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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公众教育功能拓展
现代投放亭兼具宣传教育功能,设置LCD显示屏循环播放分类指南,信息更新频率每周不少于3次。互动式亭体配备AR识别窗口,手机扫码可获取垃圾类别三维演示。部分城市在亭体设置"红黑榜",公示居民分类准确率排名。教育型亭体特别设计透明观察窗,直观展示不同垃圾的降解过程。杭州某社区实践表明,结合亭体开展"分类积分兑换"活动,可使居民参与率从58%提升至93%。
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居民意识,倡导绿生活方式,助力建设美丽宜居社区,7月1日,公园东路社区在辖区开展了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向居民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手册,详细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分类标准及具体操作方法。针对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分类难题,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并通过实物演示帮助居民地掌握分类技巧。例如,如何区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废旧电池、过期品等垃圾。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度、度和参与度,让理念深入人心,凝聚众力抓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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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 池、废旧灯管、废水银温度计、 家电用品、过期品等,这些垃圾需要处理;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可回收物——纸类
这里的纸类指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过期杂志、图书,还有各种纸质包装盒,这些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纸巾和卫生用纸因为水溶性太强,是不可回收的。
可回收物——玻璃
玻璃是可回收垃圾,日常生活中的玻璃用品主要有各种玻璃瓶、玻璃碗、镜子、玻璃灯泡等。
玻璃器皿工业会把这些被粉碎的玻璃重新加工,在精细挑选的基础上去除杂质,加上沙子、石灰石和碱等原料,可将这些碎玻璃变成制造新玻璃制品的原料,重新制成精美实用的玻璃装饰品或玻璃容器。
实验表明,回收加工玻璃制品对保护环境和资源都有好处,不仅能节省玻璃制作的原材料,而且可以节省煤炭和电力等能源。通过高科技的制作工艺,回收再利用后的玻璃原料又被工人师傅变成各种漂亮的花瓶、实用美观的茶杯、碗碟和玻璃瓶,回到我们的生活中,供我们使用或欣赏。
但是,很多人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知道玻璃是可回收垃圾,因为大多收废品的人收取玻璃瓶,更是加深了人们“玻璃瓶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印象。
因为带玻璃在制造无火石玻璃时是不能使用的,而生产琥珀玻璃时只允许加入10%的绿或火石玻璃,因此,消费后的碎玻璃用人工或机器进行颜挑选。碎玻璃如果不进行颜挑选直接使用,则只能用来生产浅绿玻璃容器。
可回收物——塑料
我国自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限塑令”。明确规定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不得提供免费塑料购物袋,并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限塑令”实施之初,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是过了几年,国家明令禁止的超薄塑料袋在市场上又随处可见,免费塑料袋再次出现,超市中免费的连卷塑料袋用量大增,批发市场更注重卖塑料袋而非“限塑”。
目前,我们生活中使用较多的塑料制品有塑料包装、购物用的塑料袋、一次性聚苯乙烯塑料餐具餐盒、电器包装发泡填塞物、一次性塑料桌布等。
例如,我们常吃的方便面包装碗,每天用的塑料拖鞋,喝的矿泉水瓶子和其他饮料瓶,甚至酱油瓶,都是用塑料加工制成的。虽然有的塑料物品外表看起来坚硬,但它们的材质就是塑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消耗得多的要数塑料袋和矿泉水瓶了。在某些旅游景点,经常会发现被随意丢弃的饮料瓶和迎风飞舞的塑料袋,不仅影响了景点形象,还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再一个就是在火车站候车室,方便面包装碗和各种食品包装袋、饮料瓶乱七八糟地堆满了垃圾桶。这些垃圾如果不及时清理,分解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将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塑料垃圾的降解时间漫长,焚烧处理塑料垃圾可能会释放出多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二噁英的毒性比较大。它不仅会导致鸟和鱼类畸形和死亡,还会使人消瘦、肝功能代谢紊乱、神经损伤、发癌症等。同时,一般的塑料瓶中都含有增塑剂,这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是有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塑剂会慢慢地从塑料制品中溶出,进入空气、土壤、水源乃至食物中。此外,增塑剂也可直接通过人体皮肤吸收而进入人体。用塑料瓶装油,增塑剂也很容易被溶解。因此,对于塑料制品垃圾,我们一定要及时处置,尽早把它们送到工厂进行再生产,以促进塑料的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金属
可回收的金属类生活垃圾是指利用金属材料做成的易拉罐、罐头盒,金属材质的厨房用具,含有金属部件的电子产品等。
比如肉罐头盒、鱼罐头盒、啤酒罐等,都是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它们的区别仅在于金属材质不同而已。
另外,还有各种废铜烂铁、废钢,报废的汽车零部件等,人们可以借助金属回收工艺对它们进行重新利用。我们知道,金属材料都是从金属矿产资源中提炼出来的,而地球上的矿产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总会有枯竭的一天,因此人们应当充分利用废旧金属,让它们别消失得太快。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废金属产生,如果随意丢弃这些废弃物,不仅会造成大的资源浪费,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合理回收利用则可以节约大量的能源和矿产能源。前面我们提到过: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900千克;废旧易拉罐可无数次循环再利用,每次循环可95%左右。
