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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与城市景观的融合设计
景观化投放亭采用仿木纹铝合金或彩绘钢板,与周边绿化协调统一。艺术区定制款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如苏州园林式飞檐、西安唐风纹饰等。生态型亭体整合垂直绿化系统,种植常春藤等攀援植物,夏季可降低表面温度10-15℃。声景观设计通过鸟鸣提示音替代传统蜂鸣器,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成都宽窄巷子景区投放亭作为"城市家具"设计案例,获2022年德国iF设计奖。
A、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B、为什么要垃圾分类?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生活垃圾分类有以下好处:
1)减少占地;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5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的电池等含有金属汞等有毒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我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30亿个,方便面碗5亿—6亿个,废塑料占生活垃圾的3%—7%。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无铅汽油和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因此,垃圾回收既,又节约资源。
C、如何垃圾分类?
可分为:
1.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2.厨余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品等,这些垃圾需要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D、垃圾分类的误区
误区一:大棒骨是餐厨垃圾
事实上,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类似的还有玉米核、坚果壳、果核、鸡骨等则是餐厨垃圾。
误区二:厕纸卫生纸,不可回收
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陶器、烟盒等,也不可回收。
误区三:餐厨垃圾装袋扔进桶
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餐厨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可回收垃圾”桶。
误区四:花生壳算其他垃圾
固废中心专家说,发给试点小区居民家的宣传资料,“果壳瓜皮”的标识就是花生壳,的确属于餐厨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目前也归类在“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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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一帆公司科研人员潜心数载研究,终于成功推出建筑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建筑垃圾粉碎机工艺以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液压圆锥破碎机、多种振动筛、给料机等设备组装后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该产品经过优化及强化设计,强度更高,性能更优,结构更紧凑。该产品具有性能、稳定性好,移动性强、降低物料运输成本、组合灵活、适应性强、维修方便等特点,生产出的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免烧砖、道路基础、建筑等行业,为城市建设走上良性循环之路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思路。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
1、进料与粗破
2、分选系统
3、高压洗涤系统
4、二次,三次破碎系统
5、废水回收系统
6、粉尘净化系统
7、自动控制系统
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简易流程图
1.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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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垃圾处理设备的特点及处理方法 使用湿垃圾处理设备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城乡的某一个区域中,湿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设备。湿垃圾生化处理设备的使用价值颇高,很多项目都使用湿垃圾生化处理设备。那么湿垃圾处理设备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呢?使用湿垃圾处理设备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湿垃圾处理设备的特点与处理方法
1、菌种生物特性强,适用性广。高温好氧微生物降解能有效处理高盐、高油、高酸性(PH1-8)湿垃圾,并再生微生物有机肥,百分之百资源化。
2、源头处理,减量。24小时减量90%;减少运输途中的二次污染和垃圾清运费。
3、无需预处理、操作简单。一键式自动化控制,无需预处理,无需固液分离。
4、占地面积小,处理量大,无二次污染。通过部门检测,全过程没有污水、臭气排放;产品系列广泛,单台日处理量涵盖从5吨-2000吨多个型号,设计。洁湿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是融合了技术,根据中国国情,自主研发生产的高科技产品。作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洁不仅获得了市场的,还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广。目前,洁在上海多个政府机关、小区、学校和商业餐饮企业使用,受到了广泛的赞誉。
湿垃圾处理方法有很多种如:物理分选处理、粉碎直排法、填埋法、厌氧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堆肥法。目前微生物处理较多湿垃圾经过微生物后,其Zui终产物具有肥效快、肥效稳定、体积少和病原菌少等优点。
使用湿垃圾处理设备的注意事项
1、湿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开机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灵活、完好、无碰撞杂音,紧固件牢固,各电器各部位正常后方可使用。
2、不准将金属块、瓶盖、玻璃、陶瓷、大块硬块骨头、硬贝壳等不易处理的杂物投入。
4、每次处理完后,垃圾斗内可能有零碎垃圾,用水向下冲走,不准用金属或者硬棒捅入垃圾斗内。
5、每次处理完,如筛圈内留有少量菜筋和残渣不会变质,下次处理不受影响,投入较硬的垃圾数量多时,应分散投入。处理菜筋垃圾多时,混合投入处理效果更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垃圾分类一小步,低碳生活一大步!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垃圾扔前分一分,绿生活一百分!
你知道吗?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
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
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
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
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
为什么要分类?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财富。回收垃圾不但美化环境,而且垃圾再利用可以节省新资源的开采,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垃圾。垃圾分类收集可以更快实行废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
3
垃圾怎么分类?
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那这么多垃圾种类,怎么分辨呢?
