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铁艺花箱定做
垃圾投放亭的卫生管理标准
规范管理的投放亭执行"五定"标准:定时开放(通常6:00-21:00)、定点清洗(每日至少2次)、定人管理(专职督导员巡查)、定期消毒(含氯消毒剂喷洒)、定责维护。清洗水温需保持60℃以上才能有效祛除油污,高压冲洗设备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蚊蝇防治采用物理隔绝(防蝇帘)结合生物药剂(灭蝇胺缓释剂),密度控制指标为成蝇数<3只/亭。上海等地推行"亭长制",要求15分钟内响应异味投诉,垃圾桶更换不超过30分钟。
在公园漫步时,你是否注意到那些整洁的垃圾桶?它们不仅美观,还为环境增添了一份秩序感。选择合适的户外垃圾桶,对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
不锈钢材质的垃圾桶因其耐用性和抗腐蚀性,成为许多公共场所的首选。无论是小区、公园还是景区,这种垃圾桶融入环境,同时确保长时间使用不褪、不变形。
大容量设计让清理频率降低,减少了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对于大型公共场所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垃圾桶的分类功能也鼓励人们进行垃圾分类,促进意识的提升。
说到外观,不锈钢垃圾桶简洁大方,适合各种风格的场所。无论是在现代都市的小区,还是风景如画的景区,它们与周围环境和谐共存。
如果你正在寻找一款的户外垃圾桶,不妨考虑一下天天特卖工厂店的产品。这家店铺以实惠的价格和的质量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具体到手价只需170元,价格有竞争力。
,不要忘了关注产品的细节:从开合方式到适用场景,每一个设计都经过精心考量。无论是日常使用还是场合,这款垃圾桶满足你的需求。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在选择户外垃圾桶时做出明智的决定。如果感兴趣,可以去天天特卖工厂店看看更多详情哦。
三门峡铁艺花箱定做
本发明涉及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属于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的厨余垃圾大多混入生活垃圾中被丢弃或填埋。厨余垃圾含有的有机质,含水量高有机质易腐败,腐败的厨余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处理厨余垃圾方式有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发酵饲料法、沼气发酵法。这些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经济角度看这些方法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差,资源化率低。填埋法占用了大量的宝贵土地资源,这种处理方法既未减量,也未消除危害。焚烧发电投资巨大,含水率高使得助燃需消耗大量能源,发电成本高,甚至还会产生二噁英等致癌物。堆肥法占地面积大,易生杂菌、蚊虫,容易造成臭气二次污染,生产的肥料质量等级低,经济效益低。沼气发酵法沼气产气率低,发酵过程容易终止,投入大,经济效益低。发酵饲料法生产的产品具有动物饲料同源性的潜在风险,产品应用受到限制,能耗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简单实用、率的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可将厨余垃圾有机质转化,可以实现厨余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按下述步骤进行:
(1)厨余垃圾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后,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直接粉碎成颗粒粒径小大于3mm的厨余垃圾浆料,此浆料含水量在75-90%之间;
(2)将厨余垃圾浆料置于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和黑水虻幼虫;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控制在25-35℃,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60-75%之间;
(3)生物转化器中的厨余垃圾浆料,经黑水虻过腹消化8-10天转化为有机肥;
(4)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即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转移至震动筛分离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是:
(1)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的厨余垃圾浆料含水量在75-90%适合黑水虻幼虫营养需求,适宜黑水虻的过腹处理。
(2)黑水虻在生物转化器中过腹消化厨余垃圾浆料,有机质转化率可达98%。
(3)分离、烘干、粉碎得到的黑水虻蛋白粉营养成分与鱼粉相当,蛋白含量42-44%,脂肪含量31-35%,粗纤维6-7%,钙质4.8-5.1%,磷0.60-0.63%。
(4)整个处理过程中没有废水产生,电消耗低,处理1吨厨余垃圾耗电仅30度。
进一步的,本发明优选方案是:
步骤(1)中的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宾馆酒店、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党政机关食堂、军队机关食堂、食品加工厂在食品制作前后的废弃物和餐后剩余物。
步骤(2)中的除臭菌是指抑制臭为产生一种菌或多种组合菌。
步骤(2)中的黑水虻幼虫是指野生的或经过改良驯化的黑水虻幼虫。
步骤(2)中的生物转化器是指黑水虻幼虫转化厨余垃圾的活动空间包括各种形状的容器,包括带有自动控制温度、湿度功能的或不带有自动控制温度、湿度功能的各类器具。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体烘干得到干虫,干虫粉碎或不粉碎进而进行蛋白和油脂提取。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体不烘干直接进行活体饵料销售或冷冻处理冷藏保存。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不烘干直接粉碎研磨制成浆膏。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详述本发明。
实施例1:
厨余垃圾1000公斤,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如玻璃、陶瓷、竹筷、塑料、织物后,制成细浆料940公斤,置于生物转化器中。在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1公斤、接入2龄黑水虻幼虫15公斤。控制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为32℃,湿度为65%。厨余浆料在转化器中转化8天。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筛分,分离出黑水虻幼虫210公斤,有机肥料305公斤。黑水虻幼虫经烘干粉碎得到65公斤黑水虻蛋白粉。测得黑水虻蛋白粉成分含量蛋白44%,脂肪32%,粗纤维7%,钙质4.9%,磷0.60%。