根据《中共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通知》、《中共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市、县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有效破解农村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处理难题,减少农村垃圾进城处置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按照“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的重要指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的计划安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制定符合各村实际、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的确定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布点、规模、处置区域,科学选择适用的处置模式,合理配备保洁员(分拣员),整体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梯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可采取一村一建或多村合建等方式,达到“建成一点、辐射一片”的目的;在安排上,应以特村、中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为切入口,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等,使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减量明显,社会效益明显。
(三)完善制度、确保。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制度,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定点投放、定时收集、定车运输、定位处理,并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逐步形成生活垃圾自觉分类投放的良好意识,从源头上把好分类关。
(四)技术,运行。以“适用、、”为方向,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APP远程管理系统和管理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引进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分拣处置方法和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加强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严格控制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目标任务
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建垃圾分类处理村28个,使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覆盖率提高15%以上;同时,建成3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乡镇和21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具体名单见附表)。
三、实施办法
牢牢把握“源头一分钟、中间一把尺、一公里”三个环节,落实垃圾分类处理部门统筹、乡级组织、村级实施三级责任,抓好健全体系、完善设施、宣传培训三个重心,切实开展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一)分类办法
现阶段将生活垃圾按照可腐烂(堆肥)和不可腐烂(堆肥)进行分类。有条件的村可以对不可腐烂(堆肥)垃圾进行细分,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1.可腐烂(堆肥)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零食碎末等生活垃圾,以及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残次水果和饲养动物粪便等生产垃圾。采用生物发酵制肥资源化处置设施或太阳能垃圾减量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不可腐烂(堆肥)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1)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图书、包装纸等,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可回收垃圾经垃圾超市回收后由废旧物品公司或专收废旧物品人员联系,一般由村卫生保洁员(分拣员)负责。
(2)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物质和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过期品、过期化妆品等。根据有害垃圾处理的规定,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有害垃圾在集中收集后,交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其他一般的有害垃圾采用填埋处理。经处理后,不应对地表水、地下水、空气产生二次污染。
(3)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妇女卫生用品、破旧陶瓷品、烟头、渣土等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运至垃圾填埋场或转运到热电厂焚烧处理。
(二)收集、分拣办法
村级配套分类垃圾桶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统一采购,分类垃圾桶需标注“可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字样,按户发放一套(2只),并在村内放置公用分类垃圾桶。村民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到户用垃圾桶,并收集到公用垃圾桶内(鼓励示范村及有条件的试点村由保洁员上门回收,进行二次分拣,并对住户的分类情况进行评价),由清运员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
(三)处置办法
1.不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按照“户集村收、企业清运、乡镇监管、县级处理”的处理模式,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或热电厂焚烧处理。
2.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处理技术实施,其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微生物发酵资源化处置技术。经设备发酵、堆肥处置,实现可堆肥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
