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哪家好
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伴随着城市和周边地区的发展,固体废物处理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中国投资建设的固废综合处理项目近50个,遍布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废处理总能力已达4.5万吨/日,成为我国固废市场的。的垃圾处理设备专卖和垃圾处理行业的领军企业,对此有着深刻的理解,让我们大家来听有关专家讲解城市固废垃圾的基本处理方法有哪些吧!
固废处理技术涉及物理、化学、生物、机械工程等多学科,主要处理技术如下:
(1)预处理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前,常常需要进行预处理,以备后续处理。前处理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固体废物的物理处理。使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从它们中分离有用或有毒的物质。利用固体废物的特性,可以分别采用重力分离、磁力分离、电力分离、光电分离、弹道分离、摩擦分离和浮选等方法。
(3)固体废物的化学处理。利用固体废物的化学转化回收有用物质和能量。焙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辐射等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固体废物的生物处理。用微生物作用对垃圾进行处理。它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把复杂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物质,把有毒物质转化为物质。甲烷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方法。
(5)终处置固体废物。无使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要处理。处理的方法有焚烧、填埋、海上抛弃等。在进行垃圾填埋场或投入海洋之前,固体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固废具有下列特点:
1、侵占城市生活垃圾的土地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如处理不当,会使有害成分通过地表径流进入人体土壤,杀死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使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可随自然降水量或随风飘入人地表径流,进而流入河流和湖泊等水体,造成地表水污染。
4、某些固体废物还可引起损伤,如燃烧、爆炸、接触中毒、腐蚀。侧体废物还可能通过动植物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重金属污染等。
固态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或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丢弃或丢弃的固体、半固体、和放入容器中的气体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列入废物管理的物质。放在容器内的不能排入水中的液体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气体物质。多发性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可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将固体废物粉碎方法分为干法、湿法和半湿法法。其中湿法破碎与半湿法破碎都兼有分级分离处理,干式破碎又称为破碎,一般称之为机械破碎,可分为机械能量破碎和非机械能量破碎。
对于城市垃圾处理方法有哪些?的内容,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压缩处理。对于一些密度小、体积大的城市垃圾,经过加压压缩处理后可以减小体积,便于运输和填埋。有些垃圾经过压缩处理后,可成为高密度的惰性材料和建筑材料。
(2)垃圾填埋。可以利用各地所能提供的基础条件,采用不同的填埋方式,满足作业和消纳的要求。垃圾填埋既可以处理城市的混合垃圾,也可以消纳其他废物处理工艺的剩料和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废物。
(3)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可用来生产蒸汽或电能,也可用于供暖或生产的需要。根据计算,每5吨的垃圾,可节省1吨标准燃料。不过垃圾焚烧工厂配备消烟除尘装置,以降低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质。
(4)堆肥。堆肥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垃圾有机万分的生物化学过程,析出二氧化碳、水和热,同时生成腐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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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每天负责医院的临床科室的工作,储存着大量试剂,标本,因此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许多的垃圾,为避免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废弃物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科在医院管理工作中应履行,制定,正确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标本的准则,并指导应用于临床,同时要监测,灭菌的效果和环境卫生的监测工作,所以科垃圾的分类处理,在医院显得尤为重要。
一,科垃圾的分类:可分为五种垃圾。
1,生活性垃圾:它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放射源等污染的试剂,包装盒,包装袋等。
2,性垃圾:携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性疾病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使用过的棉签,一次性用品(口罩,手套等),各种废弃的标本。细菌室接种细菌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等。在科室三楼洗刷间经专人高压蒸汽灭菌后,在按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并有记录。
3,放射性垃圾:主要是放射源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装放射源的废弃瓶。放免室集中将放射性的固体垃圾存放在科室楼顶阁楼,进行十个半衰期的存放,再按医疗垃圾处理,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4,化学性垃圾:试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试剂废弃瓶等固体性垃圾,应集中存放,统一收集。
5,锐器性垃圾:能够刺伤或伤害人体的锐器,如载玻片,玻片,玻璃试管,采血针,注射器等应分类存放在锐器盒内,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二,科垃圾的处理原则:
1,分类收集原则:目的是减少有害有毒垃圾,减少传染性废物的数量,有力废物的处理。
2,回收利用原则:玻片,玻璃试管;血凝室,生化室的加样杯等先后清洁,烘干,重复利用。
3,减量化原则:通过重复利用,分类收集,高压处理,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数量。
4,无公害化原则:先,灭菌,然后集中收集。
5,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如细菌室的标本,培养物集中处理;放免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三,科垃圾分装:
按垃圾的分类设置了三种颜的收集袋,要求坚韧,耐用,不漏水。并建立严格的垃圾分装制度,尤其放射性固体垃圾每袋都应有记录,禁止非放射性废物入袋,以减少其污染数量,其次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应严格分类,禁止混放。应明确:
1,黑塑料袋:存放生活垃圾。
2,黄塑料袋:存放医疗废物垃圾。
3,红塑料袋:存放放射性垃圾。
4,锐器盒:存放锐器物。
以上三种塑料收集袋,锐器盒要有明显的医疗废物的标识。
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问:公园、广场的垃圾分类桶应该怎么设置?
答:公园、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属公共场所,根据《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设施设置指引》,建议公共场所垃圾分类桶设置参考如下:
一、公园、旅游景区
(1)公园、旅游景区分类投放点设置密度、点位和收集容器配置数量、规格,应结合人流量及各类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2)公园、旅游景区应在游人出入口处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设置分类投放点,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公园、旅游景区应在游人休息处设置分类投放点,宜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公园、旅游景区应在洗手间设置分类投放点,宜配置可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公园、旅游景区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其分类投放点的
设置参照餐饮机构分类投放点设置执行。
二、文化和体育场馆
(1)文化和体育场馆分类投放点设置密度、点位和收集容器配置数量、规格,应结合人流量及各类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2)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宜在出入口处和洗手间等设置分类投放点,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