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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厨余垃圾的回收处理方法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
1.堆肥化处理是一种将厨余垃圾中的有机物转化为肥料的过程,其优点在于成本低、资源利用率高。通过堆肥化处理,厨余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被微生物分解,变成富含养分的肥料,这种肥料可以用于植物的生长,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堆肥化处理的缺点在于处理时间较长,一般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来完成整个过程。此外,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异味,例如堆肥桶附近可能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影响周围环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堆肥化处理过程中添加一些除臭剂或者在堆肥桶中加入一些吸附剂来吸附异味。
另外,堆肥化处理需要一定的场地和设备,因此在一些城市中可能实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将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往专门的堆肥厂进行处理,或者采用一些新型的堆肥化技术,例如好氧堆肥技术,以提高处理效率。
总之,堆肥化处理是一种有效的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其优点在于成本低、资源利用率高,缺点在于处理时间较长、可能会产生异味和需要一定的场地和设备。为了地推广和应用堆肥化处理技术,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其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2. 厌氧消化处理:厨余垃圾中的有机物也可以通过厌氧消化处理,变成沼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这种处理方法具有、资源利用率高等优点,但是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处理时间较长,需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3. 生物分解处理:厨余垃圾中的有机物还可以通过生物分解处理,变成水和二氧化碳等无害物质。这种处理方法具有、资源利用率高等优点,但是也有一些缺点,比如需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4. 焚烧处理:厨余垃圾中的可燃物可以经过焚烧处理,变成热量和灰烬。这种处理方法具有处理量大、速度快、无害化彻底等优点,但是也有一些缺点,比如需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和颗粒物。
综上所述,厨余垃圾的回收处理方法有多种,不同的方法具有不同的优缺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同时,为了地推进厨余垃圾的回收处理工作,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努力。
湿垃圾是指食品废料、厨余垃圾等含有较高水分的有机垃圾。由于湿垃圾的性质,其处理方法也需要与其他垃圾有所区别。本文将介绍湿垃圾处理的几种常见方法,包括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等,以期提供给读者更多了解湿垃圾处理的知识。
1. 厌氧发酵
厌氧发酵是一种将湿垃圾置于无氧或低氧环境中进行分解的方法。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大型处理设施,其中湿垃圾被放置在密闭的容器中,并通过控制温度、湿度和氧气含量来促进垃圾的分解过程。在厌氧发酵的过程中,湿垃圾会被微生物分解成有机肥料,并产生沼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处理效率高,能够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并同时产生可再生能源。
2. 堆肥
堆肥是一种将湿垃圾与其他有机物料混合,并通过自然分解过程将其转化为肥料的方法。在堆肥的过程中,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被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分解,产生的热量和水分促进垃圾的分解过程。通过控制堆肥的氧气和湿度,可以加速湿垃圾的分解速度,并得到高质量的有机肥料。堆肥处理方法适用于小型家庭或社区,既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又能够得到有机肥料供应。
3. 沼气发电
沼气发电是一种将湿垃圾中产生的沼气转化为能源的方法。在湿垃圾发酵的过程中,产生的沼气主要由甲烷和二氧化碳组成。这种沼气可以通过的设备收集和净化,然后用于发电或供暖。沼气发电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湿垃圾中的能源,还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大型垃圾处理厂或农村地区,可以实现垃圾资源化和能源的再利用。
4. 生物质燃料
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可以通过干燥和压缩的方式转化为生物质燃料。生物质燃料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可以用于取暖、发电等用途。通过将湿垃圾中的水分去除,然后将其压缩成块状或颗粒状,可以得到高能量密度的生物质燃料。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中小型垃圾处理设施或家庭,可以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并得到可再生能源。
湿垃圾处理方法有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和生物质燃料等几种常见方法。这些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湿垃圾的体积和重量,还能够实现垃圾资源化和能源的再利用。选择适当的湿垃圾处理方法,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能够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湿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伴随着城市和周边地区的发展,固体废物处理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中国投资建设的固废综合处理项目近50个,遍布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废处理总能力已达4.5万吨/日,成为我国固废市场的。的垃圾处理设备专卖和垃圾处理行业的领军企业,对此有着深刻的理解,让我们大家来听有关专家讲解城市固废垃圾的基本处理方法有哪些吧!
固废处理技术涉及物理、化学、生物、机械工程等多学科,主要处理技术如下:
(1)预处理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前,常常需要进行预处理,以备后续处理。前处理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固体废物的物理处理。使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从它们中分离有用或有毒的物质。利用固体废物的特性,可以分别采用重力分离、磁力分离、电力分离、光电分离、弹道分离、摩擦分离和浮选等方法。
(3)固体废物的化学处理。利用固体废物的化学转化回收有用物质和能量。焙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辐射等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固体废物的生物处理。用微生物作用对垃圾进行处理。它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把复杂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物质,把有毒物质转化为物质。甲烷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方法。
(5)终处置固体废物。无使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要处理。处理的方法有焚烧、填埋、海上抛弃等。在进行垃圾填埋场或投入海洋之前,固体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固废具有下列特点:
1、侵占城市生活垃圾的土地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如处理不当,会使有害成分通过地表径流进入人体土壤,杀死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使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可随自然降水量或随风飘入人地表径流,进而流入河流和湖泊等水体,造成地表水污染。
4、某些固体废物还可引起损伤,如燃烧、爆炸、接触中毒、腐蚀。侧体废物还可能通过动植物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重金属污染等。
固态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或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丢弃或丢弃的固体、半固体、和放入容器中的气体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列入废物管理的物质。放在容器内的不能排入水中的液体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气体物质。多发性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可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将固体废物粉碎方法分为干法、湿法和半湿法法。其中湿法破碎与半湿法破碎都兼有分级分离处理,干式破碎又称为破碎,一般称之为机械破碎,可分为机械能量破碎和非机械能量破碎。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让居民朋友们树立意识,了解“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也了解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明白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我们发出倡议书,让我们一起珍爱地球,低碳生活。
垃圾分类知多少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分类的好处
1.减少占地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 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
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主要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通过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垃圾分类倡议书
亲爱居民朋友们:
地球,是我们美丽的家园。优美和谐的环境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增长异常迅速,它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日益加剧。要解决垃圾处理和污染问题,可以通过减少垃圾的排放,改善生产、生活方式。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开展垃圾分类的行动,我们倡议:
1.请您主动关注垃圾分类宣传片、宣传手册等媒介,学“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一起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
2.请您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标识能对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进行正确投放。
3.请您适当控制家庭垃圾数量,养成好的生活惯,如家庭中少使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少制造垃圾,是不易分解和有毒有害的垃圾,能循环再用的用品做到循环再用。
居民朋友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一起积行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