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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陇南开放式垃圾亭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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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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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陇南开放式垃圾亭定制

  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序  言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

  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分类技术体系;3. 分类管理体系。

  委托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2.1.2 分类标志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2.3 分类收集

  2.3.1 分类收集点

  2.3.2 分类收集站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2.4 分类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2.4.2 分类运输车辆

  2.4.3 分类转运站

  2.5 分类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3.1.5 保障资金提益

  3.2 宣传教育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3.3.2 时尚

  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

  1.5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

  1.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7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

  1.8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1.9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收运车辆,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

  1.10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用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表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1

  可回收物

  纸类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其它废纸张

  塑料

  PET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金属

  黑金属(废钢、废铁)、有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织物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2

  有害垃圾

  废电池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灯管

  废弃的荧光灯管

  医用品

  废弃医用品及其包装物

  杀虫剂

  废杀虫剂、剂及其包装物等

  含汞产品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油漆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胶片、相纸

  废胶片、废相纸

  3

  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菜等

  植物花木(高大花木除外)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4

  其他垃圾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2.1.2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2-1的规定。

  图2-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使用的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标志为蓝,标为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标志为红,标为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标志为绿,标为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标志为黑,标为PANTONG Black 7C。

  图2-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和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定时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

  (2)定点不限时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

  (3)专袋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分别使用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功能的分类垃圾袋袋装后,按照规定分别投放至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此投放方式应视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管理责任人确定实施。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6)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2)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品及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2)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4)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5)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3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混收混运。

  2.3.1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密度和规格,应根据区域内分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和作业时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较为固定,应便于投放、收集。

  (3)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4)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引导投放人合规投放。

  (5)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120L或24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分类标志清晰可见,密闭后应能水分和气体外溢,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7)垃圾收集容器中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8)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2.3.2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

  (2)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4)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5)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7)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8)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2)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3)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4)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9)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独设置收集点。

  (2)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独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3)机团单位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等。

  (4)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5)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6)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2.4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宜安排在夜间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1)垃圾运输应、及时、、,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3)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4)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30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送至收集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5)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6)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7)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8)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9)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

  (10)收运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并统一着装。

  2.4.2 分类运输车辆

  (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规定。

  (3)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标志清晰的车辆。

  (4)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6)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性好等性能要求。

  (7)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箱等应急器材。

  2.4.3 分类转运站

  (1)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

  (2)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的规定。

  (3)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

  (4)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2.5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的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采取长期布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厨余垃圾未经处理不得用于饲养牲畜,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1)好氧微生物处理;

  (2)厌氧综合处理;

  (3)“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

  (4)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1)党建引领全面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一把手”亲自抓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的作用,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体系。

  (2)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面。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妇联、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3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环卫主管部门、发展(委)、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文明办、、妇联、公共机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建城〔2019〕14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能源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62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教育还应按照《广东省等7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还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1)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各区域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1)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3)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4)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5)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2)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1)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

  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新时代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级以上市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应编制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制定垃圾分类规划、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各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同时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2)强化示范引领

  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市应明确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推进本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各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和特做法,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1)扎实做好督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争取同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应积配合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成效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应奖惩;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教育、处罚、拒收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各市应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并向上级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各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达标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化机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评价标准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2)加强工作协调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公共机构、比照公共机构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所辖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3.1.5 保障资金提益

  (1)多渠道做好资金保障

  各市要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支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奖励鼓励。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

  (2)模式提益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性。

  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

  3.2 宣传教育

  各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惯。

  (1)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工作。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鼓励建设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基地并免费向市民开放,广泛开展舆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4)各市教育等主管部门应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

  各市等部门应开展青年活动,积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生活方式,让绿、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者队伍,引导青少年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活动的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各市妇联等部门,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6)轨道交通、机场、码头、车站、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7)鼓励组织、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8)鼓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联合宣传、教育等相关机构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积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各市应积转变产品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从产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 “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绿低碳消费。餐饮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应尽量减少或取消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如有需要,应执行有偿使用原则。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快递行业应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箱(袋),胶带等包装,通过计价优惠、押金返还等方式鼓励收件人返还箱(袋)供重复利用,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

