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榆林二代共挤塑木地板哪有卖的

价格

¥面议

起订量:1平方米

更新时间: 2025-08-09

发 货 地

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邹总

企业已认证

身份证已验证

手机已认证

邮箱已认证

15891428520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给我发消息

在线留言
第 2 年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企业已认证

身份证已验证

手机已认证

邮箱已认证

邹总

15891428520

商铺信息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总

𐁡𐁥𐁢𐁦𐁡𐁫𐁤𐁢𐁥𐁤𐁨

邮 编:100000

客 服:

产品分类

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榆林二代共挤塑木地板哪有卖的

  垃圾投放亭的运营成本分析

  标准双分类亭建设成本约2-3万元,智能型亭体造价达5-8万元。日常运营包含人工成本(督导员月薪3000-4500元)、能耗费用(智能亭月均电费80-120元)、耗材更换(垃圾桶年更换率15%-20%)等。南京某区测算显示,传统亭年均运营成本1.2万元,智能亭虽初期投入高,但3年内可通过减少误投垃圾清运费收回增量成本。部分城市推行广告位出租(亭体侧面LED屏)补贴运营,单个亭年创收可达6000-10000元。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把有用物资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为什么要垃圾分类?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

  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榆林二代共挤塑木地板哪有卖的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开展市区垃圾箱

  和谐共建  绿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给市民营造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近日,城市管理综合组织了一次针对市区沿街垃圾桶、果皮箱的专项除污清洗行动。

  在行动开始前,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了清洗工具和人员的充足。环卫工人们自带桶、盆和抹布,按照预定计划,对沿街的和进行了逐一擦洗。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市区街道两旁的、果皮箱焕然一新,为城市平添了一分干净整洁。

  此次清洗行动不仅提升了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还增强了市民的意识。干净整洁的垃圾桶和果皮箱成为了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给市民带来了神清气爽的感觉。

  下一步,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将继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大对垃圾桶、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清洗和维护力度。同时,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常态化管理,垃圾堆积问题反弹。此外,还将通过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增强意识,共同营造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此次擦拭街道垃圾桶行动是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所做出的积努力。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珍惜的劳动成果,不乱扔杂物,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根河,为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分类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分类如下:

  1.红标准桶收集有害垃圾,包括:废胶卷,杀虫剂,荧光灯管,废旧化学品类,过期品,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油漆桶、罐,废墨盒,废胶片、相纸,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

  2.绿标准桶收集厨余垃圾,包括:茶叶渣,动物内脏,蔬菜茎叶,餐桌厨余垃圾类,易腐果皮果壳,发霉糕点饼干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以及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3.蓝标准桶收集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未受污染,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4.灰标准桶收集其他垃圾,包括:脏污的塑料制品,烟头,一次性餐具,海鲜贝壳,破旧陶瓷,宠物粪便,脏污纺织品,污染纸张,大骨棒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榆林二代共挤塑木地板哪有卖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通知》、《中共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市、县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有效破解农村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处理难题,减少农村垃圾进城处置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按照“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的重要指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的计划安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制定符合各村实际、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的确定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布点、规模、处置区域,科学选择适用的处置模式,合理配备保洁员(分拣员),整体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梯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可采取一村一建或多村合建等方式,达到“建成一点、辐射一片”的目的;在安排上,应以特村、中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为切入口,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等,使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减量明显,社会效益明显。

  (三)完善制度、确保。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制度,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定点投放、定时收集、定车运输、定位处理,并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逐步形成生活垃圾自觉分类投放的良好意识,从源头上把好分类关。

  (四)技术,运行。以“适用、、”为方向,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APP远程管理系统和管理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引进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分拣处置方法和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加强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严格控制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目标任务

  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建垃圾分类处理村28个,使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覆盖率提高15%以上;同时,建成3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和21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具体名单见附表)。

  三、实施办法

  牢牢把握“源头一分钟、中间一把尺、一公里”三个环节,落实垃圾分类处理部门统筹、乡级组织、村级实施三级责任,抓好健全体系、完善设施、宣传培训三个重心,切实开展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一)分类办法

  现阶段将生活垃圾按照可腐烂(堆肥)和不可腐烂(堆肥)进行分类。有条件的村可以对不可腐烂(堆肥)垃圾进行细分,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1.可腐烂(堆肥)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零食碎末等生活垃圾,以及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残次水果和饲养动物粪便等生产垃圾。采用生物发酵制肥资源化处置设施或太阳能垃圾减量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不可腐烂(堆肥)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1)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图书、包装纸等,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可回收垃圾经垃圾超市回收后由废旧物品公司或专收废旧物品人员联系,一般由村卫生保洁员(分拣员)负责。

