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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白银ps木塑地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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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订量:1平方米

更新时间: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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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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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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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0 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通俗的讲,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0 2

  垃圾分类的目的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达到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0 3

  常用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4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有害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1、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俗称泔脚、泔水或潲水。

  2、可回收垃圾: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有和无废玻璃制品。有和无废玻璃制品。

  3、有毒有害垃圾:电池,灯等有毒的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除去上述三种,其他的都是。

  扩展资料:

  垃圾分类意义: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

  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如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垃圾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无机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对热值较高的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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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参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受访单位供图)

  深圳新闻网2025年7月14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文灿)7月12日至13日,由师生、亲子家庭和其他市民组成的一批“探险队”先后走进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和深圳市垃圾处理历史博物馆,开启他们的科普馆奇妙之旅——2025年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已连续开展3年。该活动依托全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及共建花园等实践基地,制定研学路线、开展研学课程,旨在以“行走的课堂”形式,让市民朋友们在参观实践中深刻理解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活动将持续至8月31日。

  “塑料造成的污染,你知道多少?如何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活动现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主任梁治宇通过模拟体验、互动问例分享等形式,为学生们开启了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

  为上好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开发了面向全市中小学生的减塑分类知识课件——《小选择,大未来》。该课件以图文、视频和数据分析等形式,对塑料的诞生、应用、造成的污染以及回收再生的价值进行了趣味科普。同时,以深圳近年来的减塑行动为例,探讨了“小选择,大未来”的命题,呼吁广大青少年积加入减塑行列,助力“山海捡塑 绿美鲲鹏”宣传活动和塑料回收公益计划的进一步推广。

  后续,深圳各区将以全市课为样板,依托蒲公英校外实践基地,积动员蒲公英少先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减塑分类知识课堂还将走进由深圳组织部、共青团深圳员会联合举办的暑假“小小科学家”科学探索研学营,于7月14日至8月22日在市党群服务中心举办的暑托班上开课。

  今年暑假的“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精彩纷呈。市民朋友可以垃圾分类科普研学地图为指引,通过“深环游”小程序预约打卡参观垃圾分类科普馆,通过沉浸式体验,深入了解“垃圾去哪儿”的全链条处理流程。接下来,深圳城管部门也将在暑期按照一周至少一场研学活动的频率,持续推进“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市民朋友可通过“美丽深圳”和“深圳城管”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活动资讯并参与报名。

