――3公里的半径之内,交通便利。对于原住民可以边务农边利用农闲时节进城打临工,或者妇女务农、男劳力进城打工;对于外来人员可以脱离农业生产而进城打工,生活成本、居住成本又优于城市。所以这样的地区正满足了外来人口(主要是从边远山区搬迁出来的农户)的需求,成了外来人口的集中地。
对于地区,管理上基本维持原来的方式,没有什么变化。第二区域,管理方式上也基本纳入城镇管理模式。难的是第三地区的管理,而这一区域也正是我们这次调查研究的重点区域。
三. 对河北省广大农村地区建设对策研究
1.国外发达国家现状
当前城市与乡村现状也许是在实现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但我们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城乡建设以及管理多方面着手,尽量少走弯路。在实现城市化进程中,德国和日本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日本城市化过程中,以东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并没有进行“摊大饼”式的扩建,而是把其周围的小城镇建设成居民区,并为之提供高标准的生活服务、社会文化和治安配套。对于农村,通过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实现对农户的,使农村同样具有吸引力。
在德国,据2004年统计,有82个10万人口以上的行政区,生活着2530万人,占总人口30%,其余的则多数生活在2000到1万人的小型城镇里。德国城镇化的基本倾向是分散化,即在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日益扩大的基本倾向下,德国城镇本身的建设用地规模并没有变得越来越大,而是都市区中的传统农业型村庄转变成为二三产业工商城镇的越来越多。那么传统乡村居民点转变成为规模不等的工商城镇,同时维持周边农业和森林用地性质不变,三次产业在城市区域内并存。这样,就为、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郊区经济增长创造了可能。这样的布也避免了大量的人口流动带来管理上的混乱。
发达国家对于垃圾的处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再进行回收利用,尽量的走绿、可持续发展之路。比如北欧国家瑞典,在每一个垃圾站都并排放着八个大垃圾桶,意味着垃圾被分成了八种。根据垃圾各自的特点,不同的部门进行回收利用。这样的垃圾分类方式在推行初期,瑞典人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经过不懈的努力,现在的瑞典人对自己给垃圾细致分类的做法无不引以为傲的。因为在瑞典,街道整洁,根本看不到垃圾的影子,的受益者是这里的每一位居民。
2.对河北省省村镇规划的设想
对于区域,我们认为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原生态模式,不加以硬性的改变。但要加大农业投入,使务农具、具有吸引力,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以及落后村落的逐渐消亡。对于基本实现了城市化的第二区域,也不用进行更多的干预。对第三区域的发展模式,我们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要从城市逐步扩散、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的可行性村镇规划。规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的满足各阶层住民需要,而且是渐进的,切忌一刀切。
规划的居住区根据具体条件大限度的解决配套设施。离城市很近的村庄,要与城市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等配套设施并入。对于与城市管网并入有困难或部分困难的村庄,考虑部分独立解决。比如电力、电信、自来水应该没有问题,燃气管网可以暂时用电或液化气罐解决。关键的是排水管网问题,这部分如果不能并入城市排水网的可以在离居住区较远的地方设计简易的小型污水处理厂,经过简易处理的污水可以再循环利用为农业灌溉。住区内要有固定的垃圾桶,根据我国的国情,好是分开可降解和不可降解的两部分。
规划的居住区内的人口分布,应该根据住区人口的产业模式设计不同的居住模式。为脱离农业生产的住民要设计多层住宅,采用商业出售模式,满足外来人口以及本地非农产业人口的需要。在多层住宅的底层要留出仓储空间,满足部分住户的需要。为没有或没脱离农业生产的住民设计带院的低层住宅。在低层住宅区域,划分好地块,主要满足原住民的需求,采取用老住宅换取新宅基地的方式进行置换,老住宅或老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对于低层住宅可以让住民自己设计建造,降低建造成本的同时,的满足住民的需要。比如可以引导住民设计成上层起居,下层为车库、储藏及厨房等服务性空间,如果有老年人的住户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底层设计带火炕的老年人卧室等等,目的是大限度的满足并改善住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对于住区的外环境,要根据规模大小规划相应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在规划中要着眼未来,用发展的眼光,走土地集约化之路。
3.对村镇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设想
环境卫生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水平,甚至是健康状况。同时,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现“村容整洁”的直接措施就是要建立村镇污水、垃圾集中收运处理系统。所以在新的科学规划中应该有固定的垃圾点、与垃圾处理设施,在管理上要有固定的垃圾清运工。
针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天津的“户分拣、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置模式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就是教育村民将垃圾分类放置,村里派人定时收集到垃圾站,镇里的垃圾车运送垃圾到县属的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对于运送到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问题,我们认为认为不是简单的掩埋或者焚烧,而是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变废为宝。对垃圾的管理方式要首先从源头抓起,在道环节,也就是居民垃圾点分设可降解和不可降解两个垃圾桶。可降解的垃圾进行降解处理,变成肥料或沼气,实现变废为宝;不可降解或难降解的垃圾燃烧用来发电。这些处理方式在国内或国外的一些地方已经实施,对于村镇垃圾处理的远期目标我们也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处理办法。