“五字口诀”教你搞定垃圾分类~
01
判断是否有害
记住口诀“汞灯(汞、灯、),池漆(池、漆)”也就是↓↓
汞:即含汞(水银)的温度计、血压计等等;
灯:即灯管,比如荧光灯管;
:即品及其内包装;
池:即电池,除了碱性电池、锂电池等以外,多数电池一般都是有害垃圾,会含有或产生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和物质;
漆:即油漆等易挥发的有害溶剂,比如油漆桶、指甲油。
02
判断是否可回收
记住口诀“纸、塑、玻、金、衣”也就是↓↓
纸:即废纸,且一般有一定的硬度,比如打印纸、信封,而纸巾、湿纸巾、纸质餐饮具,无论使用过与否,都没有回收价值;
塑:即干净的塑料制品,比如清洗过的饮料瓶、泡沫塑料等,而用餐后带有油污残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污染的塑料袋,没有回收价值;
玻:即“纯粹”的玻璃制品,而玻璃和涂层组成的镜子,是复合型产品,不属于可回收物;
金:即金属制品;
衣:即废织物,但不包括毛巾、内衣、丝袜等,由于用途等原因,它们没有回收价值。
03
判断是否是易腐生物质
只要记住以下这些不是厨余垃圾
就能准确分类:
竹制品、大骨头、硬贝壳、
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
甘蔗皮、玉米衣、粽叶、硬果核等。
04
剩下的都是其余垃圾
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大多数家用卫生品、化妆品及化妆用具以及复合型的由多种材质、部件组成却拆解的产品比如打火机、笔、伞等。
接下来
通过一组漫画
对垃圾分类
加深印象吧
4
垃圾都去哪了?
错放是垃圾,分类是资源
让我们一起
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
做好垃圾分类
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吧!
新华社北京7月2日 电:垃圾分类19年很多地方依然“分不清”,难点在哪里?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7月1日起,上海迈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46个重点城市也在加快垃圾分类的各项环节建设。“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事实上,从2000年开始,垃圾分类工作已经在一些地方推行。但19年过去,垃圾分类在一些试点城市推进缓慢,很多人对各种垃圾依然“傻傻分不清”。垃圾分类难点到底在哪里?
由点及面19年逐步推进,有的城市群众获得感不强
早在2000年,垃圾分类工作就已启动,由8个试点城市,到26个示范城市(区),再到46个重点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由点及面逐步推进。
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
2014年,、国家、、部、五部委又联合推进了新一轮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试点工作。
2018年初,印发通知,要求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张乐群介绍,目前,46个试点城市均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其中近30个已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垃圾分类链条上各相关方责任。已有22个城市由书记或担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城市都开展了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
张乐群说,上海、厦门、深圳、杭州、宁波、北京、苏州等城市,已初步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环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海云表示,目前,全国总体的垃圾分类覆盖范围还很有限,一些城市仍停留在基础层面,现行的46个重点城市仅占全国城市数量的7%左右,同时这46个重点城市的进展不平衡,有的城市群众在垃圾分类方面的获得感并不强。
知晓率低、投放准确率低、资源利用率低
记者调查发现,分类知晓率低、分类投放准确率低、资源利用率低等“三低”问题,是垃圾分类的“拦路”。
在北京市南三环的一个小区,居民李大爷提着一袋厨余垃圾走到楼下,面对标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垃圾桶,毫不犹豫地将袋子扔进了“其他垃圾”桶内。像李大爷这样的居民仍是多数,有的居民表示“不知道要分”,有的说“不知道怎么分”。
在广州,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不少市民其实并不真正知情。广州市民唐小姐困惑:嗑瓜子吐的瓜子壳是餐厨垃圾还是其他垃圾?用过的湿纸巾是可回收垃圾还是其他垃圾?
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说,2000年,北京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北京市有30%的街道、乡镇创建了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2018-2020年立法规划。新修订的条例将不光对单位,也将对个人明确垃圾分类责任。
但目前,居民对垃圾分类的准确投放率较低。“在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厨余垃圾理想状态应该至少分出20%的量,实际仅为5%。”北京市城管委环卫处相关负责人说。
“难的是分类的正确率,真正能达标的只有30%至40%。”参与合肥市垃圾分类试点运营的一家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混装混运”打击了一些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性。“好不容易分好类,垃圾车混在一起就拉走了,白干了!”北京市民王女士表示。
合肥试点地区的一位街道反映,由于缺乏处理场所,日渐增多的餐厨垃圾“无处可去”。此外,有毒有害和大件垃圾的末端处理也往往“没有着落”,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挫伤群众的垃圾分类参与热情,影响分类体系建设。
记者调查发现,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处理,不少地方是空白;在可回收物中,高价值的有机构愿意回收,低价值的少人问津,且专门回收机构分散不均,满足处理需求。按照国家要活垃圾分类处置网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应是相融的,但现实中这两张网的衔接时有断点、堵点,造成“混为一团”。
如何破解落地难题?
“2011年,上海选择100个试点小区,3个月后,多数小区居民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50%。但一年之后再去调查,参与率降到了20%甚至更低。”上海市绿化市容环卫处处长徐志平说,如何形成机制是要反思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各地正从法规配套、宣传动员、日常监管等方面共同发力,推动垃圾分类落实到位。
广州是2000年我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也是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垃圾分类的城市,目前已配套制度,包括制定条例实施意见,针对学校、机关团体单位、酒店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12项指引等,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
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委环卫科负责人王学军说,有些小区居民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80%以上,垃圾减量30%以上。根据他们的经验,相关知识的宣传应更细致。比如,有的家庭在分厨余垃圾时,将袋装甜面酱、瓶装辣椒酱、牛奶瓶等都扔进了厨余垃圾桶。正确的分类方式,应该是将瓶子、袋子清洗干净再扔进可回收垃圾。改变这类居民生活惯,靠耐心的宣传、长时间的监督,形成正确意识和方式。
对于日常监管,专家建议加强各方互相监督。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长邓建平说:“市民投放垃圾,由物业监督指导;物业是否在垃圾箱房分类存储垃圾,可由市民监督;垃圾运输车如果发现小区垃圾分类没做好,可以督促物业分类;同样,物业可以监督运输车是否‘混装混运’。”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说:“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需要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投入、久久为功地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