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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投放亭的材质选择与耐久性
主流垃圾投放亭主体结构采用304不锈钢或镀锌钢板,表面经氟碳喷涂处理,耐候性达10年以上。面板材料常见钢化玻璃(厚度8-12mm)或抗UV复合材料,透光率保持在70%左右。内部垃圾桶接触面多使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抗冲击强度达50kJ/m²。特殊环境(如海滨城市)需选用316L不锈钢材质,盐雾试验500小时无锈蚀。近年兴起的再生塑料复合材料亭体,含30%以上回收料,兼具环保性和成本优势,但抗变形能力较金属结构低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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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重要的,生活垃圾对我们造成影响重大,更何况是更加污染严重的建筑垃圾,处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小编就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有效的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二、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建筑垃圾的减量化:
,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第二,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第三,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第四,优化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方案中要考虑的问题有:建筑物应有较长的使用寿命;采用可以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选用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材和再生建材;应考虑到建筑物将来维修和改造时便于进行,且建筑垃圾较少;应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问题。
2.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
(1)建筑垃圾中砖、瓦经清理可重复使用,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后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标号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
(2)再生骨料组份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水泥砂浆,致使再生骨料孔隙率高、吸水性大、强度低。这些都将导致所配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差,混凝土收缩值、徐变值增大,抗压强度偏低,限制了该混凝土的使用范围;
(3)建设工程中的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4)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金属冶炼厂回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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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通俗的讲,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0 2
垃圾分类的目的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达到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0 3
常用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4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垃圾可以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
其它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
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
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
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
垃圾分类是实现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
垃圾如何分类
垃圾应该怎样分类,你学会了吗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让我们人人动手,全民参与
养成良好的生活惯
共创我们生活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