  各国垃圾处理方法演讲人:日期:REPORTING目录垃圾处理概述填埋法焚烧法生物降解法资源化利用法垃圾处理与法规结论与展望PART01垃圾处理概述REPORTING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垃圾定义与分类垃圾分类垃圾定义垃圾处理不当会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类健康。环境保护垃圾中蕴含着的可回收资源,通过分类处理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资源利用垃圾处理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垃圾处理重要性垃圾产量巨大处理方式多样技术不断法规逐步完善垃圾处理现状01020304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垃圾产量逐年攀升。各国根据国情采用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随着科技进步,新型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涌现,如生物降解、热解等。各国政府逐步加强垃圾处理法规建设,推动垃圾处理行业规范化发展。PART02填埋法REPORTING原理填埋法是指将垃圾填入已经预备好的坑中,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特点填埋法具有技术成熟、处理费用低等优点,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但是,填埋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占用土地资源、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等。填埋法原理及特点美国01美国采用填埋法处理垃圾的历史悠久,拥有的填埋技术和严格的标准。填埋场一般采用多层防渗措施,确保垃圾渗滤液不会污染地下水。德国02德国在填埋法方面也有的经验和技术。德国的填埋场通常采用生物反应器技术,通过控制填埋场内的氧气、湿度等条件,加速垃圾的分解和稳定化。中国03中国填埋法处理垃圾的比例较高,但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填埋场的监管和治理,推广了新型填埋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填埋法的处理效果。各国填埋法应用实例优点填埋法具有处理量大、技术成熟、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等优点;适用于类型的垃圾,尤其是一些无法回收或有害的垃圾;填埋场在选址和设计时可以考虑到地质、水文等因素,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缺点填埋法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且选址较为困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气体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填埋场达到饱和后需要进行封场和后期维护,费用较高;填埋法无法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填埋法优缺点分析PART03焚烧法REPORTING焚烧法主要是利用高温(900~1000℃)燃烧易燃或惰性残余废弃物,使其在高温下氧化、热解和被部分熔融,达到减容、去毒并回收能源的目的。原理处理量大、减量性好、无害化彻底,且有利于资源开发和回收。但焚烧法易造成二次污染,且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特点焚烧法原理及特点日本日本是较早采用焚烧法处理垃圾的国家之一,其焚烧处理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他们通过不断改进焚烧技术和设备,实现了、清洁的垃圾焚烧处理。欧美国家欧美国家在垃圾焚烧方面也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如美国、德国等国家都采用了的焚烧技术和设备来处理城市垃圾。中国近年来,中国也在积推进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技术,不断提高国产化水平,使垃圾焚烧处理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各国焚烧法应用实例VS处理量大、减量性好、无害化彻底、有利于资源开发和回收;可以减少或避免填埋法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问题;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用于发电或供热等。缺点焚烧法投资大、运行成本高;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如二噁英等有毒气体);对垃圾的热值有一定要求(热值过低可能导致燃烧不);需要的操作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优点焚烧法优缺点分析PART04生物降解法REPORTING生物降解法原理及特点原理生物降解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有机垃圾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如二氧化碳、水和生物质等。特点生物降解法具有、资源化程度高、处理费用低等特点,适用于处理厨余垃圾等有机垃圾。123美国一些城市采用家庭堆肥和厌氧消化等方式处理厨余垃圾,通过生物降解法将垃圾转化为肥料和生物燃料。美国日本在家庭和社区层面广泛推广厨余垃圾堆肥处理,利用生物降解法减少垃圾量,同时提高资源利用率。日本欧洲国家普遍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有机垃圾,通过生物降解法产生沼气和有机肥料,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欧洲各国生物降解法应用实例生物降解法处理垃圾时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且能将垃圾转化为有用的资源,如肥料和生物燃料等。此外,生物降解法处理费用相对较低,适用于大规模推广。优点生物降解法处理速度较慢,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垃圾的降解过程。同时,生物降解法对垃圾的成分和含水量等要求较高,不适用于处理类型的垃圾。缺点生物降解法优缺点分析PART05资源化利用法REPORTING资源化利用法是指将垃圾视为可再利用的资源,通过分类、加工、转化等手段,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物质或能量,实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强调垃圾的资源属性,注重垃圾的分类与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原理特点资源化利用法原理及特点03德国德国采用双轨制回收系统,将生活垃圾和包装废弃物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提高了垃圾的回收率和资源利用率。01瑞典瑞典通过的垃圾分类和回收体系,将生活垃圾转化为热能、电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了垃圾的高度资源化利用。02日本日本推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将各类垃圾分别进行回收、加工和再利用,形成了完善的循环型社会体系。各国资源化利用法应用实例优点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缺点需要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回收体系,投资成本较高;部分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发和改进;公众对垃圾分类和回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资源化利用法优缺点分析PART06垃圾处理与法规REPORTING标准化组织(ISO)相关标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的标准,包括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垃圾处理推动成员国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危害。垃圾处理法规日本实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推广资源回收和再利用技术,鼓励企业参与垃圾处理产业。德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垃圾循环利用和减少垃圾产生量,同时加强垃圾焚烧和填埋的监管。美国各州制定自己的垃圾处理法规和标准,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各国垃圾处理法规比较加强合作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强化生产者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未来垃圾处理法规趋势各国将加强在垃圾处理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垃圾污染问题。生产者将承担更多垃圾处理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回收等环节。通过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垃圾产生量。各国将加强对垃圾处理产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PART07结论与展望REPORTING包括传统填埋和卫生填埋,简单易行但存在环境污染和土地资源浪费问题。填埋法通过高温焚烧垃圾,减少垃圾体积并杀灭病菌,但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和残渣。焚烧法利用微生物将垃圾中的有机物转化为肥料,适用于厨余垃圾等易腐垃圾,但处理周期较长且可能产生臭气。堆肥法包括回收、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等方式,将垃圾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资源化利用各国垃圾处理方法总结ABCD未来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趋势热解技术在无氧或低氧条件下加热垃圾,使其分解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等离子体气化技术将垃圾在高温等离子体作用下气化为合成气,再进一步转化为有价值的化学品或燃料。生物处理技术利用生物酶、微生物等生物制剂对垃圾进行分解处理,具有、的特点。智能分选技术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等技术手段提高垃圾分选的准确性和效率。加强技术研发和加大对新型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力度,提高垃圾处理的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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