  (2)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物质和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过期品、过期化妆品等。根据有害垃圾处理的规定,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有害垃圾在集中收集后,交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其他一般的有害垃圾采用填埋处理。经处理后,不应对地表水、地下水、空气产生二次污染。

  (3)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妇女卫生用品、破旧陶瓷品、烟头、渣土等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运至垃圾填埋场或转运到热电厂焚烧处理。

  (二)收集、分拣办法

  村级配套分类垃圾桶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统一采购,分类垃圾桶需标注“可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字样,按户发放一套(2只),并在村内放置公用分类垃圾桶。村民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到户用垃圾桶,并收集到公用垃圾桶内(鼓励示范村及有条件的试点村由保洁员上门回收,进行二次分拣,并对住户的分类情况进行评价),由清运员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

  (三)处置办法

  1.不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按照“户集村收、企业清运、乡镇监管、县级处理”的处理模式,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或热电厂焚烧处理。

  2.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处理技术实施,其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微生物发酵资源化处置技术。经设备发酵、堆肥处置,实现可堆肥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

  (2)太阳能堆肥处置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与垃圾渗滤液回喷技术,促进堆肥加快反应与生成。

  (3)有措施的还山还田。部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居住人口少,可采用建设可腐烂垃圾发酵池的方式,将分类后的可腐烂垃圾进行发酵后还山还田。

  (4)其它方式。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垃圾分类处理新技术、新方法。

  四、工作步骤

  县级层面主要围绕“一个垃圾分类县域规划、打造一批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一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探索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开展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培养一批垃圾分类能手、发掘一批肯干敢干的乡村”七个一展开,乡、村级层面应与县级同步调、共节拍,因地制宜抓好项目实施。

  (一)项目前期阶段(2月~4月)

  县级层面:

  1.完成县域农村垃圾相关基础数据普查;

  2.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县域规划编制;

  3.2018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4.完成资金申报等工作。

  乡、村级层面:

  1.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选择和申报;

  2.完成垃圾处理站选址、处理、审批、项目设计和招标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5月~8月)

  县级层面:

  1.相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管理制度;

  2.完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县域规划编制;

  3.开展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

  4.组织一次县级垃圾分类处理项目现场会;

  5.组织一系列垃圾分类进校园、垃圾分类知识宣讲活动。

  乡、村级层面:

  1.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管理和督查;

  2.开展并完成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工作,包括垃圾分类设施采购布置、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等。

  3.逐村制定垃圾分类实施办法,修订村规民约,落实乡镇联系村、村两委联系党员、党员联系农户的三级责任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奖罚办法,公示上墙。

  (三)项目验收阶段(9月~10月)

  县级层面: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工作总结。

  乡、村级层面:完成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完成项目初验,落实项目整改。

  (四)管理阶段(11月以后)

  县级层面:落实运维管理资金,并结合洁净乡村相关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

  乡、村级层面: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管理机制,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分工负责机制;并逐级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工作职责。组建由农办、宣传、、建设、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指导小组,配合做好分类发动、试点选定、方案制定、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工程监管、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实施主体,会同村两委和村民代表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做好现场施工的统筹协调、群众发动、处理、现场监督、项目公示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拓宽筹资渠道,积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加快农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农民的积性,通过发动农户投工投劳、适当收缴农户保洁费等,实现共建共享。同时,把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村庄保洁资金保障范围,确保设施运行。

  (四)规范制度建设。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实施村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约束机制和制度,确保设施常态规范运行:建立源头追溯制度,严格定时定点投放,对垃圾桶进行编号,网格化管理制度并上墙;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把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上墙;建立计分奖惩制度,定时检查村民类收集及定时定点投放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并适当奖惩,月考核评比及奖惩情况上墙公示;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将党员联系户名单、考核情况上墙。2018年,拟对创成省级垃圾分类示范乡镇的奖励40-50万元,创成省级垃圾分类示范村和县级垃圾分类示范村的奖励5-15万元。

  (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工作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进村入户等宣传活动,积发动各级党员、妇女儿童、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群体,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措施、垃圾处理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推荐新闻

查看更多

免责声明: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来源商铺的所属发布者完全负责,中科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 建议您在搜索产品时,优先选择带有标识的会员,该为中科商务网VIP会员标识,信誉度更高。信息侵权/有误,申请删除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网址:http://zhichengyuanlin168.zk71.com/

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

技术支持:中科商务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1200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