  3.3.2 时尚

  各地应鼓励,提倡垃圾分类新时尚。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探索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技术、管理、制度、宣传、模式。

  各地要推进理念,让全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是简单的举手之劳,而是一个科学体系,综合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城市的管理水平,民众的素质高低。引导人们放眼长远,关注“门前雪”之外的“大”,不纠结于垃圾分类的“小麻烦”,让“麻烦事”变“分内事”,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惯、新风俗、新规矩、新时尚。

  鼓励产学研结合,积推进垃圾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的技术性和科技水平。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探索“互联网+”模式,提升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的便捷性。

  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采用宣传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集思广益不断推进管理、制度、模式。

  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优秀8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xx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xx市‘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秋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执〔xx〕xx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秩序,全面解决好当前生活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管控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规范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实施全程许可控制;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净化清运市场,促进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平衡消纳,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普遍增强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整治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

  三、整治内容

  1.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行。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关,严肃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在指定消纳场地消纳等违法行为。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检查力度,完善专人冲洗进出车辆措施,及时清扫现场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带泥上路,确保净车离场;妥善处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渠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临时堆置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废弃物以围栏隔离;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3、加大工程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抛撒滴漏、

  带泥上路、随意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2.

  生活垃圾处置提升专项行动

  3.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类单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严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对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

  加强餐厨垃圾监管。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随意排放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环卫设施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严肃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加大餐厨垃圾流入生猪养殖场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监督收运处置单位按标准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严肃查处不按规范标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5.

  城区卫生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1.

  深入排查,加强源头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和陈年垃圾的清运处置力度,消除卫生,进一步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类、利用、、规范的要求,积做好装修垃圾分拣利用、规范运输、依法消纳等处置宣传,加大装修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擅自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2、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智慧城管系统、天网工程等平台拓宽取渠道的作用,科技+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力,对辖区内卫生逐一处置到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同。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规范工程运输市场、解决市容顽症、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中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合力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要按照“宣传教育在先、执法查处在后”的文明执法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由裁量标准,做到既严格执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同时,强化工地源头管理,加强监管力度、严把审批关,督促工地强化内部管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逐步促进工程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措施

  1、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采取各区

  2、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和车辆行驶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凡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运输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凡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

  3、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4、年内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违反工程运输规定、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扣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采取社会公示、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和建筑垃圾输处置等措施。

  5、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动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运输单位,在隐患整改期内,暂缓发放该整改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暂缓发放该整改单位新增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暂缓批准该整改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6、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与全市在建工地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确保签约率达到100%,并督促工地方认真履行好市容环卫责任。

  三、工作步骤

  1、摸底检查阶段(3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各类在建工地逐一统计,建立台帐。在摸底过程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检查:

  (1)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有专门的清洗设施,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车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做好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做到遮盖密封。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

  (4)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明。

  (5)工程车辆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辆应当实施密闭式运输,泥浆应当使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在驶出施工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不得抛、洒、滴、漏;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各区要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类形式、各种手段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3、落实阶段(5月以后)。建立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要求,每周开展2次以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发挥“                                                                                           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车辆运输。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会制度。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没收其运输,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建筑垃圾年产量越来越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但是处理建筑垃圾的方法与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却不多。这其中存在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和法律。本文试分析了建筑垃圾处理不能形成规模的原因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本文对于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简要带过,重点希望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存在问题 处理方案

  近几年,建筑垃圾的年产量越来越多,而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却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垃圾产生速度远大于垃圾处理速度。虽然也有一些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如:中德合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建筑垃圾移动破碎站等已投入使用,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 

  我们可以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与国外的进行一下对比。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对环境的影响,并未涉及关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问题;而美国的法律可以起到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作用,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还很少,亟需制定与完善。比如,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可以在剩余的垃圾处理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企业,需要提出技术方案,做出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所产生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费用。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呢?钢筋,混凝土,砖,砂浆等材料在按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施工及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有一个各施工企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损耗,同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及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产生标准。一但有了类似法律法规,就可以激励主体各方寻找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与此同时,法律还应强制规定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或任意填埋。一些的大型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以响应国家号召,维护企业声誉。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却只顾眼前利益,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虽然我国已实行在运输车上安装GPS的做法,但收效甚微。对这些企业严惩,同时勒令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妥善处理。

