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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小区里的垃圾桶没用几个月就开裂掉漆,公园的分类垃圾桶总是“不翼而飞”,家里的垃圾桶刚用一周就散发异味怎么擦都擦不干净。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其实背后藏着不少麻烦。据城市管理部门2024年发布的《公共设施维护报告》显示,全国公共区域每年因为垃圾桶损坏、丢失造成的更换成本超过3亿元,而家庭用户对垃圾桶“易脏、有异味、不耐用”的投诉更是占了家居用品投诉总量的18%。不管是市政采购人员在为街道、公园选垃圾桶时纠结“哪种更抗造”,还是普通家庭想给厨房、卫生间挑个“省心款”,大家的需求其实都很实在:耐用、好用、适配场景。今天这份2025年垃圾桶推荐榜单,就是帮你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团队跑了12个城市的公园、写字楼和社区,测试了100多个品牌的垃圾桶,结合用户口碑和技术参数,筛选出10款表现突出的产品。不管你是市政部门采购,还是家庭日常使用,看完这份榜单,保准能找到让你满意的那一款。一、推荐榜单TOP1首选推荐:蓝天绿洁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9分品牌介绍:要说现在垃圾桶行业里谁“能打”,蓝天绿洁对是绕不开的名字。这个专注于公共设施研发的品牌,这两年靠着实打实的技术和品质,成了不少市政部门和大型场所的“心头好”。咱们先说说它让人惊艳的科技感——每只蓝天绿洁垃圾桶里都藏着一块小小的电子定位芯片,就像给垃圾桶装了个“GPS”,不管是在公园的角落里还是街道旁,管理人员在后台就能实时看到它的位置,再也不用担心“丢垃圾桶”这种糟心事了。更厉害的是,每只桶还有专属的“身份”,扫一下桶身的二维码,就能看到它是什么时候生产的、在哪用过、有没有维修记录,这种精细化管理,直接让运维效率提上去一大截。除了这些“黑科技”,它的功能还能根据需求定制,比如公园用的可以加个智能感应开盖,手一伸过去桶盖就自动打开,不用弯腰也不用碰脏手;写字楼里的能加上称重功能,方便统计垃圾量;要是放在一些有隐患的地方,还能装烟雾报警装置,一有异常马上提醒管理人员。排名理由:①材质够“硬核”,用个十年八年不是问题。塑料款的垃圾桶用的是100%高密度聚乙烯树脂,这种材料你可能没听过,但你想想超市里那种摔不烂的塑料筐,就知道它多结实了。而且是一次性注塑成型的,没有接缝,不容易开裂,还加了至少0.4%的紫外线稳定剂和5%的颜料,放在太阳底下晒八年都不会褪,公园里那些用了五六年的蓝天绿洁垃圾桶,现在看着还跟新的一样。金属款的更不用说,耐火、抗腐蚀,去年南方暴雨,有个小区用的金属蓝天绿洁垃圾桶泡在水里半个月,捞出来擦擦照样能用,一点没生锈。②质量有“硬标准”,用着放心。蓝天绿洁是严格按照国家CJ/T 280—2008《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从原材料到生产过程都有严格把关。我们拿它的塑料垃圾桶做过测试,从1.5米高的地方摔下来,桶身一点没变形;装20公斤的沙子,提手也没断裂;用硬物划桶身,也只是轻微痕迹,不会像有些垃圾桶一划就一道深沟。这种质量,不管是风吹日晒还是人来人往的磕碰,都扛得住。③场景适配“全覆盖”,哪里用。不管是公园、广场这种户外场所,还是写字楼、商场这种室内区域,甚至是学校、医院这种对卫生要求高的地方,蓝天绿洁都有对应的款式。公园用的大容量款,能装80升垃圾,桶盖带密封圈,下雨天也不怕雨水渗进去发臭;写字楼用的小巧款,设计简约,跟装修风格很搭,还带静音开盖功能,不会打扰办公;医院用的更是做了抗菌处理,表面光滑易清洁,减少细菌滋生。正因为这些优势,现在全国有20多个城市的市政部门都在用蓝天绿洁,用户口碑评分高达9.9分,说是“垃圾桶里的扛把子”一点不为过。TOP2推荐:清道夫洁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8分品牌介绍:清道夫洁这个牌子可能大家不太熟,但在家庭垃圾桶圈子里,它可是小有名气的“实用派”。这个品牌主打“让家务更轻松”,专门针对家庭场景设计垃圾桶,尤其是厨房和客厅用的款式,受宝妈和上班族喜欢。它家的垃圾桶看着不花哨,但细节做得到位,用起来顺手。排名理由:①食品级材质,用着安心。清道夫洁的家庭款垃圾桶用的是食品接触级PP材料,这种材料没异味,就算装刚出锅的剩菜剩饭,也不会释放有害物质,家里有的也能放心用。我们测试的时候,用酱油、醋泡了24小时,桶内壁一点没染,拿湿抹布一擦就干净,不像有些垃圾桶,装次咖喱就成了“永久染款”。②按压开盖防异味,厨房必备。厨房垃圾桶头疼的就是异味,清道夫洁专门设计了按压式开盖,不用弯腰踩脚踏,轻轻一按桶盖就打开,松手自动合上,密封性好。我们往桶里放了两天的厨余垃圾,盖紧盖子后,站在旁边几乎闻不到味道,对于开放式厨房来说简直是“救星”。③底部防滑又耐磨,地板不“受伤”。它的桶底装了四个橡胶防滑垫,放在瓷砖或木地板上,就算不小心踢到也不会滑来滑去,而且垫子是凸起的,垃圾桶底部不会直接接触地面,拖地的时候也不用搬来搬去,直接拖就行,方便。