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小区垃圾屋价格
垃圾投放亭的卫生管理标准
规范管理的投放亭执行"五定"标准:定时开放(通常6:00-21:00)、定点清洗(每日至少2次)、定人管理(专职督导员巡查)、定期消毒(含氯消毒剂喷洒)、定责维护。清洗水温需保持60℃以上才能有效祛除油污,高压冲洗设备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蚊蝇防治采用物理隔绝(防蝇帘)结合生物药剂(灭蝇胺缓释剂),密度控制指标为成蝇数<3只/亭。上海等地推行"亭长制",要求15分钟内响应异味投诉,垃圾桶更换不超过30分钟。
一、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二、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三、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今天就带大家来get120种常见生活垃圾分类攻略~
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部门的机构进行处理。
厨余垃圾
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 “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
其他垃圾
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
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如拖把、抹布、牙签、一次性筷子、树枝等。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如清扫渣土、陶瓷碗碟、大块骨头、植物硬壳、枯萎花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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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在全国许多城市展开,而在一些城市,垃圾分好类的步完成了,还要想方设法促进垃圾减量,并把垃圾变废为宝。这两天,北京、上海等地陆续升级了垃圾处理的新方案,引发不少关注。
北京:300元/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求意见
7月16日起,北京对非居民厨余垃圾的计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费标准调整到300元/吨,覆盖约50%的垃圾运输处理成本。为何北京的垃圾处理新政首先瞄准非居民厨余垃圾?据调查,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含水含杂率约70%,这既给垃圾运输带来压力,又给后期处理增加了难度。因此,计量收费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厨余垃圾。
方案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机制
非居民厨余垃圾要计量收费,可是也并不是多制造垃圾、多交钱就行。非居民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集体食堂、农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厨余垃圾。而此次新规把单位集体食堂作为先行调整的对象,将对机关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
定额意味着单位集体食堂需要控制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总量,而差异化收费则是指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体现有奖有罚。低于定额标准50%的,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差异化收费有利于引导非居民单位采取控水控杂等垃圾减量措施。
此外,北京垃圾处理新政还给相关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逐步适应的时间,单位集体食堂在计量收费全面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试点实行定额管理,餐饮服务企业等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更显柔性和温度。
上海:新规 装修垃圾试点按量收费
而在上海,不少小区近出现了6立方米的大白箱,可装下5吨左右装修垃圾。附近居民通过预约,可将袋装建筑垃圾投入箱体内。这是因为上海近调整了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的收运管理。以往装修垃圾一般按房屋套内面积来核算清运费用,调整后上海的徐汇、虹口等六个区,将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实行按量收费、按实结算,核算下来每吨清运费在100至200元间。
浙江:开创治理新模式 垃圾变废为宝
除了从源头减少垃圾量,垃圾产生后,如何把它变废为宝,全国各地也各显神通,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废物再利用。
在浙江,桐乡市的30个小区已经用上了厨余垃圾处理机,“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厨余垃圾已实现减量20%的目标。
外卖餐盒、奶茶咖啡杯、汉堡外包装,这些“其他垃圾”能回收利用吗?杭州西湖区用行动给出。当地推出的“循环巴士”,是国内首条针对受污染纸塑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专线,有效解决了污损品无法进入回收渠道的难题。原本要焚烧的餐盒,经过资源化处理,变成可利用的纸、塑料粒和铝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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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处理器有市场吗?是否适合现在的中国人,现在代理厨余垃圾处理器品牌做市场能否有收益?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准备投资这个行业的人们,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1、总体市场分析,厨余垃圾处理器有市场吗厨余垃圾处理器其实是一个新兴的并且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行业,至少在中国来说是这样的,在中国目前这个行业每年销售额度大概控制在2.5亿元左右,并且国内大大小小品牌就有一两百个,大多以小厂家生产的杂乱品牌为主,按照市场请款划分的话,以厨事达、爱厨客、爱适易为高端品牌,产品有质量,并且也是国内做的比较好的几个厂家了,其余的大多以低价低成本为卖点,产品质量有待提高,这个市场由于在中国还比较混乱,需要有相当一段时间来慢慢调整,有关部门也开始慢慢重视这个问题,其实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技术水平并不是很高端,大部分厂家都有能力生产,关键是中国的企业很多以快钱为主,不重视产品质量,真正做品牌的企业不多,于是就导致整个行业停滞不前,不过相对于前两年已经好了很多了!像厨事达、爱厨客这种国人品牌也慢慢开始重视品牌效益和产品质量了,相对于国产品牌来说,这两家厨余垃圾处理器品牌
湿垃圾是指食品废料、厨余垃圾等含有较高水分的有机垃圾。由于湿垃圾的性质,其处理方法也需要与其他垃圾有所区别。本文将介绍湿垃圾处理的几种常见方法,包括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等,以期提供给读者更多了解湿垃圾处理的知识。
1. 厌氧发酵
厌氧发酵是一种将湿垃圾置于无氧或低氧环境中进行分解的方法。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大型处理设施,其中湿垃圾被放置在密闭的容器中,并通过控制温度、湿度和氧气含量来促进垃圾的分解过程。在厌氧发酵的过程中,湿垃圾会被微生物分解成有机肥料,并产生沼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处理效率高,能够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并同时产生可再生能源。
2. 堆肥
堆肥是一种将湿垃圾与其他有机物料混合,并通过自然分解过程将其转化为肥料的方法。在堆肥的过程中,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被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分解,产生的热量和水分促进垃圾的分解过程。通过控制堆肥的氧气和湿度,可以加速湿垃圾的分解速度,并得到高质量的有机肥料。堆肥处理方法适用于小型家庭或社区,既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又能够得到有机肥料供应。
3. 沼气发电
沼气发电是一种将湿垃圾中产生的沼气转化为能源的方法。在湿垃圾发酵的过程中,产生的沼气主要由甲烷和二氧化碳组成。这种沼气可以通过的设备收集和净化,然后用于发电或供暖。沼气发电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湿垃圾中的能源,还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大型垃圾处理厂或农村地区,可以实现垃圾资源化和能源的再利用。
4. 生物质燃料
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可以通过干燥和压缩的方式转化为生物质燃料。生物质燃料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可以用于取暖、发电等用途。通过将湿垃圾中的水分去除,然后将其压缩成块状或颗粒状,可以得到高能量密度的生物质燃料。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中小型垃圾处理设施或家庭,可以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并得到可再生能源。
湿垃圾处理方法有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和生物质燃料等几种常见方法。这些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湿垃圾的体积和重量,还能够实现垃圾资源化和能源的再利用。选择适当的湿垃圾处理方法,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能够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湿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