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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绵阳花箱隔离护栏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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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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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信息为 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花箱塑木地板,垃圾桶果皮箱公园椅,铝合金围栏垃圾房

产品参数
  • 西安
  • 木塑
  • 多种
  • 薄膜+托
  • 15-20年
  • 物流专车
  • 防水防潮
  • 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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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发明涉及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属于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的厨余垃圾大多混入生活垃圾中被丢弃或填埋。厨余垃圾含有的有机质,含水量高有机质易腐败,腐败的厨余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处理厨余垃圾方式有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发酵饲料法、沼气发酵法。这些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经济角度看这些方法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差,资源化率低。填埋法占用了大量的宝贵土地资源,这种处理方法既未减量,也未消除危害。焚烧发电投资巨大,含水率高使得助燃需消耗大量能源,发电成本高,甚至还会产生二噁英等致癌物。堆肥法占地面积大,易生杂菌、蚊虫,容易造成臭气二次污染,生产的肥料质量等级低,经济效益低。沼气发酵法沼气产气率低,发酵过程容易终止,投入大,经济效益低。发酵饲料法生产的产品具有动物饲料同源性的潜在风险,产品应用受到限制,能耗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简单实用、率的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可将厨余垃圾有机质转化,可以实现厨余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按下述步骤进行:

  (1)厨余垃圾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后,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直接粉碎成颗粒粒径小大于3mm的厨余垃圾浆料,此浆料含水量在75-90%之间;

  (2)将厨余垃圾浆料置于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和黑水虻幼虫;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控制在25-35℃,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60-75%之间;

  (3)生物转化器中的厨余垃圾浆料,经黑水虻过腹消化8-10天转化为有机肥;

  (4)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即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转移至震动筛分离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是:

  (1)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的厨余垃圾浆料含水量在75-90%适合黑水虻幼虫营养需求,适宜黑水虻的过腹处理。

  (2)黑水虻在生物转化器中过腹消化厨余垃圾浆料,有机质转化率可达98%。

  (3)分离、烘干、粉碎得到的黑水虻蛋白粉营养成分与鱼粉相当,蛋白含量42-44%,脂肪含量31-35%,粗纤维6-7%,钙质4.8-5.1%,磷0.60-0.63%。

  (4)整个处理过程中没有废水产生,电消耗低,处理1吨厨余垃圾耗电仅30度。

  进一步的,本发明优选方案是:

  步骤(1)中的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宾馆酒店、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党政机关食堂、军队机关食堂、食品加工厂在食品制作前后的废弃物和餐后剩余物。

  步骤(2)中的除臭菌是指抑制臭为产生一种菌或多种组合菌。

  步骤(2)中的黑水虻幼虫是指野生的或经过改良驯化的黑水虻幼虫。

  步骤(2)中的生物转化器是指黑水虻幼虫转化厨余垃圾的活动空间包括各种形状的容器,包括带有自动控制温度、湿度功能的或不带有自动控制温度、湿度功能的各类器具。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体烘干得到干虫,干虫粉碎或不粉碎进而进行蛋白和油脂提取。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体不烘干直接进行活体饵料销售或冷冻处理冷藏保存。

  步骤(4)分离到的黑水虻幼虫虫不烘干直接粉碎研磨制成浆膏。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详述本发明。

  实施例1:

  厨余垃圾1000公斤,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如玻璃、陶瓷、竹筷、塑料、织物后,制成细浆料940公斤,置于生物转化器中。在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1公斤、接入2龄黑水虻幼虫15公斤。控制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为32℃,湿度为65%。厨余浆料在转化器中转化8天。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筛分,分离出黑水虻幼虫210公斤,有机肥料305公斤。黑水虻幼虫经烘干粉碎得到65公斤黑水虻蛋白粉。测得黑水虻蛋白粉成分含量蛋白44%,脂肪32%,粗纤维7%,钙质4.9%,磷0.60%。

  实施例2:

  厨余垃圾200公斤,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制成细浆料190公斤,置于生物转化器中。在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0.2公斤、接入2龄黑水虻幼虫3公斤。控制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为29℃,湿度为73%。厨余浆料在转化器中转化10天。将生物转化器中的物料筛分,分离出黑水虻幼虫45公斤,有机肥料63公斤。黑水虻幼虫经烘干粉碎得到15公斤黑水虻蛋白粉。测得黑水虻蛋白粉成分含量蛋白42.5%,脂肪31.5%,粗纤维6.2%,钙质5.0%,磷0.63%。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切实可行的实施例而已,并非因此限本发明的权利范围,凡运用本发明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包含于本发明的权利范围之内。

  技术特征:技术总结

  本发明涉及一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其步骤是:厨余垃圾分拣出黑水虻不蚕食的物质后,不脱水、不分离油脂直接粉碎成颗粒粒径小大于3mm的厨余垃圾浆料,此浆料含水量在75‑90%之间;将厨余垃圾浆料置于生物转化器中,接入除臭菌和黑水虻幼虫;生物转化器内的温度控制在25‑35℃,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60‑75%之间;生物转化器中的厨余垃圾浆料,经黑水虻过腹消化8‑10天转化为有机肥;将生物转化器中的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筛分得黑水虻幼虫和有机肥。本发明简单实用、,整个处理过程中没有废水产生,电消耗低,处理1吨厨余垃圾耗电仅30度,可将厨余垃圾有机质转化,实现厨余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7月12日至13日这个周末,一批由师生、亲子家庭和其他市民组成的“探险队”先后走进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和深圳市垃圾处理历史博物馆,开启他们的科普馆奇妙之旅。这也意味着,2025年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深圳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暑期低碳研学活动已连续开展3年,其依托全市垃圾分类科普馆及共建花园等实践基地制定研学路线、开展研学课程,旨在以“行走的课堂”形式,让市民朋友们在参观实践中深刻理解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

