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龙纹浮雕压花地板加工
垃圾投放亭与城市景观的融合设计
景观化投放亭采用仿木纹铝合金或彩绘钢板,与周边绿化协调统一。艺术区定制款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如苏州园林式飞檐、西安唐风纹饰等。生态型亭体整合垂直绿化系统,种植常春藤等攀援植物,夏季可降低表面温度10-15℃。声景观设计通过鸟鸣提示音替代传统蜂鸣器,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成都宽窄巷子景区投放亭作为"城市家具"设计案例,获2022年德国iF设计奖。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T/T19095—2019)规定,生活垃圾可分为4个大类11个小类,4大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又可分为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5小类;有害垃圾又可分为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3小类;厨余垃圾又可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3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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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区总有人乱丢垃圾,物业也头疼。直到看到隔壁楼阿姨晒出定制的大号不锈钢垃圾桶,不仅分类清晰,外观还大气,放在楼下角落里一点也不突兀。我自己入手后才发现,容量是真的大,日常扔个果皮、纸盒不占空间,盖子密闭性很好,夏天也不怕异味飘出来。
这款户外垃圾桶适合公园、小区、街道各种场景,材质结实耐用,风吹日晒也不生锈。贴心的是支持分类设计,又方便,清洁工大叔都夸好。如果你也在找一个实用又好看的垃圾箱,真的可以试试这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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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居民道路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塑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青浦区对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2023版)》要求,结合辖区道路废物箱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废物箱数量及布,积推动废物箱投口改造工作,持续提升道路、公共区域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水平。
那么,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的废物箱到底该如何规范设置呢?今天,让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下~
【设置原则】
01适应分类要求:
废物箱配置应适应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一般仅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02人流特征:
根据道路和公共广场的人流特征及生活垃圾产生特点进行设置。
03便捷性:
设置位置应方便生活废弃物的投放,同时便于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
【分类类别和标志】
01成组设置:
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容器,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区域可细化分类。
02分类标志:
废物箱箱体应喷涂或张贴分类标志,颜、图形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管理规范》(DB31/T 1127)。
【设置要求】
1道路废物箱应结合公交站点设置,原则上每座公交站点应设置1处。两座公交站点相邻50米以内的,可在两座站点中间位置设置,也可根据人流量情况分别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附近50米以内,明显可见位置应设置废物箱1处。
2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设施)出入口附近50米以内,以中环线以内(含)、外作为划分区域,对照采用应设、宜设要求,设置废物箱1处。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可根据人流量、废弃物产生量等因素适当增加废物箱数量。
3公共广场应按照每2000平方米设置1处;口袋公园、开放绿地宜按照每1500平方米设置1处。具体根据公共广场、口袋公园、开放绿地布以及人流路径等选择适宜的位置设置废物箱。
4旅游景区、商业中心、特商业街区等根据人流量配置适宜数量的废物箱,原则上每50米设置1处。商业步行街路幅平均宽度超过20米的,宜两侧交叉设置,单侧间距可大于50米。
【废物箱款式及材质】
01款式多样:
鼓励废物箱全面进行投口改造,分为精细投口废物箱、简易投口废物箱、细化分类废物箱等。
02材质要求:
箱体采用不锈钢板或镀锌钢板,投口采用塑料或金属材质,内胆与投口无缝衔接,整体采用静电喷涂工艺。
据统计,全区共计设置道路及公共广场废物箱2300余组,并全面完成投口改造。下一步,区绿化市容将进一步优化废物箱设置,加强源头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与资源循环利用的深度融合,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垃圾分类服务。
走在街上,总能看到一些分类果皮箱。它们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可能散发异味。如果换成不锈钢材质的垃圾桶,这些问题会改善很多。
户外垃圾桶需要承受风吹日晒,普通材料容易生锈损坏。304不锈钢制成的垃圾箱则不同,它耐腐蚀、抗老化,使用寿命长。大号设计能容纳更多垃圾,减少清理频率,为环卫工人减轻负担。
城市小区、公园或者街道都可以用这种不锈钢垃圾桶。它的分类设计帮助大家养成惯,提升整体形象。放在室外很耐用,清洁起来也很方便。
说到性价比,有些高口碑的品牌确实值得考虑。
如果你正在寻找一款实用又耐用的户外垃圾桶,不妨多了解这类产品,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呢。
在当今世界,垃圾处理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垃圾焚烧炉作为一种的垃圾处理设备,具有显著优势。
垃圾焚烧炉能大幅减少垃圾体积,原本庞大的垃圾堆经焚烧后只剩下少量灰烬,这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尤为重要,可有效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节省宝贵的土地资源。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一般在 850℃ - 1100℃)能彻底消灭垃圾中的病原体、细菌和等有害物质,降低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减少疾病传播。
垃圾焚烧可实现能量回收利用,焚烧产生的热能可转化为电能或热能,为周边社区、工厂等提供电力或供暖,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一定程度上缓解能源紧张面。相较于传统填埋处理方式,现代垃圾焚烧炉配备的烟气净化系统,能有效去除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呋喃、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监管措施,可将对环境的污染降至。
垃圾焚烧炉在处理效率上也表现,能处理大量垃圾,不受天气等自然条件限制,全天候稳定运行,确保城市垃圾得到及时处理,维持城市环境整洁。总之,垃圾焚烧炉以其减量化显著、无害化彻底、资源化有效等优势,成为现代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选择,在推动事业和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6号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农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直接接触或含有农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生产者、经营者和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的包装废弃物。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使用者及时交回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经营者或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减少残留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生产者应当改进农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优惠措施等,支持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