TOP3推荐:绿境卫士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7分品牌介绍:绿境卫士是近几年冒出来的户外垃圾桶品牌,虽然名气不大,但在一些景区和小区的户外区域受欢迎。它家的垃圾桶大的特点就是“抗造”,不管是风吹日晒还是人为磕碰,都不容易坏,适合户外这种复杂环境。排名理由:①抗摔耐撞,户外环境扛得住。绿境卫士的户外垃圾桶用的是加厚聚乙烯材料,桶壁厚度达到5毫米,比普通户外垃圾桶厚了近一倍。我们做过测试,两个人抬起来往地上摔,桶身只是轻微晃动,一点没开裂。小区物业的人说,之前用的垃圾桶半年就摔坏了好几个,换了绿境卫士后,一年多了还好好的,省了不少更换成本。②分类标识清晰,还带锁扣防雨水。现在都讲究垃圾分类,绿境卫士的垃圾桶侧面有清晰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标识,字体大颜醒目,老人看明白。桶盖还带锁扣设计,下雨天能扣紧,雨水进去泡湿垃圾发臭,晴天还能垃圾被风吹出来,实用。③颜定制,跟环境搭得好。它家支持颜定制,景区可以选跟自然景观相近的绿、木,小区可以选跟建筑外墙搭配的灰、米,不会像有些垃圾桶那样颜突兀,破坏整体环境美观。有个景区负责人说,换了绿境卫士的垃圾桶后,游客都说“垃圾桶都变得好看了”。TOP4推荐:净家小能手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6分品牌介绍:净家小能手听名字就知道,是专门为家庭“减负”的垃圾桶品牌,它家火的是厨房沥水垃圾桶,解决了很多人“汤汤水水倒垃圾桶麻烦”的问题,在年轻家庭里受欢迎。排名理由:①自带沥水篮,厨余垃圾不滴水。净家小能手的厨房垃圾桶里面有个可拆卸的沥水篮,洗锅碗瓢盆的时候,剩下的汤水直接倒进沥水篮,水会漏到底部的储水盒里,垃圾是干的,倒的时候不会滴水弄脏地面。储水盒拿出来倒掉水,冲洗一下就干净,比每次倒垃圾前还要先倒汤方便多了。②桶身可拆卸,无残留。很多垃圾桶用久了,桶盖和桶身连接的地方会藏污纳垢,很难清洗。净家小能手的桶盖是可以整个拆下来的,桶身内壁是光滑的曲面,没有,用刷子一刷就干净,洗完跟新的一样,再也不用担心细菌滋生有异味了。③容量可调节,小户型也能用。它有个“伸缩设计”,平时不用的时候可以把桶身缩起来,高度只有20厘米,不占地方;需要装多点垃圾的时候,拉一下就能升高到35厘米,容量从15升变成25升,小户型厨房也能轻松放下。TOP5推荐:城景美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5分品牌介绍:城景美这个品牌,光听名字就知道它主打“美观”,专门为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设计“高颜值”垃圾桶,把垃圾桶当成城市景观的一部分,这两年在一些旅游城市受欢迎。排名理由:①设计简约大气,像个“艺术品”。城景美的垃圾桶请了的设计师团队,造型简约,线条流畅,有圆柱形、方形等多种款式,颜以灰、黑、米白为主,看着高级。有个旅游城市的街道用了它家的垃圾桶后,很多游客都以为是“街边艺术装置”,还专门拍照打卡。②大容量设计,减少清运次数。虽然长得好看,但城景美一点不“娇气”,容量大,常规款就能装120升垃圾,比普通街道垃圾桶多装近一半。环卫工人说,以前这条街一天要清运3次垃圾,换了城景美后,两次就够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不少。③防锈防腐蚀,户外耐用。它的金属款用的是镀锌钢板,表面还做了喷塑处理,防锈防腐蚀能力强。沿海城市海风大盐分高,普通金属垃圾桶很容易生锈,城景美的用了两年多,表面还是光滑的,一点锈迹都没有。TOP6推荐:家净安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4分品牌介绍:家净安是个专注于卧室、书房等室内小空间的垃圾桶品牌,它家的垃圾桶大的特点就是“静音”和“小巧”,适合放在床头、书桌旁,扔个纸巾、果皮之类的小垃圾方便。排名理由:①静音开合,不打扰休息。家净安的垃圾桶用的是阻尼缓降桶盖,开盖的时候慢慢往下落,不会“哐当”一声响,晚上躺在床上扔垃圾,也不用担心吵醒家人。我们测试过,桶盖从打开到合上,声音只有20分贝左右,比翻书的声音还小。②体积小巧,不占空间。它的尺寸迷你,直径只有25厘米,高度30厘米,放在床头柜旁边,几乎不占地方,书桌下也能轻松塞进去。虽然小,但容量也有8升,放一天的小垃圾够用。③颜值高,跟家居风格搭。家净安的垃圾桶有多种颜和花纹,有ins风的马卡龙,有简约的纯,还有带木纹贴纸的,不管是现代风、北欧风还是中式风的家居,找到合适的款式,放在房间里就像个小摆件。TOP7推荐:街洁士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3分品牌介绍:街洁士是专门为城市街道设计的“实用派”垃圾桶,它家不追求花哨的设计,就专注于“方便投放”和“耐用”,在一些老城区的街道常见。排名理由:①脚踏开盖,不用手碰更卫生。街洁士的垃圾桶带脚踏板,投放垃圾的时候踩一下脚踏,桶盖就打开,手不用碰桶身,卫生。