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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在全国许多城市展开,而在一些城市,垃圾分好类的步完成了,还要想方设法促进垃圾减量,并把垃圾变废为宝。这两天,北京、上海等地陆续升级了垃圾处理的新方案,引发不少关注。
北京:300元/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求意见
7月16日起,北京对非居民厨余垃圾的计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费标准调整到300元/吨,覆盖约50%的垃圾运输处理成本。为何北京的垃圾处理新政首先瞄准非居民厨余垃圾?据调查,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含水含杂率约70%,这既给垃圾运输带来压力,又给后期处理增加了难度。因此,计量收费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厨余垃圾。
方案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机制
非居民厨余垃圾要计量收费,可是也并不是多制造垃圾、多交钱就行。非居民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集体食堂、农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厨余垃圾。而此次新规把单位集体食堂作为先行调整的对象,将对机关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
定额意味着单位集体食堂需要控制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总量,而差异化收费则是指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体现有奖有罚。低于定额标准50%的,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差异化收费有利于引导非居民单位采取控水控杂等垃圾减量措施。
此外,北京垃圾处理新政还给相关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逐步适应的时间,单位集体食堂在计量收费全面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试点实行定额管理,餐饮服务企业等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更显柔性和温度。
上海:新规 装修垃圾试点按量收费
而在上海,不少小区近出现了6立方米的大白箱,可装下5吨左右装修垃圾。附近居民通过预约,可将袋装建筑垃圾投入箱体内。这是因为上海近调整了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的收运管理。以往装修垃圾一般按房屋套内面积来核算清运费用,调整后上海的徐汇、虹口等六个区,将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实行按量收费、按实结算,核算下来每吨清运费在100至200元间。
浙江:开创治理新模式 垃圾变废为宝
除了从源头减少垃圾量,垃圾产生后,如何把它变废为宝,全国各地也各显神通,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废物再利用。
在浙江,桐乡市的30个小区已经用上了厨余垃圾处理机,“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厨余垃圾已实现减量20%的目标。
外卖餐盒、奶茶咖啡杯、汉堡外包装,这些“其他垃圾”能回收利用吗?杭州西湖区用行动给出。当地推出的“循环巴士”,是国内首条针对受污染纸塑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专线,有效解决了污损品无法进入回收渠道的难题。原本要焚烧的餐盒,经过资源化处理,变成可利用的纸、塑料粒和铝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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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收利用:把可回收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回收垃圾主要包括金属,纸张,和塑料制品等。可回收的塑料制品被送往工厂,用它们作原料,生产装牛奶,果汁,洗涤剂,汽车机油等的塑料瓶,而纸制品则被用来制成纸箱。
2、卫生填埋法:卫生填埋法是国内外应用广泛的垃圾处理方法,此方法处理量大,方便易行,但填埋场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大多采用简易填埋法,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3、垃圾焚烧:焚烧法是将垃圾中的可燃成分在高温条件下经过燃烧反应,可燃成分充分氧化,成为无害稳定的灰渣。焚烧法一般可使垃圾大幅度减容,大大减少了占地并能回收热能用于生活取暖和发电。
4、堆肥:堆肥是使垃圾中的有机质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形成腐殖质,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0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02
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03
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今天就带大家来get120种常见生活垃圾分类攻略~
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部门的机构进行处理。
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 “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
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
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如拖把、抹布、牙签、一次性筷子、树枝等。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如清扫渣土、陶瓷碗碟、大块骨头、植物硬壳、枯萎花草等。
热水瓶胆本身是玻璃的,有一层很薄的水银,应该划为其他垃圾。另外,像修正液之类,毒性不强,也可以归为其他垃圾。一般,有危害性、传染性、易燃易爆的才划为有害垃圾之列,比如头发上擦的摩丝,里面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再比如用剩的香水,里面的酒精成分多,易挥发,这一类可以作为有害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