在天津, 2010年底,农村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就提高到了90%,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2011年9月底,在天津滨海新区举办的第二届生态城市博览会上,展示的食物垃圾处理器安装在厨房水槽之下,通过机器将各种残羹剩饭研磨成细小的颗粒,再通过厨房下水道冲走,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化粪池。这种产品可以使人们家庭生活更加卫生健康,同时不必将垃圾送到垃圾场再处理。此外,食物垃圾可以在废水处理场加工制成固体废料或沼气等生物能源,可谓一举多得。这种食物垃圾处理器在美国早已普及。
第二道环节,也就是垃圾的处理利用环节。这方面也有好多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天津的中新生态城的餐厨垃圾生态处理系统可使餐厨废弃物在8个小时内经微生物酶技术处理变成有机粉末,处理过程不加热、没有污水排放、没有臭气排放、没有噪音。餐厨垃圾变成的有机粉末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滋养花园的花草和农作物。近几年,沼气技术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结合发展起来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等,也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的以沼气为纽带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综合发展模式,大大推动了我国生态农业的建设。
对于不可降级的垃圾,可以用来焚烧发电。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便着手运用焚烧垃圾产生的热量进行发电。美国某垃圾发电站的发电能力高达100兆瓦,每天处理垃圾60万吨。德国的垃圾发电厂每年都要花费巨资,从国外垃圾。有科学家测算,垃圾中的二次能源如有机可燃物等,所含的热值高,焚烧2吨垃圾产生的热量大约相当于1吨煤。
在国内,天津市是通过新式发电技术将生活垃圾填埋产生的甲烷气体发电。目前天津市在建成双港、贯庄垃圾发电项目后,双口垃圾发电项目也已经完成一期工程建设,这三个项目投产后,每年靠垃圾发电达2.6亿度,每年节省煤炭资源仅10万吨。双口垃圾发电项目一年可减少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月13.29万吨,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充分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并达到减排、减少隐患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在福建省推广使用的新型垃圾焚烧设备,每天处理垃圾10吨以上。此设备利用“LFM智能型垃圾焚烧”技术,既节约能源,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通过热交换,每天还可产生大量热水。在这样的焚烧炉旁边还可以建澡堂,供村民们洗澡。
这样,垃圾的处理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反过来又可以吸纳乡村的剩余劳动力就业,从而有序的实现农村人口在原住地城市化,而不是涌入大城市的城市化。
4.建立新机制,推动村、镇污染治理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首先,在中小城镇与乡村探索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将污染治理推向社会,通过招标实现企业化运营。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染治理领域,一个关键是要有一定的投资回报。这取决于两点,一是要垃圾收费方案,由居民承担一部分污染治理费用;二是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财政和支持,政府要“花钱买环境”,这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政府一定要及时“跟进”,大力发展产业。据资料显示,1997年福建省产业总产值仅20亿元,到2005年就达到120亿元的产值。随着产业的发展,一大批适合中小城镇污染治理的技术也将不断出现。但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大力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四.结语
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中国农业劳动力将由2.95亿人下降到2.5亿人左右,4500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这意味着未来的城市化过程中会有较大规模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这一方面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可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的就业、医疗、上学、住房及公共服务带来巨大压力。更进一步的形成了城市的新的贫困群体,这样发展的社会是不健康的。
广大的边远山区农民进城后,广大的山区土地被弃置,就成了空心村落。如果政府无视甚至放任农村落败而为城市工商业提供廉价劳动力,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那么,怎样才能使农村的生活方式与城市生活方式一样值得期待呢?那就是不断地改善乡村的生活环境,让农民愿意留在自己的土地上,甚至让城市人向往农村的生活环境。要实现这一设想,就得由政府部门重视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投入,发展农村经济,城乡二元对立的现状,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所以,只有站在全国、全省的高度,放眼未来,全统筹,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才能从根本解决困扰我们的环境问题,解决农村的落后面,走向城乡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和谐。而的受益者也不仅仅是农民,而是全社会的公民。
请收好这份垃圾分类指南!