(2)太阳能堆肥处置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与垃圾渗滤液回喷技术,促进堆肥加快反应与生成。
(3)有措施的还山还田。部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居住人口少,可采用建设可腐烂垃圾发酵池的方式,将分类后的可腐烂垃圾进行发酵后还山还田。
(4)其它方式。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垃圾分类处理新技术、新方法。
四、工作步骤
县级层面主要围绕“一个垃圾分类县域规划、打造一批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一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探索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开展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培养一批垃圾分类能手、发掘一批肯干敢干的乡村”七个一展开,乡、村级层面应与县级同步调、共节拍,因地制宜抓好项目实施。
(一)项目前期阶段(2月~4月)
县级层面:
1.完成县域农村垃圾相关基础数据普查;
2.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县域规划编制;
3.2018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4.完成资金申报等工作。
乡、村级层面:
1.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选择和申报;
2.完成垃圾处理站选址、处理、审批、项目设计和招标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5月~8月)
县级层面:
1.相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管理制度;
2.完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县域规划编制;
3.开展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
4.组织一次县级垃圾分类处理项目现场会;
5.组织一系列垃圾分类进校园、垃圾分类知识宣讲活动。
乡、村级层面:
1.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管理和督查;
2.开展并完成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工作,包括垃圾分类设施采购布置、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等。
3.逐村制定垃圾分类实施办法,修订村规民约,落实乡镇联系村、村两委联系党员、党员联系农户的三级责任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奖罚办法,公示上墙。
(三)项目验收阶段(9月~10月)
县级层面: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工作总结。
乡、村级层面:完成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完成项目初验,落实项目整改。
(四)管理阶段(11月以后)
县级层面:落实运维管理资金,并结合洁净乡村相关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
乡、村级层面: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管理机制,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分工负责机制;并逐级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工作职责。组建由农办、宣传、、建设、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指导小组,配合做好分类发动、试点选定、方案制定、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工程监管、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实施主体,会同村两委和村民代表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做好现场施工的统筹协调、群众发动、处理、现场监督、项目公示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拓宽筹资渠道,积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加快农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农民的积性,通过发动农户投工投劳、适当收缴农户保洁费等,实现共建共享。同时,把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村庄保洁资金保障范围,确保设施运行。
(四)规范制度建设。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实施村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约束机制和制度,确保设施常态规范运行:建立源头追溯制度,严格定时定点投放,对垃圾桶进行编号,网格化管理制度并上墙;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把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上墙;建立计分奖惩制度,定时检查村民类收集及定时定点投放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并适当奖惩,月考核评比及奖惩情况上墙公示;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将党员联系户名单、考核情况上墙。2018年,拟对创成省级垃圾分类示范乡镇的奖励40-50万元,创成省级垃圾分类示范村和县级垃圾分类示范村的奖励5-15万元。
(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工作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进村入户等宣传活动,积发动各级党员、妇女儿童、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群体,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措施、垃圾处理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是文明施工的具体体现,也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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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巢作(新华社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2017年3月,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实施一年多来,一些试点社区配备垃圾分类指导员,采用积分制和物质奖励等方式提升居民参与积性,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使人居环境更整洁,居民生活更舒心。专家表示,推动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共同努力。
