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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哪有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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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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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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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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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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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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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6号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农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直接接触或含有农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生产者、经营者和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的包装废弃物。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使用者及时交回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经营者或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减少残留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生产者应当改进农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优惠措施等,支持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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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

  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分类技术体系;3. 分类管理体系。

  委托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2.1.2 分类标志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2.3 分类收集

  2.3.1 分类收集点

  2.3.2 分类收集站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2.4 分类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2.4.2 分类运输车辆

  2.4.3 分类转运站

  2.5 分类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3.1.5 保障资金提益

  3.2 宣传教育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3.3.2 时尚

  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

  1.5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

  1.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7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

  1.8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1.9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收运车辆,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

  1.10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用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表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1

  可回收物

  纸类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其它废纸张

  塑料

  PET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金属

  黑金属(废钢、废铁)、有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织物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2

  有害垃圾

  废电池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灯管

  废弃的荧光灯管

  医用品

  废弃医用品及其包装物

  杀虫剂

  废杀虫剂、剂及其包装物等

  含汞产品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油漆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胶片、相纸

  废胶片、废相纸

  3

  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菜等

  植物花木(高大花木除外)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4

  其他垃圾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2.1.2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2-1的规定。

  图2-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使用的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标志为蓝,标为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标志为红,标为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标志为绿,标为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标志为黑,标为PANTONG Black 7C。

  图2-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和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定时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

  (2)定点不限时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

  (3)专袋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分别使用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功能的分类垃圾袋袋装后,按照规定分别投放至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此投放方式应视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管理责任人确定实施。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6)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2)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品及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2)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4)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5)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3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混收混运。

  2.3.1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密度和规格,应根据区域内分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和作业时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较为固定,应便于投放、收集。

  (3)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4)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引导投放人合规投放。

  (5)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120L或24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分类标志清晰可见,密闭后应能水分和气体外溢,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7)垃圾收集容器中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8)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2.3.2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

  (2)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4)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5)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7)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8)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2)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3)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4)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9)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独设置收集点。

  (2)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独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3)机团单位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等。

  (4)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5)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6)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2.4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宜安排在夜间运输。

  2.4.1 分类运输要求

  (1)垃圾运输应、及时、、,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3)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4)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30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送至收集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5)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6)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7)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8)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9)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

  (10)收运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并统一着装。

  2.4.2 分类运输车辆

  (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规定。

  (3)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标志清晰的车辆。

  (4)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6)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性好等性能要求。

  (7)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箱等应急器材。

  2.4.3 分类转运站

  (1)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

  (2)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的规定。

  (3)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

  (4)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2.5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的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采取长期布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厨余垃圾未经处理不得用于饲养牲畜,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1)好氧微生物处理;

  (2)厌氧综合处理;

  (3)“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

  (4)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

  (1)党建引领全面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一把手”亲自抓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的作用,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体系。

  (2)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面。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妇联、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3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环卫主管部门、发展(委)、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文明办、、妇联、公共机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建城〔2019〕14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能源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62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教育还应按照《广东省等7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还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1)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各区域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1)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3)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4)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5)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2)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1)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

  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新时代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级以上市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应编制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制定垃圾分类规划、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各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同时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具体措施。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2)强化示范引领

  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市应明确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推进本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各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和特做法,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1)扎实做好督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争取同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应积配合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成效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应奖惩;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教育、处罚、拒收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各市应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并向上级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各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达标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化机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评价标准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2)加强工作协调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公共机构、比照公共机构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所辖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3.1.5 保障资金提益

  (1)多渠道做好资金保障

  各市要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支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奖励鼓励。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

  (2)模式提益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性。

  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

  3.2 宣传教育

  各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惯。

  (1)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工作。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鼓励建设垃圾分类宣传科普基地并免费向市民开放,广泛开展舆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4)各市教育等主管部门应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

  各市等部门应开展青年活动,积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生活方式,让绿、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者队伍,引导青少年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活动的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各市妇联等部门,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6)轨道交通、机场、码头、车站、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7)鼓励组织、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8)鼓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联合宣传、教育等相关机构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3.3 促进措施

  3.3.1 源头减量

  积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各市应积转变产品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从产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 “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绿低碳消费。餐饮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应尽量减少或取消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如有需要,应执行有偿使用原则。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快递行业应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箱(袋),胶带等包装,通过计价优惠、押金返还等方式鼓励收件人返还箱(袋)供重复利用,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

  3.3.2 时尚

  各地应鼓励,提倡垃圾分类新时尚。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探索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技术、管理、制度、宣传、模式。

  各地要推进理念,让全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是简单的举手之劳,而是一个科学体系,综合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城市的管理水平,民众的素质高低。引导人们放眼长远,关注“门前雪”之外的“大”,不纠结于垃圾分类的“小麻烦”,让“麻烦事”变“分内事”,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惯、新风俗、新规矩、新时尚。

  鼓励产学研结合,积推进垃圾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的技术性和科技水平。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探索“互联网+”模式,提升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的便捷性。

  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采用宣传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集思广益不断推进管理、制度、模式。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导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每天都会产生很多垃圾,那么多的垃圾又是怎样去处理的。垃圾是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每天的排放量都很大,并且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的,那么,我们就以对应的性质来处理,垃圾处理得不完善的话,只会带给我们的生活更多的污染。下面,随小编一起看看垃圾都有哪些处理方法。

  1、填埋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费用,这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垃圾处理流程图

  2、焚烧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目前较为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较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运行成本,会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污染。对环境的污染和浅表性漫长害,主要包括垃圾燃烧后的空气污染。

  3、堆肥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结语:垃圾处理的不好的话,就会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浪费资源,破坏生产生活,破坏社会和谐。在处理垃圾时我们通常都是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以便到能合理利用。现如今,广泛使用的垃圾的处理方法就是卫生填埋、高温焚烧和堆肥。垃圾处理的目的就是减少环境污染,在选择垃圾处理方法时应做一下了解,以免造成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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