  说到自行处理,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此少的垃圾处理企业,如此昂贵的垃圾处理费用,若自行处理,购置处理设备的成本又将用多长时间来回收其投资。我国每年有大概15亿吨的建筑垃圾产生,而被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却不到5%,资源化利用率很低,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差距甚远。据上海一项资料显示,若将这些建筑垃圾回收再处理,那么每年将创造一亿元的价值。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的长远目标就是让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然而目前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尽管垃圾处理企业很少,但是就是这么少的垃圾处理企业竟会面临生存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垃圾原材料供应不足。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首先在于建筑商的整体意识差,责任感不强,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而缺少对国民经济效果评价的意识。主要的还是资金,也就是对成本与利润的衡量。企业的生存之道就在于利润,面对如此高额的垃圾处理成本,自然不会有很多企业愿意去做处理工作。同时,这方面还没有系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不处理也不会导致企业的损失。德国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不光法律需要规定其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约定垃圾处理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有些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有一些成型的条款规范,我国在制定这方面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规范,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目前我国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二十多家,同时要成立一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难度很大,审批机构不明确,重要的是,创办的资金来源是个大问题。过分的依赖于政府的扶持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要结合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民营企业共同努力。国家可以指定某些企业,在起步时期担当重任,创办一些大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同时也应大力培养这方面人才,与企业的成立速度相适应,着重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使企业成立之后能够正常运转。此外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可以分地点成立,在建筑行业发达的地区重点创办,但不能严重偏向某个地区,每个地区至少应有一个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地点,形成有侧重又分散的格。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款及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这就需要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同时也要从人情角度出发,灵活处理人与法的关系,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与补助,给企业的生存空间,以使法律的被执行与遵守。

  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兴起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国名经济的增长,增强产业活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不过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稳中求精,不能急于求成。走好每一步,未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将是一个朝阳行业。

  【参考文献】

  1、 张秋月,车东进。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0,(8):345-346

  2、 王瑞敏,王林秀。中国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04期

  3、 钟丽梅。合理利用建筑垃圾的几点措施[J].四川建材;2003年02期

  作者简介:王菲,河北省唐山市人,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12级工程管理本科生。

  为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减少道路损坏,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决定从20xx年开始实行建筑垃圾等散装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加快推进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提高改装质量,满足建筑垃圾运输需要;有效治理超载和撒落等违法运输建筑垃圾问题,规范运输行为;逐步扩大密闭运输范围,全面实现散装物密闭运输,大限度地减少撒落和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交通等****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和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牌照无等违章运输建筑垃圾及其他散装物车辆,严格查处不具备车辆运输手续的非法营运行为,集中整顿不使用密闭车辆及超载、沿街撒落等问题,建筑垃圾运输达到*厢装载、盖严运输和遵章行驶,杜超载及密闭装置关闭不严造成撒落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市交警支队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负责)。

  (五)逐步扩大密闭运输散装物体范围。制定和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等散装物运输管理办法,将砂石、煤炭、煤灰、泥浆、散装水泥、白灰和生活垃圾等散体、流体物料纳入密闭运输范围,大限度地减少散装物运输沿街撒落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市**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起动阶段(20xx年2月底前)。完成运输车辆**摸底、推进敞口车辆密闭改装、对现有密闭改装车辆进行维修和审定改装厂家工作。起草散装物密闭运输管理办法和制定工程发包合同管理办法。****联合发布通告,召开市、区****及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xx年6月)。加强对建筑和拆迁企业管理,查处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和超载、沿街撒落以及无牌照、建筑垃圾运输等违章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跟踪管理,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1月)。加强执法监管,治理非法营运行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不断提高治理水*,实现管理;在建筑垃圾达到密闭运输的基础上,逐步将密闭运输范围扩大到其他散装物。

  (四)总结收尾阶段(20xx年12月)。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评比、表彰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措施

