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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国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一级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可燃垃圾。
二级分类:织物、瓶罐、厨余垃圾、电池、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等。
可回收垃圾: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值得注意的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央视网消息:今年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6周年。这几年,上海对垃圾分类各环节进行智慧赋能,推进街镇“一网统管”分类场景应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智能化管理体系。
在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乐山六七村,垃圾箱房投用了3个月,居民一靠近,投放口便自动打开,进一步提升了投放垃圾的便民性。
智能化房还配备了降温系统,可以减少夏季垃圾的异味,而这四个探头就成为“探测”小包垃圾和干湿混投的“好帮手”,只要AI捕捉到违规画面,就会将信息推送至巡检系统的小程序和管理员手机上,以便物业、居委和管理员及时发现并纠正。
目前,像这样的非接触式智能垃圾箱房在上海多区试点推广投放,到今年年底,上海将完成居住区超2.1万个投放点的微更新、8000多个的专项更新、1100个小区(村)的提升、55个公共场所的精细化分类示范样板。
智能化管理 推动垃圾分类提质增效
从简陋箱房到智能化垃圾投放点,上海的垃圾分类更惠民、更智能。在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智慧大屏上的垃圾分类综合监管平台可以实现一体化综合管理。
智能监管模式把过去靠人工巡查、凭感觉判断变成了靠系统自动采集、用数据分析,这样一来,基层管理者可以更“有理有据”地对垃圾分类进行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减轻基层工作者的负担。
据上海市市容数据显示,今年1—5月,上海生活垃圾“三增一减”实效稳定,可回收物日分出量7927吨,有害垃圾日分出量2吨,湿垃圾日分出量8690吨,干垃圾日清运量17064吨。对比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别增长1.96倍、13.60倍;湿垃圾分出量增加59%,干垃圾清运量减少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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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居民道路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塑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青浦区对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2023版)》要求,结合辖区道路废物箱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废物箱数量及布,积推动废物箱投口改造工作,持续提升道路、公共区域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水平。
那么,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的废物箱到底该如何规范设置呢?今天,让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下~
【设置原则】
01适应分类要求:
废物箱配置应适应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一般仅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02人流特征:
根据道路和公共广场的人流特征及生活垃圾产生特点进行设置。
03便捷性:
设置位置应方便生活废弃物的投放,同时便于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
【分类类别和标志】
01成组设置:
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容器,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区域可细化分类。
02分类标志:
废物箱箱体应喷涂或张贴分类标志,颜、图形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管理规范》(DB31/T 1127)。
【设置要求】
1道路废物箱应结合公交站点设置,原则上每座公交站点应设置1处。两座公交站点相邻50米以内的,可在两座站点中间位置设置,也可根据人流量情况分别设置。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附近50米以内,明显可见位置应设置废物箱1处。
2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设施)出入口附近50米以内,以中环线以内(含)、外作为划分区域,对照采用应设、宜设要求,设置废物箱1处。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可根据人流量、废弃物产生量等因素适当增加废物箱数量。
3公共广场应按照每2000平方米设置1处;口袋公园、开放绿地宜按照每1500平方米设置1处。具体根据公共广场、口袋公园、开放绿地布以及人流路径等选择适宜的位置设置废物箱。
4旅游景区、商业中心、特商业街区等根据人流量配置适宜数量的废物箱,原则上每50米设置1处。商业步行街路幅平均宽度超过20米的,宜两侧交叉设置,单侧间距可大于50米。
【废物箱款式及材质】
01款式多样:
鼓励废物箱全面进行投口改造,分为精细投口废物箱、简易投口废物箱、细化分类废物箱等。
02材质要求:
箱体采用不锈钢板或镀锌钢板,投口采用塑料或金属材质,内胆与投口无缝衔接,整体采用静电喷涂工艺。
据统计,全区共计设置道路及公共广场废物箱2300余组,并全面完成投口改造。下一步,区绿化市容将进一步优化废物箱设置,加强源头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与资源循环利用的深度融合,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垃圾分类服务。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5月13日,由福州市城管委和仓山、区政府指导,福州市环卫中心、仓山区城管、仓山区园林中心联合主办的烟台山垃圾分类主题公园揭牌仪式举行,标志着福州市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对提升市民垃圾分类意识、推动绿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该主题公园依托烟台山景区精心打造而成,以可回收垃圾资源利用和寓教于乐为中心思想,通过构建主题座椅休闲区、文化宣传区以及福建省首个迷宫式的户外垃圾分类科普空间,营造出浓厚的“垃圾分类”文化氛围。
主题公园内的垃圾分类科普空间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的顺序设置,通过翻翻乐、打卡方块等互动形式,使垃圾分类知识更加生动易懂。
此外,主题公园还设置了活动区,利用废旧轮胎制作秋千、茶具等设施,展现了垃圾回收循环利用的理念。该区域将成为儿童参与垃圾分类活动的重要场所,通过的形式培养他们的垃圾分类惯,在园区参观后,市城管委、仓山区政府、福州市环卫中心、仓山区城管、仓山区园林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揭牌仪式。
近年来,福州市大力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通过普及宣传,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仓山区环卫中心主任庄威威表示,烟台山垃圾分类主题公园的建设旨在通过直观、生动的形式,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同时,公园也将成为仓山区乃至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窗口和示范点,为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