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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垃圾投放亭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升级方向包括:垃圾质量光谱分析技术实现精准分类,5G联网实现全城投放数据实时监测。低碳化发展重点在:光伏储能系统自给率提升至100%,可降解复合材料应用比例超50%。服务延伸趋势表现为:集成快递包装拆解台、家庭危险废物暂存柜等复合功能。北京城市副中心试点"无接触式"投放亭,采用气动垃圾输送系统,直接连接地下收运管网,减少二次污染。预计到2025年,第三代智能投放亭将实现80%以上运维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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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一帆公司科研人员潜心数载研究,终于成功推出建筑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建筑垃圾粉碎机工艺以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液压圆锥破碎机、多种振动筛、给料机等设备组装后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该产品经过优化及强化设计,强度更高,性能更优,结构更紧凑。该产品具有性能、稳定性好,移动性强、降低物料运输成本、组合灵活、适应性强、维修方便等特点,生产出的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免烧砖、道路基础、建筑等行业,为城市建设走上良性循环之路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思路。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
1、进料与粗破
2、分选系统
3、高压洗涤系统
4、二次,三次破碎系统
5、废水回收系统
6、粉尘净化系统
7、自动控制系统
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简易流程图
1.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市民参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受访单位供图)
深圳新闻网2025年7月14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文灿)7月12日至13日,由师生、亲子家庭和其他市民组成的一批“探险队”先后走进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和深圳市垃圾处理历史博物馆,开启他们的科普馆奇妙之旅——2025年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已连续开展3年。该活动依托全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及共建花园等实践基地,制定研学路线、开展研学课程,旨在以“行走的课堂”形式,让市民朋友们在参观实践中深刻理解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活动将持续至8月31日。
“塑料造成的污染,你知道多少?如何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活动现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主任梁治宇通过模拟体验、互动问例分享等形式,为学生们开启了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
为上好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开发了面向全市中小学生的减塑分类知识课件——《小选择,大未来》。该课件以图文、视频和数据分析等形式,对塑料的诞生、应用、造成的污染以及回收再生的价值进行了趣味科普。同时,以深圳近年来的减塑行动为例,探讨了“小选择,大未来”的命题,呼吁广大青少年积加入减塑行列,助力“山海捡塑 绿美鲲鹏”宣传活动和塑料回收公益计划的进一步推广。
后续,深圳各区将以全市课为样板,依托蒲公英校外实践基地,积动员蒲公英少先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减塑分类知识课堂还将走进由深圳组织部、共青团深圳员会联合举办的暑假“小小科学家”科学探索研学营,于7月14日至8月22日在市党群服务中心举办的暑托班上开课。
今年暑假的“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精彩纷呈。市民朋友可以垃圾分类科普研学地图为指引,通过“深环游”小程序预约打卡参观垃圾分类科普馆,通过沉浸式体验,深入了解“垃圾去哪儿”的全链条处理流程。接下来,深圳城管部门也将在暑期按照一周至少一场研学活动的频率,持续推进“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市民朋友可通过“美丽深圳”和“深圳城管”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活动资讯并参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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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