  (一)加强**,精心**。成立市*散装物密闭运输推进工作办公室,**由市城市管理**马彬担任,常务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马柏成担任,副**由市建委副**华文润、市交通副**郭冀*、市质量技术**副**刘俊生、市房产住宅副**张同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副**冯岩担任,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负责建筑垃圾等散装物密闭运输工作的**协调、情况综合、督办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树立全观念,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扎实推进,不得以理由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法规和**宣传,督促建设开发、施工、拆迁和运输等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与各****沟通,对违法、违 

  (四)加强**,严肃纪律。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诿拖拉、完成不力的要**批评,追究责任;对工作中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和****的,要严肃处理。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的原则,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令第号)等法规为依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其组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政综合执法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立综合整治小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陶景海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城管综合执法支队20人、市交管6人、市公安直属机动支队6人、市水务各堤防管理单位配合3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高新、红谷滩行政执法分各指定3名执法队员配合综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的整治。主要是从严审查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整治组将对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进行抽检;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如实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处置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地的整治。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

  (三)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主要是强化路面执法管理力度。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未经许可,夜间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产生噪声污染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的;

  7、车辆无牌、无、车牌不清、超速、超载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整治。主要查处是否按规定消纳到符合要求的消纳场,设置消纳场(点)是否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消除隐患。

  1.凡接收建筑垃圾的专设场地、回填场地等,均属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范围。

  2.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都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建筑垃圾。

  3.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掌握市消纳场的分布情况,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危险较大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危险性较小的可以进行绿化覆盖以避免水土流失。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1日—12月8日)

  一是组织召开市、区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参加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是组织涉及建筑垃圾管理与执法的人员进行学培训,熟悉掌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承运条件审查以及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规定与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9日—12月25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组重点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26日—12月31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转向管理。

  在此阶段,市城管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管理阶段(年1月1日起)

  专项行动整治结束后,各区、开发(新)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持续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力度,市城管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确保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的工作,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集中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外五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年度授权;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督导;负责督促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城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外五区(湾里区、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区(新区、开发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及散装物料运输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查处;负责排查辖区范围内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清理或自行清理。

  (三)市建委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负责对施工工地规定的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及监督其使用;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保洁单位签订保洁协议并监督其认真履行;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封闭围档和工程清场时不得高空抛洒垃圾等文明施 

  (四)市房管严格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管。

  (五)市工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场(站)及其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监管,加强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物料和运输商品混凝土车辆防泄漏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文明作业。在控制运输期间,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接受备案并转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管。

  (六)市公安交管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路线进行监管,对无、无牌、车牌不清、超速、超载及对窜线、闯驶、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严格按照一委六的通告要求程序办理新的《通行》。

  (七)市水务负责市建城区内江、河沿岸沙石场出入口的监管,负责配合对非法沙场进行取缔;负责监督指导合法经营沙场硬化沙石场出入口路面,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沙石污染道路。

  (八)市交通负责发放《道路运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一委六的通告要求程序进行办理。

  (九)市园林负责市管道路种植土的运输管理和绿化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种植土在运输和种植过程中污染道路。

  (十)市技术监督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的固体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登记,对相关企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备案。

  (十一)市公安直属机动支队、各区公安分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中暴力抗法和带有性质的“小沙霸”、“小团伙”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对围攻、殴打、威慑、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计划完成,按步骤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为迎接20xx年世界博览会,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决定开展“环卫作业车辆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添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让车辆整洁,为市容添美

  二、活动范围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三、活动目标

  1.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车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保洁责任**,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2.生活垃圾清运、转运车辆实行密封化运输;消除飞扬散落;**渗滤液滴漏;减少视觉污染。

  3.内环线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扬尘污染要求,标识清楚、土不外露、设施完好。

  4.环卫作业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率分别达到85%和50%。

  四、活动步骤

  (一)**发动阶段(20xx年3月下旬至20xx年4月中旬)

  1.召开全市20xx年添美行动动员会,部署具体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和“添美行动”要求,召开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

  3.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添美行动”活动要求,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辖区内车辆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将活动方案于4月15日前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二)治理检查阶段(20xx年4月中旬至20xx年11月下旬)

