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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垃圾投放亭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升级方向包括:垃圾质量光谱分析技术实现精准分类,5G联网实现全城投放数据实时监测。低碳化发展重点在:光伏储能系统自给率提升至100%,可降解复合材料应用比例超50%。服务延伸趋势表现为:集成快递包装拆解台、家庭危险废物暂存柜等复合功能。北京城市副中心试点"无接触式"投放亭,采用气动垃圾输送系统,直接连接地下收运管网,减少二次污染。预计到2025年,第三代智能投放亭将实现80%以上运维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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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夏天明)连日来,为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市民投放垃圾,冷水滩区环卫和园林中心结合路段实际,在湘江东路(九嶷大桥——零陵区交界段)安装了美观耐用的新型果皮箱,这一举措不仅完善了公共设施配套,更体现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温度。
新安装的果皮箱造型简约大方,与环境协调,采用坚固耐腐蚀、抗老化材质,能适应各种天气;箱体表面喷涂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引导市民分类投放,助力垃圾分类推进;其设置间距科学,约100米一组,既方便行人丢弃垃圾,又避免影响街道美观。据工作人员介绍,此举有效解决了该路段因缺少果皮箱导致的乱扔垃圾问题,提升了该路段环境卫生质量,同时也增强了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图为工作人员在安装新果皮箱与装葺一新的果皮箱
路过的市民也纷纷点赞,“新果皮箱看着干净又实用,以后出门再也不用担心找不到扔果皮垃圾的地方了,希望大家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城市整洁。”下步,该中心将加强对果皮箱的日常保洁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呼吁广大市民、游客爱护公共设施,倡导市民自觉养成文明投放垃圾的好惯,让城市环境更宜居,文明之风更盛行。
一审:左爽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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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在一家垃圾焚烧厂调研时,厂方负责人表示,期待能够把含水分高的餐厨垃圾分离出来。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3种: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和堆肥。垃圾焚烧具有占地少、减量多、能源可利用等优点。近年来,由于、珠三角及京津冀等区域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填埋的替代技术得到发展。由于餐厨垃圾水分大,混合在其他生活垃圾中焚烧发电会导致热值低,而且塑料类、有毒有害垃圾进入焚烧炉后,会增加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因此,亟待改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现状。
卫生填埋技术占用土地较多。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密集的中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正面临着“无地可埋”的面,多将焚烧发电作为未来垃圾处理的主要技术选择。但卫生填埋对这些地区仍然起到垃圾处理的辅助功能:处置焚烧后产生的残余物质,部分不适合焚烧的建筑垃圾;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备用场地等。因此,填埋仍然发挥着保底作用,对一个城市而言都是的。有些地区虽有地可埋,但因“邻避效应”,民众不让在自家旁边处理垃圾,卫生填埋选址难度较大。
堆肥是处理餐厨垃圾有效的方法。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各占1/3左右。可回收垃圾通过各阶段的回收基本能够得到综合利用。如果再把分类出的餐厨垃圾很好地回收利用起来,可以减少一半的垃圾处理量。
那么,如何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德国的做法是按照源头削减、回收利用(包括堆肥)、焚烧回收能源、填埋处理的顺序,规定只有在层技术方案不能被利用时,才能使用下一层技术方案。
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垃圾分类首要的是干湿两分法。居民餐厨垃圾如果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餐厨垃圾容易变质、腐烂、滋生病菌,在垃圾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理过程中成为污染源。填埋时还会滋生蚊蝇,产生臭气和渗滤液,焚烧则会影响热值,产生二噁英等。湿垃圾分离出来后,可以减少填埋场渗滤液,降低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垃圾总量减少,也使垃圾填埋场寿命延长。对垃圾焚烧厂而言,不仅降低了渗滤液处理成本,而且优化了焚烧垃圾的组分,提高了垃圾热值。
从垃圾末端处理来看,地方政府要注重发展垃圾堆肥技术。分类收集只是垃圾处置的前端环节,垃圾分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端的回收、资源利用、垃圾处置。从整个垃圾处理流程看,如果末端处理环节不通,前端的分类就成了一种无用功。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垃圾处理以填埋或焚烧发电为主,受市场、技术等影响,垃圾堆肥厂的肥料销售比较低迷。部分城镇垃圾处理只有填埋一种方式,由于未建垃圾堆肥厂,餐厨垃圾被私人作坊回收,喂猪、喂鱼,造成“垃圾猪”“垃圾鱼”,或利用泔水提炼地沟油。因此,推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堆肥处置是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抓住居民垃圾分类处置这个基础环节。采取宣传、监督与奖励结合的方式,引导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街道组织社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宣传,引导居民自觉分类。同时,社区可建立居民指导员监督制度。目前有的地区已尝试每50户居民住户设一个指导员,监督分类不合要求的居民户;社区对居民指导员进行监督,查看指导员的出勤率及分拣质量。社区对分类做得好的居民实施奖励,提振居民的积性。此外,也要发挥物业公司在垃圾分类中的主体作用,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保洁员做好二次分拣和垃圾破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