积分换物吸引人
“二斤五两,积3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崇东社区,垃圾分类指导员杨允芳笑着帮一位老奶奶称好一袋烂菜叶,麻利地倒进社区里的厨余垃圾投放口。杨允芳对笔者介绍说,社区里的垃圾箱分为3个倾倒格,分别存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桶上有一个红按钮,居民在倒垃圾时如需协助,可以按下按钮,附近的垃圾分类指导员会在几分钟内赶到,帮助居民分类和称重。
搭上“互联网+”顺风车,垃圾分类变得更加方便、智能。杨允芳拿出手机演示说,一个名叫“分一分”的App可以记录每户居民的积分“账本”,当居民每月厨余垃圾达到一定重量时就能兑换日用品。“每位居民都有一张卡,扔垃圾时用手机扫一下卡上的二维码就能记录分数,到了月末可以凭分数兑换大米、食用油和洗衣液等。”据杨允芳介绍,每个垃圾箱一天能收集厨余垃圾120公斤,运走后制作成生物肥料。这样做,既维护了小区环境,又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还可避免使用化学肥料造成的环境污染,一举多得。
不过,笔者发现,在一些小区,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差异较大。北京某小区内,垃圾桶虽然标明了分类,但很多居民却视而不见,主动进行垃圾分类者屈指可数。在不少垃圾桶周边,一些纸盒、塑料瓶和厨余垃圾等堆放在一起,有的垃圾桶里还放着废电池等有害垃圾。
实施垃圾分类,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对笔者表示,当前,垃圾分类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未来还需要更多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源头分类是难点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低成本化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趋势。”宋国君表示,目前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对比来看,日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是0.3千克以下,而我国城市的水平在1千克左右。如果垃圾没有在源头分类,就会有更多的垃圾需要被收运和处理,这样会产生大量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例如,垃圾处理环节,如果集中焚烧会产生大量二噁英,即使达标排放,也会给公众带来健康风险;如果进行集中填埋,又会污染地下水,并且要永久性地占用大量土地。
因此,垃圾分类要从家庭和企业等源头做起。有专家表示,在一个社区,如果没有干预,那么需要参与垃圾分类的人越多,人们参与的可能性就越低。这是因为随着人数的增多,不分类投弃垃圾现象出现的概率会上升。因此,为了居民积参与、主动合作,强制进行源头分类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强制是分类的难点。”宋国君认为,目前来看,政府推动强制垃圾分类、减量处理的驱动力不足。个中原因较多,一是强制分类需要政府部门下定决心,设立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日填埋量、日焚烧量、日厨余搜集处置量等实效性,并用于绩效考核。二是强制分类需要付出较高的前期管理成本,包括制定收运路线、宣传教育、计量收费、分类监督、稽查罚款等。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做好源头分类外,各地还要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下好功夫,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功亏一篑。例如,有的地方垃圾桶的垃圾本来已分类,但却被一股脑倒进一辆垃圾车上,结果又混在一起,做了无用功。
“要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分出的资源物可以实现再商品化。否则,厨余垃圾可能堆置在焚烧厂,可回收物可能进入填埋场、焚烧厂。因此,建立通畅的回收物流、兴建各类再商品化工厂以及实行绿采购等都是必要的。”宋国君表示,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主要依赖自发的市场经营,存在“小、散、乱、差”等问题。坚持市场运营是正确的大方向,同时,政府有作为,扩大市场开放,让其保持竞争和。
多地探索新模式
自《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来,多地结合方案要求和当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例如,北京市东城区探索积分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等多种方式;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加大奖补力度等措施,筹建区级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建设湿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目前中心城区启动垃圾分类的社区已达239个;甘肃省兰州市设智能垃圾分类箱,代替人工进行垃圾回收、分类、称重等工作,鼓励市民“存”垃圾、兑积分、换奖品。
不只在城市,一些农村地区也在积推动垃圾分类。在江苏省沛县,当地政府为每户村民配备两种垃圾桶,蓝的标明“可堆肥垃圾”,红的标为“其他垃圾”;每个村都有一名“考官”,根据每户分类的度来决定“点赞量”,“点赞”越多,村民获得的奖品越丰厚。通过建设阳光堆肥房,当地利用阳光太阳能集热技术,每年处理大量可堆肥垃圾,生产的肥料用于滋养土地。当地居民唐金雪说:“村民家里种花种菜,需要肥料可以免费来取,大家进行垃圾分类的积性相当高。”
推动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久久为功。宋国君建议,一是政府层面,应加强制度设计,制定系统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尤其需要引进第三方的绩效评估;二是个人层面,引导全民参与,可以在社区、单位等进行垃圾分类的自主治理实践;三是企业层面,应主动减少包装量、使用再生料,鼓励探索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商业模式,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选择,实现企业和社会效益双赢。(赵鹏飞 张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