  4.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回头看”及经验交流会,对活动中有效做法及经验,进行现场交流,落实管理机制。

  5.5月至11月期间,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对各车辆单位的车辆容貌暗查不少于5次。重点检查问题比较集中的单位和区域,以及车身不洁、垃圾拖挂散落、渗滤液滴漏等现象。

  6.5月至11月期间,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联合市交巡警、市城管执法总队等开展多次联合检查,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不整洁车辆,是车盖变形、垃圾飞扬、跑冒滴漏、不密闭的车辆将**处罚,同时请****进行跟踪报道。

  (三)评比表彰阶段(20xx年12月)。

  1.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考评情况及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的专项检查及抽查复查情况,对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价,中心城区前四名、郊区(县)前二名为优胜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结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和相关标准评出“十佳”车容管理示范企业。

  2.根据20xx年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评价体系,车容车貌管理分值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添美行动”活动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3.召开总结表彰会议,总结工作成效,表彰,将此次活动的工作情况**各区(县)*。社会运渣运浆车辆单位评出“十佳”车容管理示范企业,将在报刊**上给予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三)加大投入,改造设备。各单位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辆更新步伐,抓紧做好车辆技术改造工作,环卫车辆装备性能符合作业要求和容貌整洁要求。

  (四)扎实工作,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活动的要求,严格按照活动目标,注重实效,不搞花架子,工作重点应放在薄弱环节整治上,并有明显突破。活动既要注重形式,又要注重实际内容,以基本改变、巩固为目标,使机动车容貌管理水*有明显提高,真正体现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宗旨。

  关键词:城镇化;建筑垃圾;处理

  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advance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will produce. How to properly handle and the use of construction waste has become the seriou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is made on the advanced mean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on the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industry waste treatment, processing capacity to enhance our construction waste.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waste;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伴随着大量建筑工程的实施,建筑垃圾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施工材料的浪费,虽然这种浪费并非有意为之,但是它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出于对能源问题的考虑,还是使得建筑垃圾与建筑耗材一样都变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2 建筑垃圾的变废为宝

  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物建设、维修以及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种废弃物往往会占有很大的空间,我国处理方式一般是运输到郊外进行掩埋处理,这不仅会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灰沙,影响城市环境,还会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现象。

  2.1 国外的建筑垃圾循环处理办法

  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认识比较早,很早就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其中法案包含了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规定。法案经历了多次修正得以完善,并在信息的公开化程度、资源的再生利用、科技支持、循环标准等等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基金法》审议通过,该法案明确说明,产生具有固体垃圾的企业,要自己污染自己处理,切不可随处丢弃;日本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也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在1968年左右,日本政府开始关注与建筑垃圾的处理与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建筑垃圾的处理以法律支持。随后随着垃圾处理的深入,相应的法律也日趋完善,《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上使用规范》、《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和《由国家来推进采购产品》等有关条例)等等相继,其中《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明确的规定,建筑垃圾送入的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德国作为早开展立法工作的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颁布了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并历经十年给予完善。时至今日,德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发到了180多项。它们涉及的内容包含垃圾处理的规定、处理资质的规定、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规定等等。

  比较深层次循环利用。对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不仅仅要考虑循环利用的数量,更要注重循环利用的效率,让废气的建筑垃圾能够合理的被重新利用,对自然环境造成更小的压力。更深层次的循环利用是指,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手段。美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应用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一是较低级的利用,该级别只是将建筑垃圾进行现场的分拣工作,将铁、木材等分开进行搜集归类,对于彻底无用的废弃物进行回填;二是比较中级的处理,将建筑垃圾经过处理成用于建筑或是道路修建用的再生材料。美国一些大中城市都建有此类的垃圾处理厂,基本能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自产自销”;三是高级别的应用,将建筑垃圾进行更深入的还原处理,例如处理成建筑水泥、沥青等,但是这种处理所占比重较低,十一后建筑垃圾处理努力的方向。日本是个典型的资源缺乏型的国度,因此日本更加注重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有三原则:一是建筑垃圾尽量原地消化吸收,避免由于运输带来对城市环境的污染——粉尘等;二是尽大努力将建筑垃圾重利用,在日本建筑垃圾在他们眼中并非垃圾,而是建筑副产品;三是对于那些确一无用处的垃圾要妥善的处理,以免进一步造成环境的污染。对于德国处理垃圾而言,他们比较善于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依据废弃物本身的性质,进行分别的加工处理,建成建筑用材料等等。