  活动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办,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承办,深圳市罗湖区小水滴中心协办,今年的活动将持续至8月31日。

  开启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解锁日常减塑“密码”

  作为“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首场活动,7月12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馆(福田馆)围绕“塑料”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趣味十足的低碳研学活动,为学生和家长打开了一扇了解塑料垃圾处理全流程的窗口。

  “塑料造成的污染,你知道多少?如何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活动现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少先队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蒲公英工作委员会主任梁治宇,以模拟体验、互动问例分享等形式,为学生们开启了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150余人现场观摩全市课。

  为上好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全市课,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开发了面向全市中小学生的减塑分类知识课件——《小选择,大未来》。该课件以图文、视频和数据分析等形式,对塑料的诞生、应用、造成的污染以及回收再生的价值进行了趣味科普,并以深圳近年来的减塑行动为例,探讨了“小选择,大未来”的命题,呼吁广大青少年积加入减塑行列,助力“山海捡塑绿美鲲鹏”宣传活动和塑料回收公益计划的进一步推广。

  为提升青少年“减塑”意识,深化校外蒲公英少先队建设,后续深圳各区将以全市课为样板,依托蒲公英校外实践基地,积动员蒲公英少先队开展减塑分类知识课堂、奶盒回收、芬芬小课堂等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减塑分类知识课堂还将走进由深圳组织部、共青团深圳员会联合举办的2025年暑假“小小科学家”科学探索研学营,于7月14日至8月22日,在市党群服务中心举办的暑托班上开课。

  学以用,践于行。活动现场,蒲公英少先队员们还分组体验了废塑料变成再生产品的制作流程,他们亲手实践,利用塑料瓶、奶茶杯、吸管等废塑料制作成了永生花、小夜灯、沙锤、排箫等创意作品。当天,科普馆内设置的塑料专场换享市集也热闹开张,学生们将自带的闲置塑料物品与其他人员交换,让闲置物品焕发新生。

  探秘“宝藏”博物馆,穿越垃圾处理的前世今生

  7月13日,“垃圾分类科普馆奇妙之旅”第二场低碳研学活动跟随“2025美丽深圳城管行——探寻‘圾’忆密码,‘童’行之旅”的步伐,走进了位于宝安区的深圳市垃圾处理历史博物馆。

  该场馆是国内大的垃圾处理历史博物馆,馆内集历史展品、互动装置和大量垃圾处理历史资料于一身,以生动的方式展现了人类在不同文明时期如何处理垃圾。走进场馆,仿佛穿越了时空,开启了一段关于垃圾与人类文明相伴相生的历史长卷。

  当天,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30组亲子家庭组成参观团,来到这里参与“展厅研学+微课堂+书吧参观”活动。

  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参观团循着时光脉络纵览了古今中外垃圾处理技术的迭代演进,“身临其境”体验了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的全流程。孩子们在互动装置前热情高涨,有的积参与垃圾分类投放,点亮希望的“蒲公英”;有的奋力踩踏单车,为寓意资源再生的“重生树”注入绿能量。在微课堂中,蒲公英讲师以趣味图文与典型案例解析垃圾分类知识体系,通过趣味问答、情景模拟,将复杂的分类逻辑转化为生活智慧,推动公众认知向深层认同跃升。

  为什么要进行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哪几类?

  垃圾分类“四步骤”

  步:是不是有毒有害

  第二步:是不是可回收物

  第三步:是不是易腐烂发酵发臭

  第四步:剩下的都是其他垃圾

  步

  有害垃圾:会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分类投放后将交由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害垃圾并不多,记住口诀:“汞灯(汞、灯、)池漆(池、漆)”。

  汞:即含汞(水银)的温度计、血压计等等;

  灯:即灯管,比如荧光灯管;

  :即品及其内包装;

  池:即电池,除了碱性电池、锂电池等以外,多数电池一般都是有害垃圾,会含有或产生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和物质;

  漆:即油漆等易挥发的有害溶剂,比如油漆桶、指甲油;

  第二步

  可回收物:是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种类虽然不少,但也有方便记忆的口诀:“纸塑玻金衣”。

  纸:即废纸,且一般有一定的硬度,比如打印纸、信封,而纸巾、湿纸巾、纸质餐饮具,无论使用过与否,都没有回收价值;

  塑:即干净的塑料制品,比如清洗过的饮料瓶、泡沫塑料等,而用餐后带有油污残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污染的塑料袋,没有回收价值;

  玻:即“纯粹”的玻璃制品,而玻璃和涂层组成的镜子,是复合型产品,不属于可回收物;

  金:即金属制品;

  衣:即废织物,但不包括毛巾、内衣、丝袜等,由于用途等原因,它们没有回收价值。

  第三步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将交由的处置单位“堆肥”、发电、提取生产可用物质或无害化处理,大多数食物都是厨余垃圾。只要记住以下这些不是厨余垃圾就能准确分类:竹制品、大骨头、硬贝壳、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甘蔗皮、玉米衣、粽叶、硬果核等。

  第四步

  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大多数家用卫生品以及复合型的。由多种材质、部件组成却拆解的产品,比如打火机、笔、伞等。

  如何减少垃圾产生?

  垃圾分类本身不能减少垃圾,更不能消灭垃圾,要从根本上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积行动起来,减少垃圾产生。要做到: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我们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减排和资源再利用,加强垃圾分类的健康宣传与教育,向公众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及法律法规,引导公众养成垃圾分类意识,提升公众环境与健康素养,做好垃圾分类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6号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农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直接接触或含有农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生产者、经营者和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的包装废弃物。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使用者及时交回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经营者或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减少残留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生产者应当改进农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优惠措施等,支持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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