分类一小步,低碳生活一大步!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垃圾扔前分一分,绿生活一百分!
你知道吗?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
烂在泥土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
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
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
......
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
为什么要分类?
3
垃圾怎么分类?
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那这么多垃圾种类,怎么分辨呢?以下内容教你搞定垃圾分类~
判断是否有害
“汞灯(汞、灯、),池漆(池、漆)”也就是↓↓
汞:即含汞(水银)的温度计、血压计等等;灯:即灯管,比如荧光灯管;:即品及其内包装;池:即电池,除了碱性电池、锂电池等以外,多数电池一般都是有害垃圾,会含有或产生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和物质;漆:即油漆等易挥发的有害溶剂,比如油漆桶、指甲油。
判断是否可回收
“纸、塑、玻、金、衣”也就是↓↓
纸:即废纸,且一般有一定的硬度,比如打印纸、信封,而纸巾、湿纸巾、纸质餐饮具,无论使用过与否,都没有回收价值;
塑:即干净的塑料制品,比如清洗过的饮料瓶、泡沫塑料等,而用餐后带有油污残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污染的塑料袋,没有回收价值;
玻:即“纯粹”的玻璃制品,而玻璃和涂层组成的镜子,是复合型产品,不属于可回收物;
金:即金属制品;
衣:即废织物,但不包括毛巾、内衣、丝袜等,由于用途等原因,它们没有回收价值。
判断是否是易腐生物质
只要记住以下这些不是厨余垃圾就能准确分类:竹制品、大骨头、硬贝壳、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甘蔗皮、玉米衣、粽叶、硬果核等
剩下的都是其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大多数家用卫生品、化妆品及化妆用具以及复合型的由多种材质、部件组成却拆解的产品比如打火机、笔、伞等。
接下来通过一组漫画
加深对垃圾分类规则的印象吧
4
垃圾都去哪了?
错放是垃圾,分类是资源!让我们一起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做好垃圾分类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
西宁玻璃钢花钵哪有卖的
序 言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
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分类技术体系;3. 分类管理体系。
委托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2.1.2 分类标志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2.3 分类收集
2.3.1 分类收集点
2.3.2 分类收集站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2.4 分类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2.4.2 分类运输车辆
2.4.3 分类转运站
2.5 分类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3.1.5 保障资金提益
3.2 宣传教育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3.3.2 时尚
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
1.5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
1.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7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
1.8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1.9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收运车辆,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
1.10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用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表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1
可回收物
纸类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其它废纸张
塑料
PET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金属
黑金属(废钢、废铁)、有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织物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2
有害垃圾
废电池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灯管
废弃的荧光灯管
医用品
废弃医用品及其包装物
杀虫剂
废杀虫剂、剂及其包装物等
含汞产品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油漆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胶片、相纸
废胶片、废相纸
3
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菜等
植物花木(高大花木除外)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4
其他垃圾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2.1.2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2-1的规定。
图2-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使用的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标志为蓝,标为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标志为红,标为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标志为绿,标为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标志为黑,标为PANTONG Black 7C。
图2-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和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定时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
(2)定点不限时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
(3)专袋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分别使用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功能的分类垃圾袋袋装后,按照规定分别投放至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此投放方式应视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管理责任人确定实施。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6)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2)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品及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2)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4)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5)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3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混收混运。
2.3.1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密度和规格,应根据区域内分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和作业时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较为固定,应便于投放、收集。
(3)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4)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引导投放人合规投放。
(5)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120L或24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分类标志清晰可见,密闭后应能水分和气体外溢,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7)垃圾收集容器中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8)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2.3.2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
(2)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4)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5)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7)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8)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2)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3)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4)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9)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独设置收集点。
(2)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独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3)机团单位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等。
(4)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5)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6)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2.4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宜安排在夜间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1)垃圾运输应、及时、、,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3)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4)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30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送至收集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5)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6)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7)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8)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9)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
(10)收运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并统一着装。
2.4.2 分类运输车辆
(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规定。
(3)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标志清晰的车辆。
(4)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6)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性好等性能要求。