实施例2:
厨余垃圾200公斤,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制成细浆料190公斤,置于生物转化器中。在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0.2公斤、接入2龄黑水虻幼虫3公斤。控制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为29℃,湿度为73%。厨余浆料在转化器中转化10天。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筛分,分离出黑水虻幼虫45公斤,有机肥料63公斤。黑水虻幼虫经烘干粉碎得到15公斤黑水虻蛋白粉。测得黑水虻蛋白粉成分含量蛋白42.5%,脂肪31.5%,粗纤维6.2%,钙质5.0%,磷0.63%。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切实可行的实施例而已,并非因此限本发明的权利范围,凡运用本发明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包含于本发明的权利范围之内。
技术特征:技术总结
本发明涉及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其步骤是:厨余垃圾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后,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直接粉碎成颗粒粒径小大于3mm的厨余垃圾浆料,此浆料含水量在75‑90%之间;将厨余垃圾浆料置于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和黑水虻幼虫;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控制在25‑35℃,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60‑75%之间;生物转化器中的厨余垃圾浆料,经黑水虻过腹消化8‑10天转化为有机肥;将生物转化器中的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筛分得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本发明简单实用、,整个处理过程中没有废水产生,电消耗低,处理1吨厨余垃圾耗电仅30度,可将厨余垃圾有机质转化,实现厨余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三门峡铁艺花箱定做
本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涉及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包括破袋机构、一级分选机构、二级分选机构和三级分选机构,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二级分选机构包括风选仓和分选风机,风选仓的下部分隔为轻物质仓和重物质仓;三级分选机构包含滚筒和驱动滚筒转动的驱动组件,滚筒具有外筒,滚筒与外筒之间设有加热夹层,加热夹层上设有进气口和出气口。该装置通过多级分选机构,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并处理。并处理。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
[0001]本技术涉及垃圾处理
,具体涉及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
技术介绍
[000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生活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但现有的垃圾仍没办法做到有有效的分类,通常塑料等可回收垃圾和一些易腐化的湿垃圾常常堆放在一起,为了大回收利用可回收的垃圾,同时减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需要先对垃圾进行分选分类。现有的垃圾处理装置没办法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
技术实现思路
[0003]本技术的目的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通过多级分选机构,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000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技术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包括:[0005]破袋机构,用于破除套在垃圾外的塑料袋,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0006]一级分选机构,所述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振动筛包括筛分架、筛网和振动电机,所述筛网具有前段细筛孔和后段粗筛孔,所述前段细筛孔、后段粗筛孔的下方分别设有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破袋机构,用于破除套在垃圾外的塑料袋,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一级分选机构,所述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振动筛包括筛分架、筛网和振动电机,所述筛网具有前段细筛孔和后段粗筛孔,所述前段细筛孔、后段粗筛孔的下方分别设有收集斗、第二收集斗,所述筛网的出料端的下方设有所述输送机构,所述除磁机构设置在前段细筛孔的上方;二级分选机构,所述二级分选机构包括风选仓和分选风机,所述风选仓的下部分隔为轻物质仓和重物质仓,第二收集斗的出料口与风选仓的进料口连接,所述分选风机固定在所述输送机构的输送架的底部,所述分选风机的出风口与所述风选仓的入料口连通;三级分选机构,所述三级分选机构包含滚筒和驱动滚筒转动的驱动组件,所述滚筒的前端为进料口,其与所述重物质仓的出料口连接,所述滚筒的后端为出料口,所述滚筒外具有外筒,所述滚筒与外筒之间设有加热夹层,所述加热夹层上设有进气口和出气口。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袋机构包括破袋筒,所述破袋筒转动安装在破碎仓中,所述破碎仓的一侧外壁上安装有驱动破袋筒转动的驱动电机;所述破袋筒的外壁上沿轴向方向设有若干破袋板,且破碎仓的两侧壁上设有与破袋板配合切割的切割齿板,所述破袋板与所述切割齿板的之间形成供...
垃圾可以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
其它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
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
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