  2.2我国如何推进自己建筑垃圾处理进程

  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积推进开发建筑新产品以及建筑新工艺,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时,要考虑提高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这样就可以降低短时间内拆除重建建筑的概率,从而有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设计时要尽量的应用比较的建筑材料,这样就可以以后在维修或者改造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降低,同时有助于对环境的保护。

  建筑质量的全程监控。在建筑过程中,要注意坚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允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为降低工程成本而对已经进过科学设计的方案进行随意的改动。充分的建筑物在以后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使用年限,降低维修率或者进行推倒重建的可能性。建筑整个过程要充分的对现场可以利用的废料进行积的再利用,不仅可以降低工程成本,同时直接减少了废料的产生。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健全要积跟进,充分的给建筑质量以法律形式给予保障。

  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对于建筑过程产生的垃圾,能够现场充分利用的就要就地消耗;不能就地利用就要运出场外进行集中处理,按照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挑拣。对于那些可                                                                                           通过对建筑材料分门别类的处置,实现了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到建筑废料向现代的建筑原料到原材料的科学转变,这种转变符合当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实现建筑行业的节约型,需要政府、部门、建筑行业的齐心协力。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行业建筑垃圾处理的扶持力度,必要时由政府出资建设大型的建筑垃圾处理工厂,同时建筑企业也要通过加强对自身建筑材料,建筑过程的监察管理,减少废料的产生。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建筑行业的绿化。

  研发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以及处理装备。建筑垃圾不同于其他垃圾,它的组成很大一部分都是废弃的混凝土、废弃的钢筋、废弃的砂石等等。放置过程中并不会产生毒害作用,但是闲置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造成土地的浪费。这些废料虽然不需复杂的处理就可以再利用,但是建筑废料的量大,需要对其进行收集、分类、运输等等,因此就需要有大型的处理设备配套。垃圾的回收处理就是将各个设备连在一起形成一条具有垃圾处理功能的工艺线。

  目前,我们之所以没有能够将建筑垃圾更充分合理的加以利用主要是因为我们缺少关键的技术以及大型的垃圾处理设备。因此我们要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制,以及大型设备的研发

  3小结

  综上,建筑垃圾是各种建筑原料的混合物,如果不加处理而直接进行填埋,不仅会造成资源的大浪费,也会造成土地资源大量占用。要实现我国建筑垃圾的循环应用,就注意对关键处理技术的研发、法律制度的完善。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创建节约型建筑行业。

  你发现了吗?前几年不管是新闻还是在现实生活里,到处都有垃圾堆积如山的画面,垃圾围城触目惊心。

  但是近几年,这些报道突然销声匿迹了,甚至有不少企业开始高喊:垃圾不够用了。

  从当初人人被垃圾困扰,到现在甚至有人为没有垃圾而焦头烂额,怎么短短几年之间,垃圾就消失不见了?

  01:我国的垃圾堆去哪儿了?

  曾几何时,垃圾一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到处都有成堆成堆的垃圾山,相关部门运不走,普通人也用不到,所以才有了“垃圾围城”的说法。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十几年前,我国还处于城市高度发展的阶段,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会产生无数的垃圾,其中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等。

  那个时候的垃圾处理技术又没有那么成熟,自然会导致大量垃圾堆积如山。

  以北京为例,当时北京已经高度发达,建了11座大型的垃圾处理厂,每天可以处理掉14000吨垃圾,这个数字是不是还挺厉害的?

  但我们要知道的是,在当时,北京一天产生的垃圾就高达3万吨,这样一对比是不是就发现,垃圾处理速度跟不上生产的速度?