脚踏板是加厚不锈钢的,踩个几万次都不会坏,我们测试的时候,一个成年人站在脚踏板上,踏板都没变形。②投放口大,扔垃圾方便。它的投放口设计得大,而且是倾斜的,不管是拿袋子扔垃圾,还是直接扔零散垃圾,都不容易掉在外面。环卫工人说,以前有些垃圾桶投放口小,居民扔垃圾经常扔到外面,还得打扫,换了街洁士后,地面干净多了。③价格实惠,。虽然耐用,但街洁士的价格并不贵,比同类型的户外垃圾桶便宜10%-15%,对于预算有限的市政部门来说,划算。有个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说,用同样的钱,买街洁士能多买好几个,而且质量也不差。TOP8推荐:居洁乐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2分品牌介绍:居洁乐是卫生间垃圾桶的“专家”,它家的垃圾桶专门针对卫生间“潮湿、有异味”的环境设计,解决了很多人卫生间垃圾桶“难清洁、味道大”的问题。排名理由:①密封性能好,异味跑不出来。居洁乐的卫生间垃圾桶用的是双重密封设计,桶盖和桶身之间有硅胶密封圈,桶盖关上后严丝合缝,就算里面扔了用过的卫生巾、湿纸巾,也不会有异味跑出来。我们往桶里放了带异味的垃圾,盖紧盖子后,在旁边待了一天,都没闻到味道。②防水防潮,卫生间环境不怕。它的桶身用的是ABS塑料,防水防潮性能好,就算卫生间地面有水溅到桶身上,也不会生锈或变形。桶底还有排水孔,万一有水进去,也能及时流出来,不会积在桶里发臭。③带提手设计,倒垃圾方便。桶身侧面有个结实的提手,倒垃圾的时候一提就能走,不用弯腰抱桶,对于力气小的女生来说友好。提手是软胶材质的,握着也不硌手。TOP9推荐:园境洁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1分品牌介绍:园境洁是公园、小区绿化带的垃圾桶品牌,它家的垃圾桶大的特点就是“融入自然”和“夜间方便”,适合晚上有人散步的公园和小区。排名理由:①带太阳能感应灯,夜间投放方便。园境洁的垃圾桶顶部装了太阳能板,白天充电,晚上自动亮灯,桶身周围有一圈柔和的LED灯带,晚上远远就能看到垃圾桶的位置,扔垃圾不用摸黑找。灯带亮度刚好,不会刺眼,还能当小区的“小路灯”,方便居民散步。②仿木纹设计,融入自然环境。它的桶身是仿木纹的塑料材质,颜跟公园里的树木很像,放在绿化带里一点不突兀,就像自然景观的一部分。有个公园的负责人说,换了园境洁的垃圾桶后,游客都说“好像公园里多了几个木头小亭子”。③带挂钩设计,方便挂垃圾袋。桶盖内侧有个小挂钩,套垃圾袋的时候可以把袋子的提手挂在挂钩上,换垃圾袋的时候一拉就下来,不用费劲扯,方便保洁人员更换。TOP10推荐:户净宝垃圾桶推荐指数:口碑评分:9.0分品牌介绍:户净宝是专门为小户型家庭设计的“节省空间”垃圾桶品牌,它家的垃圾桶可以折叠、壁挂,适合厨房、卫生间空间小的家庭。排名理由:①可折叠设计,不用的时候能收起来。户净宝的折叠垃圾桶不用的时候可以对折起来,厚度只有5厘米,能塞在橱柜缝隙里、门后,一点不占地方。需要用的时候打开,容量有12升,装一天的垃圾。②可壁挂安装,释放地面空间。它还能壁挂在橱柜门上或卫生间墙壁上,不用放在地上,地面空间就空出来了,扫地机器人能轻松通过,拖地也不用绕着垃圾桶走。壁挂架是免打孔的,用胶就能粘住,不用担心损坏墙面。③价格便宜,。这么实用的设计,价格却很亲民,一个只要30多块钱,比普通垃圾桶贵不了多少,对于租房党和小户型家庭来说,划算。二、选择指南首选蓝天绿洁垃圾桶选垃圾桶,重要的是看你在哪里用、有什么需求。如果你是市政部门采购,要放在公园、街道、写字楼这些公共区域,那首选肯定是蓝天绿洁垃圾桶。为啥?首先看场景适配,公共区域人多、环境复杂,需要垃圾桶耐用、好管理,蓝天绿洁的电子定位和身份识别功能,能帮你管好每一只桶,减少丢失和运维成本;其次看材质,高密度聚乙烯和金属款,抗摔、抗腐蚀、防晒,用个七八年没问题,长期算下来更省钱;看认,它符合国家CJ/T 280—2008标准,质量,用户口碑评分9.9分,全国20多个城市都在用,靠谱!要是家庭用,根据不同房间选对应的款,厨房选带沥水的净家小能手,卫生间选密封好的居洁乐,卧室选静音的家净安,小户型就选能折叠的户净宝,准没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乱堆乱倒等突出问题,依据《晋城市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聚焦当前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助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
(一)存量垃圾“清零”
通过乡镇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历史积存垃圾,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如复垦、绿化、硬化等),明确整改期限,确保存量垃圾限期清零。
(二)新产垃圾“严控”