(7)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箱等应急器材。
2.4.3 分类转运站
(1)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
(2)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的规定。
(3)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
(4)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2.5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的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采取长期布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厨余垃圾未经处理不得用于饲养牲畜,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1)好氧微生物处理;
(2)厌氧综合处理;
(3)“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
(4)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1)党建引领全面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一把手”亲自抓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的作用,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体系。
(2)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面。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妇联、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3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环卫主管部门、发展(委)、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文明办、、妇联、公共机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建城〔2019〕14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能源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62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教育还应按照《广东省等7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还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1)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各区域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1)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3)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4)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5)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2)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1)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
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新时代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级以上市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应编制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制定垃圾分类规划、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各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同时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2)强化示范引领
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市应明确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推进本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各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和特做法,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1)扎实做好督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争取同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应积配合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成效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应奖惩;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教育、处罚、拒收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各市应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并向上级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各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达标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化机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评价标准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2)加强工作协调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公共机构、比照公共机构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所辖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3.1.5 保障资金提益
(1)多渠道做好资金保障
各市要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支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奖励鼓励。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
(2)模式提益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性。
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
3.2 宣传教育
各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惯。
(1)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工作。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鼓励建设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基地并免费向市民开放,广泛开展舆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4)各市教育等主管部门应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
各市等部门应开展青年活动,积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生活方式,让绿、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者队伍,引导青少年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活动的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各市妇联等部门,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6)轨道交通、机场、码头、车站、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7)鼓励组织、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8)鼓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联合宣传、教育等相关机构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积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各市应积转变产品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从产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 “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绿低碳消费。餐饮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应尽量减少或取消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如有需要,应执行有偿使用原则。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快递行业应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箱(袋),胶带等包装,通过计价优惠、押金返还等方式鼓励收件人返还箱(袋)供重复利用,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
3.3.2 时尚
各地应鼓励,提倡垃圾分类新时尚。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探索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技术、管理、制度、宣传、模式。
各地要推进理念,让全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是简单的举手之劳,而是一个科学体系,综合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城市的管理水平,民众的素质高低。引导人们放眼长远,关注“门前雪”之外的“大”,不纠结于垃圾分类的“小麻烦”,让“麻烦事”变“分内事”,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惯、新风俗、新规矩、新时尚。
鼓励产学研结合,积推进垃圾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的技术性和科技水平。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探索“互联网+”模式,提升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的便捷性。
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采用宣传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集思广益不断推进管理、制度、模式。
央视网消息:今年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6周年。这几年,上海对垃圾分类各环节进行智慧赋能,推进街镇“一网统管”分类场景应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智能化管理体系。
在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乐山六七村,垃圾箱房投用了3个月,居民一靠近,投放口便自动打开,进一步提升了投放垃圾的便民性。
智能化房还配备了降温系统,可以减少夏季垃圾的异味,而这四个探头就成为“探测”小包垃圾和干湿混投的“好帮手”,只要AI捕捉到违规画面,就会将信息推送至巡检系统的小程序和管理员手机上,以便物业、居委和管理员及时发现并纠正。
目前,像这样的非接触式智能垃圾箱房在上海多区试点推广投放,到今年年底,上海将完成居住区超2.1万个投放点的微更新、8000多个的专项更新、1100个小区(村)的提升、55个公共场所的精细化分类示范样板。
智能化管理 推动垃圾分类提质增效
从简陋箱房到智能化垃圾投放点,上海的垃圾分类更惠民、更智能。在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智慧大屏上的垃圾分类综合监管平台可以实现一体化综合管理。
智能监管模式把过去靠人工巡查、凭感觉判断变成了靠系统自动采集、用数据分析,这样一来,基层管理者可以更“有理有据”地对垃圾分类进行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减轻基层工作者的负担。
据上海市市容数据显示,今年1—5月,上海生活垃圾“三增一减”实效稳定,可回收物日分出量7927吨,有害垃圾日分出量2吨,湿垃圾日分出量8690吨,干垃圾日清运量17064吨。对比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别增长1.96倍、13.60倍;湿垃圾分出量增加59%,干垃圾清运量减少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