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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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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订量:1平方米

更新时间: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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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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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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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垃圾投放亭的技术创新

  智能型投放亭集成物联网技术,配备IC卡识别、人脸识别等身份验证系统,实现垃圾投放溯源。称重模块精度达±10g,数据实时上传至云端管理平台。部分试点项目采用AI视觉识别系统,通过摄像头自动判别错投垃圾,识别准确率超92%。太阳能供电系统(80-100W光伏板)满足设备全天候运行,蓄电池续航可达72小时。智能除臭装置采用光触媒技术,异味去除率超85%。北京某社区试点数据显示,智能亭使垃圾分类准确率从43%提升至89%,减量效果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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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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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大分类

  目前中国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相关标识如下图所示:

  1、可回收物

  定义:可回收物(再生资源)是指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主要种类:

  废纸类-——报纸、纸箱板、图书、杂志、各种本册、其它干净纸张、各类利乐包装牛奶袋、饮料盒(需冲洗晾干)。

  塑料类-——各种塑料饮料瓶、塑料油桶、塑料盆(盒)。

  玻璃类--玻璃瓶、平板玻璃、镜子。

  金属类——铝质易拉罐,各类金属厨具、餐具、用具,其它民用金属制品。

  电子废弃物类——各类家用电器产品。

  织物类--桌布、衣服、书包等。

  2.厨余垃圾

  定义:狭义的厨余垃圾是有机垃圾的一种,分为熟厨余包括剩菜、剩饭、菜叶;生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泛指家庭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或残留物。但广义的厨余垃圾还包括用过的筷子,食品的包装材料等。

  3、有害垃圾

  定义: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品、废杀虫剂、废剂、废油漆、废溶剂、废矿物油、废化妆品、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充电电池、废扣子电池、碱性电池、锂电池、镍镉电池等。

  4.其他垃圾

  定义: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回收的废弃物,通常根据垃圾特性采取焚烧或者填埋的方式处理。

  主要包括:使用过的卫生纸、复写纸、传真纸、照片、离心纸、蜡纸、转印纸、塑料光面废纸、妇女用卫生巾、婴儿纸尿布、餐巾纸、烟蒂、陶瓷制品、衣服、鞋类、石棉瓦、白板、木质玩具、雨鞋、木质家具、橡胶制品、轮胎等。

  二、垃圾分类小误区

  误区一:大棒骨是厨余垃圾

  事实上,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类似的还有玉米核、坚果壳、果核等。

  误区二:厕纸是纸,也可回收

  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陶器、烟盒等。误区三:厨余垃圾装袋扔进桶

  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厨余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厨余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其它垃圾”桶。

  误区四:啤酒瓶收破烂的都不要了,算其他垃圾吧。

  啤酒瓶能卖钱,属于可回收物。只不过它个头大、利润低,遭嫌弃罢了。所以还是要和报纸等放在一起,收集多了一起卖掉。如果嫌它放在阳台上占地方,就拎下来投在小区里蓝的“可回收物”箱里,环卫工人会来收的。集中之后,进入现有废品回收渠道。

  误区五:塑料制品都属于其他垃圾

  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比如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橡胶及橡胶制品,都属于可回收物。

  误区六:速冻饺子、豆腐包装盒,都是厨房里产生的垃圾,当然是厨余垃圾。一次性餐具、食品包装袋都归类“其他垃圾”。另外,用过的餐巾纸、卫生间的纸,还有抽过的烟头、旧衣物,也属于“其他垃圾”。

  误区七:吃完的花生壳算其它垃圾。

  吃完的花生壳应该算厨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目前也归类在厨余垃圾。

  误区八:残枝落叶算其它垃圾。

  残枝落叶及家里开败的鲜花属于“厨余垃圾”,而尘土属于“其它垃圾”。

  误区九:热水瓶胆和废旧灯管一样,属于有毒有害品。

  热水瓶胆本身是玻璃的,有一层很薄的水银,应该划为其他垃圾。另外,像修正液之类,毒性不强,也可以归为其他垃圾。一般,有危害性、传染性、易燃易爆的才划为有害垃圾之列,比如头发上擦的摩丝,里面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再比如用剩的香水,里面的酒精成分多,易挥发,这一类可以作为有害垃圾处理。

  三、你提问我回答

  1.为什么要提倡垃圾分类?

  ①据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占地约80多万亩,现在中国668个城市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1/4的城市已经无地可填。高速发展中的中国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围城”之痛。

  ②相较于卫生填埋、堆肥、焚烧的垃圾处理方式,回收再利用无疑是垃圾处理的佳理想模式。但是大程度实现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步就是分类。从垃圾的源头进行减量和分类利用,是学界公认的垃圾问题真正出路。在垃圾管理体系中,垃圾焚烧处在金子塔的层——与垃圾填埋并属于末端处置,塔尖是的垃圾处理3R原则——减量使用(Reduce)、重复使用(Reuse)、循环使用(Recycle)。归根结底,垃圾分类是破解“垃圾围城”困境的佳途径。缺点:

  回收点分散,回收方式简单粗放,资源再生体系不完整

  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垃圾分类在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已成常态,具有完备的垃圾回收配套设施、细化的垃圾分类标准等成功经验,为我国顺利开展垃圾分类提供了借鉴参考。

  2.垃圾分类为什么从可再生资源回收着手?

  ①据统计,目前中国97%的城市垃圾无法处理,只能堆放或填埋,中国城市因垃圾造成的损失每年在250亿到300亿元,而若回收利用,则可以创造出2500亿元以上的产值。这说明,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利用价值潜力巨大。

  ②垃圾分类是一项民生基础性公益事业,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借鉴国内外垃圾分类成功推广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从可再生资源回收着手是联合垃圾分类主体各方的佳突破口。

  ③从可再生资源着手,用经济手段激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而回收的可再生资源通过企业产业化运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既为企业成功“造血”,同时也为实施经济激励手段的可持可行性和性提供保障,让更多居民享受垃圾分类带来的各种回报,更加主动、自觉分类。

  3.参与垃圾分类我得到什么?

  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垃圾却无法处理,只能大程度的减少垃圾、综合利用垃圾,参与垃圾分类,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佳选择。

  ②“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虽然个人力量弱小,但是只要汇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垃圾分类,必将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大步前进。

  ③推行垃圾分类会产生的良好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这些实惠、效益由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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