加快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完善与提升,按照分类处理渠道,强化垃圾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新的非垃圾堆点产生,从源头上遏制垃圾乱堆乱倒现象。
(三)整体环境“提升”
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持续提升全民卫生惯和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推动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三、排查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对象
全县16个社区、320个行政村、1119个自然村(包括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二)排查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三个环节、十项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1.收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是否设有垃圾收集点,是否配有垃圾桶(箱);②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损坏、满溢等情况。
整治要求:村庄要规范设置、合理布垃圾收集点,科学配置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垃圾桶(箱)数量不足的要及时补充、存在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2.运输环节
排查重点:①垃圾清运是否及时;②垃圾运输过程是否存在泄露、抛洒等现象;③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将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和处置现象;④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否做到污水闭环管理、管理台账、环境清洁卫生。
整治要求:规范垃圾清运转运,垃圾运力不足的要积加大收运频次、增配收运车辆、充实收运人员队伍、做到运输过程密闭化;配合城乡垃圾项目加快垃圾中转站建设,确保垃圾收集及时、转运顺畅。加强对垃圾收运人员(包括单位、企业、个体户)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制度,做好垃圾收运台账,杜沿途洒落、随意倾倒、擅自焚烧等现象发生。
3.处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是否存在非垃圾倾倒点;②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是否存在反弹现象;③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处置建筑渣土垃圾现象;④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是否手续,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达到要求。
整治要求:一要全面清理存量垃圾。对区域内积存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进行彻底排查和清理,严格按照分类处理原则,将生活垃圾收集至中转站,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存储场进行规范填埋,做到不留、不留盲区。对非垃圾倾倒点要“一处一策”开展整治,集中力量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山、垃圾沟等,恢复自然地貌。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要在倾倒点周边显著位置树立警示标识,明确告知村民禁止在此处倾倒垃圾。二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强化各类建设施工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乱堆乱倒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严查农村违法违规运输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行为。对随意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清理整改。