  也正是因此,才会有大量的垃圾堆积下来,形成了我们看到的一个又一个垃圾堆。

  其它的中小型城市也是如此,垃圾清理的速度跟不上,一天又一天的垃圾堆积下来,就变成了一个头疼的问题。

  那个时候有人预测,用不了多久,中国就会被垃圾给侵占了,到时候,整个世界都会乌烟瘴气。

  可是近几年你发现了吗?垃圾堆突然消失了,反而有很多人开始哭诉,垃圾不够用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垃圾怎么摇身一变成金饽饽了?

  02:垃圾不够用了

  我国清理垃圾主要有两种方法,种是填埋,第二种是焚烧。

  之所以我们现在看不到那么多垃圾了,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垃圾处理速度跟上来了。

  2010年,全国投入运营的垃圾焚烧厂104座,到了2023年,中国已经有焚烧厂925家。

  短短十几年就翻了九倍,可见我国的垃圾处理的决心。

  要知道,全世界的垃圾处理厂才只有2100多,我国就直接占了一半,这种垃圾处理能力是相当惊人的。

  有相关部门调查过这些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它们加起来每年可处理4亿吨垃圾。

  然而我国每年产生的垃圾才只有3.6亿吨,刨去可回收的只剩下了不到2亿吨。

  换言之,现在我们垃圾处理速度上来了,垃圾都不够用的了,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你还能看到成堆的垃圾吗?

  也正是因此,有很多垃圾处理企业高呼:垃圾实在是不够用了,要不然就失业了。

  根据行业统计数据,2023年全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计划内停运”83467天次,还有不少工厂因此而倒闭。

  感叹,十几年来,中国的垃圾处理能力真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以前各个工厂加班加点处理垃圾都处理不不过来,现在竟然陷入了无垃圾可用的场面。

  现在估计有不少垃圾处理厂哭晕在厕所。

  不过我们也不用担心,因为虽然中国的垃圾不够用了,但是国外还有很多很多。

  于是,就有不少人开始计划把国外的洋垃圾到中国,由中国来处理。

  然而历史经验明,这样的方法是万万不行的。

  虽然洋垃圾到我国之后,这些垃圾处理场有钱了,但那些漂洋过海而来的 “洋垃圾”,很多都是工业重金属和废料,在我国的土地上处理之后会产生有毒气体,危害工人的健康,污染附近的水源,得不偿失。

  于是2017年,我国出手制止禁止洋垃圾漂洋过海,这才打消了这场闹剧。

  那不能洋垃圾了,这些垃圾处理厂该怎么办呢?

  不用担心,别人进不来,我们可以出去,在他们的土地上处理垃圾不就行了吗?

  现在包括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其它的国家,垃圾速度还远远跟不上生产的速度,它们就需要更多的垃圾处理厂来帮它们处理这些垃圾,于是我国的垃圾处理厂挺身而出,出海打工了!

  是的,你没有听错,不光我国的产品现在能出口海外,就连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也出国了。

  现在,中国的垃圾处理企业天楹在越南、新西兰、泰国、马尔代夫已经站稳了脚跟,其他的企业也开启了进军海外的步伐。

  现在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已经在国外占据了半壁江山,未来这个市场还会不断扩大。

  从当初连自己的垃圾都解决不了,到现在可以解决全世界的垃圾,足以看出我国这些年的进步,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有多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也意识到,传统的垃圾处理技术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我们一直也在努力发明更自然、更绿、更化的垃圾处理技术,为全世界的事业贡献出一份力量。

  现在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我们的自然环境也越来越好了,空气也越来越清新了,这一切都是因为我们的垃圾处理技术进步了。

  从当年的垃圾围城到现在的绿水青山,我们的科研人员从未放弃处理垃圾这件事,我们如今生活在如此的环境,要好好感谢他们。

  中国用的责任心和不断发展的技术,让全世界看到了大国之姿,太自豪了。

  你现在还能看到垃圾堆积如山的场面吗?你觉得我们的垃圾处理技术进步了吗?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0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02

  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03

  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今天就带大家来get120种常见生活垃圾分类攻略~

  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部门的机构进行处理。

  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 “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

  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

  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如拖把、抹布、牙签、一次性筷子、树枝等。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如清扫渣土、陶瓷碗碟、大块骨头、植物硬壳、枯萎花草等。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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