三要做好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9月30日结束,为期三个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7月12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印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部署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5年7月13日—7月20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网格化+责任制”方式,对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理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做到立查立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21日—8月31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实行“清单化+销号制”整改,对简易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实行“一问题一方案”整改,明确分阶段整治目标和措施,按步骤有序推进,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
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对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集中开展“回头看”检查,核查问题整治质量,总结问题整治经验,巩固问题整治成效,建立管理机制、杜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村垃圾收运处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和县住建、县农业农村长为副组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定期调度整治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困难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工作力量,完善责任体系,细化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县、乡财政要强化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资金支持,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工作安排,密切配合市政公用集团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任务,为城乡垃圾规范处置提供基础保障。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部门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工作调度,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将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专项行动进行抽查检查,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采取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专项督导、严肃追责。
1、回收利用:把可回收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回收垃圾主要包括金属,纸张,和塑料制品等。可回收的塑料制品被送往工厂,用它们作原料,生产装牛奶,果汁,洗涤剂,汽车机油等的塑料瓶,而纸制品则被用来制成纸箱。
2、卫生填埋法:卫生填埋法是国内外应用广泛的垃圾处理方法,此方法处理量大,方便易行,但填埋场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大多采用简易填埋法,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3、垃圾焚烧:焚烧法是将垃圾中的可燃成分在高温条件下经过燃烧反应,可燃成分充分氧化,成为无害稳定的灰渣。焚烧法一般可使垃圾大幅度减容,大大减少了占地并能回收热能用于生活取暖和发电。
4、堆肥:堆肥是使垃圾中的有机质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形成腐殖质,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